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0日電(財經頻道 秦辰) 昨天上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糾紛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雙方分別就「MAOTAI」字樣的使用、包裝的相似度等問題進行了陳述與辯論。由於法庭要求雙方提交部分證據的原件,故本案並未當庭宣判。不過,這一侵權事件至此卻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北京惠久酒業公司董事長尚智稱,此案的被告方貴州榮和燒坊酒業公司其實與「榮和燒坊」並無關聯。
現場直擊:四大爭論焦點待解
2011年5月18日,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與貴州茅臺集團打假辦一同查扣了一批標示為「百年榮和老窖」的白酒。茅臺酒廠認為,該批產品在外包裝的顯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樣,茅臺酒廠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並要求榮和燒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11月9日,該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獲準在現場旁聽雙方的辯論。庭上,貴州茅臺酒廠表示,該廠是「MAOTAI」字母、「茅臺」文字及其圖形組合的系列註冊商標註冊人,MAOTAI及圖商標在2008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榮和燒坊是專業的白酒生產企業,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對於茅臺酒廠的商標理應具有高度注意義務,確保生產銷售的產品不侵犯茅臺酒廠商標,但榮和燒坊卻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其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茅臺酒廠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榮和燒坊作為被告方,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雙方辯論內容,中新網財經頻道梳理出本案爭端的四大看點。
看點一:被告榮和燒坊在其產品上使用「MAOTAI」字樣是否屬於對產地地名的標註?茅臺酒廠認為,7260827號商標為自己合法擁有,被告在包裝上突出顯示了「MAOTAI」,因此應當認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但被告認為,該字母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產品產地為貴州省茅臺鎮,被告依法有權正當使用該地名。
看點二:被告產品的外包裝是否與原告產品相似,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茅臺酒廠的代理律師表示,原告合法擁有284526號商標的專用權,被告的商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並且被告顯著使用了與原告幾乎一樣的字母和圖案,在同一種商品上構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但榮和燒坊則認為,茅臺酒廠的284526號商標並未指定顏色。
中新網財經頻道查詢發現,中國商標網上提供的284526號商標圖像顯示為黑白色,在指定顏色一欄並未標註。而茅臺酒廠於2011年11月16日申請的10195605商標則顯示為指定顏色,並於2012年10月13日進行初審公示。
看點三:被告是否與歷史企業「榮和燒房」具有傳承關係?茅臺酒廠認為,被告強拉硬扯上歷史品牌「榮和燒坊」,硬說與自己有關係,這是一種傍名牌的行為。而且,被告沒拿出所謂的銀質鎏金獎、金獎的實質證據,這個獎項與被告沒有任何關係。茅臺酒廠的代理律師稱:「如果按照被告的邏輯,我今天註冊一個『始皇』,明天註冊一個『太宗』,我就和秦始皇、唐太宗有傳承關係了?」對此,榮和燒坊則對法庭重申,其不僅與「榮和燒房」存在人員上的傳承,也存在生產工藝上的傳承。
看點四:榮和燒坊是否有資格標註產地為茅臺鎮?茅臺酒廠認為,被告抗辯的理由是使用地理名稱的標誌,但被告並不在茅臺鎮,而是一家貴陽企業,因此不應稱為茅臺鎮的企業。但榮和方面則堅稱,其產品產地為貴州省茅臺鎮,因此權正當使用。
經過雙方的辯論激烈,庭審一直持續至9日上午11時。由於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分歧較大,均不同意庭外和解,且部分涉及本案的關鍵證據需要原件,故審判長宣布休庭。
庭外說法:茅臺閉口不談案件 榮和燒坊大談文化發展
庭審結束後,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採訪了貴州茅臺酒廠的代理律師李洪濤,他表示對與這場官司的進展不做預期,以法庭的判決為準。而茅臺方面的另一位代理律師則馬上表示:「未經原告授權,不能接受採訪。」
與茅臺方面截然相反,榮和燒坊董事長仇福廣則利用庭後與媒體的交流機會大談企業文化與發展規劃。他在接受中新網財經頻道採訪時表示,此案判決誰輸誰贏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給所有茅臺鎮的酒企提個醒。屢稱自己為「一介教書先生」的他多次表示,所有茅臺鎮的酒企應該共同發展,而不要相互「內耗」,糾纏在一些無謂的問題上,應該「共同把茅臺鎮打造成國際造酒中心」。
實際上,茅臺酒廠對於這一點也表示認同,其代理律師在庭上就曾稱,茅臺酒廠並沒有打擊茅臺鎮的1000多家酒企,而是希望通過本次案件起到一個警醒的作用,督促其他企業合法使用商標,搞清楚地名用法的標準。
真假「榮和」:榮和燒坊捲入「羅生門」
在庭上,榮和燒坊的代理律師對法庭表示,《世界食品經濟文化通覽(第1卷)》第931頁,證明榮和燒房在先使用「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獲獎後,因與案外人就使用問題產生爭議,貴州省政府裁定雙方共同使用,榮和燒房在1958年充公之後併入茅臺酒廠,但有一部分人員在外,成立了新的榮和燒坊。榮和燒房所獲得的銀質鎏金獎章則是在巴拿馬獲得的唯一獎章。
不過,對於榮和燒房傳承歷史的說法,不僅茅臺酒廠的代理律師不認同,同時還遭到了北京惠久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質疑。根據北京惠久酒業提供的資料顯示,其為「榮和燒房」品牌系列產品的全國總經銷。該公司董事長尚智對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表示,本案被告——貴州榮和燒坊有限公司與「榮和」、「榮和燒坊」註冊商標的持有者——貴州省懷仁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分別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沒有任何關係。
「貴州榮和燒坊有限公司沒有這兩個商標的認證,不具有『榮和』、『榮和燒坊』產品的酒隨單,只是一家具有酒水銷售資格的公司。我們下一步準備打假。」尚智說。有意思的是這家貴州省懷仁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的前身,正是榮和燒坊的代理生產商——原貴州省懷仁市茅臺鎮富強酒廠。
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登錄中國商標網查閱發現,貴州省懷仁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目前擁有「榮和燒坊」(9290829號、6405315號)商標、「榮和燒坊」(9849881號)商標等。而貴州榮和燒坊有限公司董事長仇福廣於2006年申請的「榮和燒坊」(5155066號)商標,備註顯示「商標已無效」。
當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詢問「榮和燒坊是否不具有生產資質」等問題時,仇福廣並未直接回答。不過對於出現這樣的局面,似乎在他的意料之內:「我就想到了會有別的企業來藉機炒作。」隨後,他向中新網財經頻道出示了榮和燒坊與富強酒廠此前籤訂的合同。他向中新網財經頻道確認,富強酒廠即為現在的榮和酒業公司。他僅表示,榮和燒坊還有其他代理生產商,企業今後會自己生產一部分產品,也會找一些其他代理生產商生產一部分產品。
至此真假「榮和」謎團浮現,榮和燒坊陷入「羅生門」。中新網財經頻道將繼續關注事件的後續進展。(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