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報導了常州市天寧區薔薇園業主破牆侵佔採光井等公共部位一事,當地城管部門在查看現場後下達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續通知書》。昨天,記者從天寧區城管大隊獲悉,在案件處理審批階段,經研究討論,並報請上級法制部門同意,決定中止此案的處理。城管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做出這樣的決定主要是考慮城管部門的執法行為必須有法可依,薔薇園業主的行為確實不在其管理範圍。
不屬城管職權範圍
城管依法停止處理此案
據了解,事發後,城管部門再次趕到現場進行勘查核驗,薔薇園的現象應界定為侵佔公共空間、公共部位(業主共有)的行為。雖然三戶中有住戶將房間和公共空間的隔牆打通的情況,但也有開發商建造時,就已預留門洞的情況。其行為的目的和結果都是將一部分公共部位、空間佔為己有。
「現在這個事情弄得很複雜,有的人家裡的門洞預先就留好了,有的人是自己開的。如果破牆開門違法,那麼預先留好門洞是否違法?如果將那些已經驗收合格的預先留好的門洞堵起來是不是也是違法的呢?」天寧城管大隊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經過研究以及向上級請示,認為薔薇園業主此行為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行查處的法律依據不充分。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管部門表示,該案件中的違法行為實際是破壞房屋內部結構,侵佔小區內共用部位的行為。該違法行為不屬於規劃法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因此不屬城管部門規劃方面職權查處範圍。
城管部門表示,對於侵佔的行為,實踐中由有相關權益當事人直接進行民事訴訟的比較常見。「如果成立了業委會,那麼可以由業委會去起訴。業委會成立之前,物業公司也可以去起訴。此外,採光受到影響的業主也可以去起訴。」城管部門建議該小區業主或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
侵佔公共空間該誰管?
至今沒有一個部門「承認」
那麼薔薇園業主的這一行為真的就沒有哪個部門能夠進行糾正麼?當地的業主只能選擇向法院起訴麼?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提供的相關《條例》、《管理辦法》顯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有所作為。
據介紹,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常州市市區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也有相關規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常州市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一)在牆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牆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他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然而,記者採訪常州市天寧區房管局以及天寧區房屋安全鑑定中心時,對方均表示,他們無法進行管理。
「不管哪個部門,能來管管就好了,現在只有三戶人家,但是如果不管,很快就會是30戶甚至更多。」物業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如是說。
對此事件本報還將繼續關注。
本報記者 郭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