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音頻收聽)
問題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答:市政府於2018年4月3日印發了《桂林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5月3日施行。《辦法》的出臺,依法明確了灕江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的屬性,對灕江水上遊覽管理依法行政、科學保護利用、提升旅遊品質和精細化管理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是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由於歷史原因,灕江水上遊覽經營長期以來缺乏科學合理的準入與退出管理機制,沒有統一規範的經營權取得方式和經營期限,灕江水上遊覽經營者無期限的「萬世經營」,長期處於「小、散、亂、弱」狀態,企業規模參差不齊,遊船檔次整體偏低、服務品質良莠不均、資源配置效率不高、技術創新難以實現,無法達到國際旅遊勝地建設的要求。針對上述問題,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實際,制定出臺《辦法》,依法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準入、退出和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對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進行統一管理,有利於積極推動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管理依法行政向縱深發展。
其二,是科學保護灕江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需要。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灕江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缺失,導致了灕江遊覽工具數量運力長期過剩、灕江風景名勝資源利用粗放等系列問題,灕江風景名勝資源價值和灕江旅遊品牌效益無法得到體現。通過出臺《辦法》,依法建立灕江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有利於解決上述歷史遺留 「頑症」,有利於推動灕江風景名勝區資源的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和永續利用,促進灕江風景名勝區可持續發展戰略。
其三,是深化灕江 「三統」改革,提升灕江旅遊品質的需要。《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從根本上革除經營者無期限 「萬世經營」所造成的硬體設施陳舊、服務品質不高、發展積極性低下及經營秩序混亂等問題,推動灕江水上遊覽向高端化、差異化、多元化的方向發展。《辦法》的出臺是深化灕江風景名勝區「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統籌利益分配」改革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提升灕江旅遊品質和品牌的必由之路,對以改革助力灕江保護管理,把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桂林國際旅遊勝地建設全過程具有重大意義。
其四,是推進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精細化管理的需要。《風景名勝區條例》從宏觀方面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經營者的確定方式、程序及資源有償使用等基本原則。因此,結合灕江風景名勝區實際,依法確定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權的屬性,並以此為切入點,細化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項目的具體管理措施和監管要求,完善配套制度,有利於全面提升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精細化管理水平,推動灕江保護、利用、管理向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邁進。
問題二:《辦法》制定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的制定始終遵循以下總體思路和原則:
第一,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為依據。《辦法》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桂林灕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3-2025)》、《廣西壯族自治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灕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綠色旅遊示範基地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制定。
第二,以依法建立經營項目準入退出機制為主線。《辦法》通過依法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準入與退出機制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機制,進一步強化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資源的科學管控、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破解灕江遊覽品質不高、綜合效益不佳等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灕江統一經營管理改革目標。同時,明確灕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監管權責和項目經營者應當履行的責任,保障和維護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秩序。
第三,以全面提升灕江旅遊品質和品牌為導向。一方面,《辦法》通過引入招標等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整合優質資源,孵化培育有市場競爭力的優質企業,推進灕江旅遊向高端、差異、個性、定製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辦法》通過對經營項目進行整體規劃和統一設置,在科學保護灕江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灕江風景名勝資源稟賦和特色優勢,創新和豐富旅遊產品、遊覽方式,豐富旅遊業態,打造和提升以灕江為龍頭品牌的旅遊產業和世界頂級旅遊品牌。
問題三:《辦法》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辦法》起草工作自2016年12月開始啟動,經過資料收集整理、各層面調研、專題會議、徵求意見等環節,歷時5個多月逐步完善成熟。2017年5月至7月間,先後向市財政局、法制辦、交通運輸局、旅發委、國資委、工商局、桂林海事局和相關縣區政府及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辦法》在認真吸納相關合理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2017年7月,《辦法》經中共桂林市委員會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九次會議原則審議通過。2018年2月11日,《辦法》經桂林市五屆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原則審議通過,根據會議精神完善後最終成稿。《辦法》的出臺,凝聚了各級領導的關心和重視,也凝聚了各個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心血和智慧。
問題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包括制定的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概念解釋。明確了桂林灕江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漓管委)是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的授權主體,負責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準入、退出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項目經營權的取得」,此章對經營權的「準入」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項目的設置、項目經營權的取得方式、經營期限、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繳納與管理、項目經營權競標者的資格條件、項目經營合同包含的內容等。
《辦法》施行後,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形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營者,並授予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籤訂項目經營合同,明確經營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8年)、經營範圍,經營者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未取得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的,不得在灕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
《辦法》施行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實施的水上遊覽經營項目,原經營者具備《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並達到與該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規模、資產等要求的,應當依照《辦法》與漓管委按照原定經營範圍籤訂項目經營合同,明確經營期限,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章「項目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此章對經營權「退出」作出了具體規定, 明確規定了13種須取消水上遊覽項目經營權,責令退出灕江水上遊覽經營的情形。對其他不符合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相關規定的,通過責令限期整改、停減航班和運量、降低或取消星級以及核減經營期限等方式,對違規經營者予以處罰。項目經營權期滿或者被依法取消後,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確定。原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如無不良記錄,在下一個經營周期的競標中,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四章「監督管理」, 明確了漓管委應按照「保護優先,有效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統籌各方利益」機制,履行好相關職責;按照「合同約束、制度監管」的原則,對經營者實施項目經營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對經營者從事項目經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依託灕江風景名勝區水上遊覽經營項目,設置的餐飲經營項目和商品銷售、食品銷售及為遊客提供的有償服務等擴項經營項目,應當參照《辦法》確定經營者。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禁止不具備水上遊覽經營資質的排筏、圩客渡船、漁船、「三無」船舶等在灕江風景名勝區水域違規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灕江風景名勝區陸域、空域遊覽項目參照《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