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結婚證姓名身份證號寫錯 達州女子不能離婚結婚

2020-12-16 四川新聞網

梁祝和桂承森結婚證照片

  22年前託人代辦結婚證,不曾想對方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均寫錯。如今,丈夫已與他人結婚,自己卻因為婚姻關係法律上不認可、戶籍信息卻登記「已婚」而進退不得,甚至遇到心儀的結婚對象,也在登記結婚時因出示不了離婚證,而化為泡影。

  因為婚姻問題處處碰壁,達州女子梁蘭從2011年起打了9次官司,均沒結果。19日,梁蘭的第10次官司將在達州市宣漢縣人民法院開庭,她再度狀告宣漢縣民政局和最初給她進行結婚登記的廟安鄉人民政府,要求更正自己的結婚證信息。

  緣起

  結婚證系代辦,名字、身份證號均不對

  達州市通川區魏興鎮女子梁蘭,曾用過「梁禮祝」這個名字。1995年,她和宣漢縣廟安鄉的桂承森「結婚」,因兩人在外打工,將身份證件交給熟人代辦結婚證。結婚證上卻顯示,梁禮祝成了「梁祝」,身份證號碼也和自己持有的身份證不符。之後,「梁禮祝」又改名「梁蘭」。

  梁蘭向成都商報記者展示了自己和「丈夫」桂承森的結婚證。發黃的兩本結婚證持有人分別為「梁祝」和「桂承森」。梁蘭介紹,自己持有的就是「梁祝」的結婚證,結婚證不僅名字寫錯,身份證號碼也出現了錯誤。隨後,自己又改名叫梁蘭,目前二代身份證上就是「梁蘭」。

  梁蘭介紹,自己和桂承森兩人在沿海打工,1995年,辦理結婚證是將手續寄給桂承森的父親找熟人辦理。「沒想到辦理下來的結婚證會出現如此大的錯誤,」梁蘭說。

  梁蘭的父母介紹,桂承森因在外另找吳姓女子後,在2011年以離婚糾紛為由將梁蘭上告到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梁蘭出具的一份通川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表明,「經審理查明,原告桂承森與被告梁蘭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原告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駁回原告桂承森的起訴。

  以這份「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裁定書為證明,「丈夫」桂承森與吳姓女子結了婚。

  訴訟

  打了多次官司 多次都被駁回

  「丈夫」再婚了,梁蘭有些想不通。桂承森和自己還未離婚,怎麼又結婚了,「為什麼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2011年12月20日,梁蘭上訴至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重審。

  在上訴期間,桂承森要求宣漢民政局聽證,撤銷之前的結婚證,但宣漢縣民政局出具告知書,告知桂承森,「你的申請不屬於本局管轄範圍」。此後,桂承森和梁蘭失去聯繫。

  2012年12月26日,(達州市中院指定的)通川區法院再次做出裁決,認為「梁祝」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均與原審被告梁蘭身份不一致,兩人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法院對原審原、被告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該事實缺乏證據支持,應予糾正。

  法院還指出,1994年,桂承森的戶口信息從宣漢縣廟安鄉轉到宣漢縣東鄉鎮,梁蘭是通川區魏興鎮人,兩人的結婚證由宣漢縣廟安鄉人民政府辦理,都不是雙方戶口所在地。二審維持原裁定,駁回梁蘭的訴訟請求,但對兩人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未做出裁定。梁蘭認為,自己和桂承森兩人是實實在在的夫妻,兩人一起生活了16年時間,還生有一個兒子,桂承森還未和自己離婚,怎麼能又結婚?桂承森再婚是否屬於重婚?

  從2011年9月27日到2017年3月3日,為了證明自己的「身份」和「婚姻關係」,梁蘭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先後要求撤銷「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民事裁定書」;狀告宣漢縣民政局和宣漢縣廟安鄉政府要求糾正身份和結婚證信息;狀告「丈夫」桂承森重婚……但因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多次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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