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和《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範文本)》,即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大連市旅遊質監所所長周碧荷昨日透露,我市旅行社「五一」後將採用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從新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看,為購物「正名」,同時首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成為新亮點。
不反對購物,反對「強迫購物」
《旅遊法》出臺後,一些誤讀讓遊客以為不可以安排購物項目,此次合同明確,不反對購物,反對的是「強迫購物」、帶有商業賄賂性質的購物,以及在購物中欺詐遊客的行為。
新合同示範文本,將購物明確提到合同中,「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並且旅行社和遊客籤訂《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一旦發現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或是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新合同明確了《旅遊行程單》的內容,尤其規定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遊客滯留最高獲賠三倍團費
針對旅行社出現的「甩團」行為,新合同給予明確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懲處措施,明確了旅行社對旅遊團所擔負的責任和義務。
新合同對旅行社造成旅遊者損失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如「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不但詳細規定了法律賦予旅遊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權以及旅行社的單方解約情形,還規定了具體、可操作的條款以及《旅遊法》中所規定的「必要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
我市旅行社「五一」以後可用上新合同
市旅遊質監所所長周碧荷告訴記者,新合同目前旅遊質監所正在印製,也已經向各旅行社下發通知,推薦各旅行社使用新合同,「五一」之後旅行社可以用上新合同了。
據悉,目前我市使用的旅遊合同中國內遊是我市的地方性示範文本,出境遊是國家示範文本,《旅遊法》實施後讓合同中一些內容發生改變,新合同更好的詮釋了《旅遊法》的內容。新合同不強制旅行社使用,但記者採訪的多家旅行社都表示願意使用。
遊客5種違約
也要承擔責任
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
旅遊者超出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造成損失。
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旅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
本報記者盧真珍 實習生石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