2011-12-20 09:42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王思羽
市民質疑??「以糖代零」並非自願
超市工作人員稱,用糖果代替找零的方法方便了不少消費者,也得到大家的認同。雖然仍有部分消費者不喜歡這種形式,但超市不會強迫要求顧客接受糖果。對記者遇到的強制性「以糖代零」現象,超市解釋只是個例,是超市工作人員自身的失職,不能代表超市意見。「在糖果結算方面,我們一直以來都是堅持自願原則,從來沒有強迫。」
如此自願之說引起了不少消費者的質疑。「哪有願意不願意呢,他們說只有糖果沒有錢,難道我們能不要?有一顆糖總比什麼都沒有好吧!」家住松崗路的一位市民稱,一直以來超市都有「以糖代零」的行為,雖然大家都習慣了這一做法,但心裡仍不舒服,更加不認同自願的說法。「如果有零錢給我,我肯定願意要。雖然只有一毛,但總比糖有意義,去菜市場或者參加捐款時可以用得上。」
「我覺得我們是被強制消費了,因為我們都說不要糖,但是商家卻說只有糖。除了拿糖,我們沒有選擇。」市民鄭小姐說,顧客不和商家計較,並不代表願意,只是不想因為一顆糖惹出那麼多麻煩。「百×總說零錢不夠,但是我們在其他的大小超市,也沒見經常用糖果代替找零的現象呀?為什麼別人都不缺零錢,就只有他們缺呢?」鄭小姐認為,找糖事小,若長期下來助長商家的不良風氣就不好。
「什麼叫『銀行不給他們零錢』呢?作為一個商家,找贖零錢是必須的。如果按照他的說法,商家沒有10元、20元,會不會也用一兩斤糖果或者其他東西代替呢?換過來,如果我們消費者沒有零錢,可不可以拿糖或者其他的東西去超市當錢用呢?」市民劉先生說,「以糖代零」不是一兩毛錢的問題,是商家的態度和處事方式的問題。「這也不僅僅是自願問題,也是商家的誠信問題。沒有零錢可以用多種方法來籌集或者兌換零錢,為什麼一定要用不實用的糖果來代替呢?」
-專家分析
維權需要消費者自己主動
針對商家「以糖代零」的做法,記者諮詢相關律師和清遠市工商部門得知,如果消費者願意接受商家這一行為,就不存在違法。若商家強制要求「以糖代零」,就屬於強制消費,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舉報和投訴。另外,律師認為,消費者需立場明確,堅決說「不」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一問題,維護自己的權利。
清遠市消委會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糖果並不是法定貨幣,不能把糖果的價值作為特殊等價物來衡量,必須通過國家的法定貨幣來衡量,商家「以糖代零」做法不正確。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商家強制以糖找零違反了這一規定。如果商家以糖果充當貨幣「硬塞」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拒絕。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何四為律師則介紹,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是一種合同性的買賣關係,消費者選購商品付帳時,商家必須履行「找零」的義務。一旦商家違背顧客意願,同時進行新交易,如以糖果代替找零,就違背了公平、誠信原則,構成強迫消費,屬於侵權行為。消費者可以向當地消委會舉報或投訴。
「要杜絕這一現象不能完全依賴監管部門,必須消費者自己動起來,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清遠本地一位律師指出,之所以此類現象頻發,主要是因為消費者的過度縱容,「如果每個人在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都不怕麻煩,堅決要求找錢或者拒絕購買這一商品。那麼,長期下來超市也會因為害怕而同意找零。」他認為,無論是「以糖代零」還是其他涉嫌消費侵權的行為,都需要消費者主動起來,在做消費者的同時做一個監督者,只有這樣才能使消費更安全。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和各人自掃門前雪的思想對我們影響太大了。現在很多人發現問題後,自己倒是警覺了,不買那些商品或者不光顧那些店,但是卻沒幾個人願意去舉報。殊不知,這樣一來,那些無良的商家將繼續存在,並對其他的消費者產生影響。更嚴重的這些人或企業某一天發展壯大,搖身一變生產其他商品或成立其他企業,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又有成為潛在受害者的風險了。」律師還指出,無論是普通消費者、經營者還是監管者,都是消費者,都需要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這樣各種安全問題或者消費糾紛才會減少或者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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