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去年10月出臺了樓市限購令,規定戶籍家庭和常住非戶籍家庭只能新購1套商品住宅。然而,2011年3月9日,一名叫「葉熾堅」的廣州人,卻成功地一次性取得32套房子。此人緣何如此神通廣大?事情還要從一座大廈13個單位被「一房二賣」說起。
A買房住六年,一朝被催要搬家2005年至2006年,13戶廣州市民先後從商人李紹華手中買下了位於廣州越秀區的大新大廈的商品房。故事由此開始。
2005年10月12日,蘇先生從李紹華處購得大新大廈1707號單位。據蘇先生說,原來的大新大廈是一座爛尾樓,幾經波折才封頂蓋好,後由於債務問題,大新大廈的房子遭到銀行的強制拍賣。李紹華當時就在銀行拍賣的時候拍下了32套房子,其中13戶都賣了出去,蘇先生買的就是其中一戶。當時全都沒辦法辦理房產證,所以,蘇先生只交付李紹華一半的房款,共211000元。
蘇先生回憶說:「當時李紹華無法拿到《房產證》,我們心裡其實都很擔心,不過他後來出示了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蓋章的《預售商品房拍賣、裁定登記憑證》,我們才放下心購買。」據當時為該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廣州市百富誠金髮物業相關人員的說法,李紹華所持的《登記憑證》,一樣可以進行二手房交易,其交易方法與《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一樣。
交了首付款後,蘇先生搬進去一住就是6年,等房產證一等也是6年。2010年年底,蘇先生聽說大廈業主可以辦理房產證了,苦等了6個年頭,蘇先生以為算是熬到頭了。可是,當蘇先生打電話給李紹華要求其抓緊辦理《房產證》並進行過戶時,李紹華卻屢屢推脫:「最近非常忙,不在廣州。」無可奈何下,蘇先生他們唯有繼續苦苦等待。
然而,2011年5月中旬,一位房地產中介卻帶著客人到蘇先生家裡看房,大感愕然之下,蘇先生被告知:他以及其餘12家住戶的房子的產權已經歸到一個叫「葉熾堅」的名下,並被要求擇日搬家走人。聽到這一晴天霹靂般的消息後,13戶人家徹底陷入到恐慌中,其中一位老人中風入院,還有一位老人一度心臟病發作昏厥……
B三十二套房,偷龍轉鳳被過戶為了搞清楚自己所住的房子究竟是怎樣轉到葉熾堅名下的,蘇先生來到了廣州市房管局。當工作人員把大新大廈的《房地產登記簿查冊表》列印出來後,蘇先生驚呆了,原來在今年1月25日,李紹華就已經拿到32套房子的《房產證》了。到了3月9日,李紹華竟然把32戶房產悉數過戶給葉熾堅,如今32套房子《房產證》上的業主名字都是「葉熾堅」了。
蘇先生回憶說:「現在想起來,就在他們3月份交易的時候,我給李紹華打了無數電話要求轉戶,他都推說不在廣州,現在全明白了。」從房管局走出來後,蘇先生馬上給李紹華打了電話,卻得到李紹華如此回應:「我欠葉熾堅1200萬,房子是法院強制執行給他的,我最多按照合同賠償已付價款的2倍給你。」
到此為止,蘇先生算是徹底明白了,自己和12戶人家的房子真的遭遇了李紹華「一房兩賣」。
蘇先生馬上回家把6年前的合同找出來,其中第九條確實規定:「因賣方原因導致中途毀約,賣方雙倍返還所收之樓款給買方,並承擔因籤訂本合約後須支付的一切費用。」
C房價升兩倍,即使獲賠買不回根據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為蘇先生大新大廈1707房所做的《價格評估結論書》,「2007年9月1日該毛坯房的市場價格為每平方米8300元;2010年11月1日該毛坯房的市場價格為每平方米15600元。」
「到今年大新大廈的房價已經是6年前的近3倍了,就算李紹華賠兩倍錢給我,我們還是虧了,因為拿著他賠的錢是絕對買不回大新大廈了。」蘇先生表示。
看著大新大廈裡的鄰居,都紛紛拿到了《房產證》,被「一房二賣」的13戶人家都唏噓不已。「錯就錯在跟李紹華買房子,大廈其他的住戶今年就拿到《房產證》了,他們的賣家沒有出賣他們。」蘇先生表示,「我們一直都是大新路上的居民,這附近電梯樓很少,年紀大了就走不動樓梯了。大新大廈離廣東省中醫院也近,老人家生病去住院很方便。」
記者從13戶住戶處也了解到,他們全都是自住型的購房者,其中一位住戶陳女士表示:「我們是在這附近做生意的,所以才在這裡買房,想不到現在弄成這樣。」
D最大疑點:「賣房抵債」還是「暗渡陳倉」?然而,問題遠非如此簡單。蘇先生說:「李紹華和葉熾堅原來就是好朋友,3年前,他們兩個人曾經一起到我家喝茶,我不敢保證他們沒有不可見人的交易。」
研究過大新大廈13戶居民慘遭「一房二賣」的案件後,廣東永惠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惠表示:「在全國範圍內,一房二賣現象很普遍,不過,影響面如此之廣的案子並不多見。目前,我們有理由懷疑葉熾堅對李紹華提出的是虛假訴訟,目的是完成32套房子的產權交易。如果李與葉二人最終被證明是虛假訴訟,那麼他們的交易應該是無效的。」
如果無法證明李紹華與葉熾堅二人是虛假訴訟,蘇先生以及其餘12家住戶是否就只能接受李紹華那「兩倍所收之樓款」的賠償呢?陳律師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如果李紹華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13戶住戶造成經濟損失的話,李紹華給予13住戶的損失賠償額應該包括6年來大新大廈的房產溢價,而不限於賠償2倍房款。」
三方糾葛或許需要司法介入方能釐清,這13戶廣州人家會不會痛失家園?本報將繼續關注。
法律空子:有法院執行令,不受制限購令2010年10月14日,廣州市出臺規定,指明「戶籍家庭和常住非戶籍家庭(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常住認定標準為能夠提供在廣州市1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或社保證明)只能新購1套商品住宅。」
那麼,在廣州限購令下,葉熾堅為什麼能夠同時獲得32套房子的產權呢?在房管局出具給蘇先生的材料中,記者看到了一份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具給廣州市房管局的執行文件,上面清楚地註明:「協助辦理越秀區大新路280-340號大新大廈A座15層01-06、08-11單元,A座16層01-06、08-11單元,A座17層01-12單元共32套房屋完稅及登記在李紹華名下的手續;協助辦理過戶到葉熾堅名下的手續。」
今年3月5日,廣州市房管局副局長黃文波曾回應市民表示:「屬協助法院執行的轉移登記,不納入限購政策範圍。」 廣州市房管局給予蘇先生的答覆也是:「只需要法院的執行令,我們就可以協助李紹華轉戶給葉熾堅。」
據了解,2011年1月份,葉熾堅便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李紹華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所欠款項1200萬元,而李紹華對於葉熾堅的起訴反應得很乾脆,馬上便答應庭外和解,以大新大廈32套單位作為抵債標的。可是,按照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這32套房子的總市價其實已達4600萬元。在法院的判決下,不受限購令約束,32套房子就這樣順利地轉到了葉熾堅一個人名下,整個過程所花的時間僅僅是18天。記者 譚超
廣州市去年10月出臺了樓市限購令,規定戶籍家庭和常住非戶籍家庭只能新購1套商品住宅。然而,2011年3月9日,一名叫「葉熾堅」的廣州人,卻成功地一次性取得32套房子。此人緣何如此神通廣大?事情還要從一座大廈13個單位被「一房二賣」說起。
(責任編輯:廖一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