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崇明法院)聯合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崇明區稅務局、崇明區工商聯(總商會)共同舉辦第二屆崇明世界級生態島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推進會暨上海崇明法院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新聞通氣會。會上,上海崇明法院對《關於進一步推進優化崇明世界級生態島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計劃3.0版》和服務民營企業相關工作進行了通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萌,市工商聯副主席楊茜,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梅雲平,區委常委、副區長鄭益川,上海崇明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丹,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工商聯主席、總商會會長顧德昌出席會議並講話。來自上海高院、市工商聯、區人大常委會、區市場監管局、區稅務局、區工商聯(總商會)以及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崇民營企業代表參加會議。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法院的重要職責任務,也是推動崇明世界級生態島高質量發展的關鍵。2018年8月28日,上海崇明法院設立駐區工商聯(總商會)訴調對接工作站,首批聘任5名兼職調解員,定期指派法官現場指導化解糾紛,深化法院與工商聯在涉企糾紛訴調對接方面的合作,促進涉企糾紛及時妥善化解。2020年5月,上海崇明法院舉辦「司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活動月」活動,通過座談會、研討會、法治講座、實地走訪等形式,進一步加強與民營企業的溝通聯絡,切實回應民營企業司法需求。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上海崇明法院今年制定《關於進一步推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計劃3.0版》《關於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不斷增強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自覺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據統計,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上海崇明法院辦結涉民營企業各類案件6802件,佔同期全院結案總數的30.98%。為保障民營企業利益,上海崇明法院暢通涉民營企業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對涉民營企業案件特別是涉疫情防控、復工復產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執。
為確保民營企業的勝訴權益及時兌現,上海崇明法院加大網絡查控、司法拍賣的力度,藉助信息化手段為財產處置加速。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為99.70%,平均執行天數為36.37天,在全市基層法院排名前列。在申請執行人武漢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申請執行人系疫情重點地區醫療企業,疫情期間急需資金。依託智慧執行平臺,執行法官在立案後三周內即將執行款116萬餘元全部執行到位,確保疫情期間民營企業正常復工復產。
為不斷提升司法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的水平,助力打造世界級生態島法治化營商環境,上海崇明法院連續三年制定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項目化推進,落實落細相關工作。連續兩年發布司法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增強市場主體對其經營行為及法律後果的可預測性,推動形成民營企業健康成長的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上海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萌在講話中對上海崇明法院紮實有效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給予肯定並表示,上海崇明法院要提高站位,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努力打造與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定位相匹配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要狠抓辦案,堅持依法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讓市場主體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注重探索,推進信息技術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的深度應用,切實增強市場主體的體驗度與獲得感;要強化聯動,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絡,不斷提升司法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水平。
市工商聯副主席楊茜在講話中表示,要秉持親商、穩商、便商的理念,讓服務更高效、監管更透明,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的活力。要積極引導民營企業樹立法治思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自覺融入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堅持需求導向、服務導向,藉助科技手段,優化流程,創新服務,不斷提升企業獲得感。大力發揮工商聯(總商會)的作用,把服務企業的措施落地落實,讓民營企業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梅雲平在講話中表示,要從推動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和做好「六穩」,落實「六保」等層面,充分認識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要充分發揮司法和行政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平正義,讓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要把服務的理念和服務的舉措融入司法、行政各環節和全過程,以優質高效的服務不斷增強市場主體的獲得感。
區委常委、副區長鄭益川在講話中表示,要圍繞市場準入,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增強民營企業發展動力。要突出科技賦能,加快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推動流程再造、數據共享、業務協同,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打響「瀛洲店小二」品牌。要強化法治保障,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讓更多民營企業落戶崇明、紮根崇明、融入崇明、建設崇明。
上海崇明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丹在致辭中表示,上海崇明法院要緊緊圍繞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發展大局,著力抓重點、補短板、重協調、提質效,不斷提升市場主體「公正、高效、公開、便捷」的司法獲得感,努力把崇明打造成為法治化營商環境最優的地區之一和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樂土。
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工商聯主席、區總商會會長顧德昌在致辭中表示,區工商聯(總商會)要認真傾聽民營企業呼聲,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作,更好地運用法治手段幫助民營企業平穩渡過難關,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攜手為奪取疫情防控和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雙勝利共同努力。
會上,上海崇明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沈璇敏,區市場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高捷峰,區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仇志剛,區工商聯(總商會)副主席兼秘書長陳偉聰共同籤署《關於加強協調聯動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合作備忘錄》。
文字:於思媛
圖片:王嘉楠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推進崇明世界級
生態島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專項行動計劃3.0版
為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區委和最高法院、上海高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持續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根據上海高院《關於上海法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計劃3.0版》,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專項行動計劃。
一、夯實執行合同基礎,助力審判執行提質增效
(一)提升網上立案工作水平。全面實行網上立案,凡是能網上立案的案件,確保應上盡上。符合受理條件的,即予立案。對於已經通過網上立案平臺提交訴狀材料的,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相應紙質版本。製作網上立案指引手冊,讓當事人熟悉操作流程,提升網上立案體驗。
(二)優化民商事案件送達程序。與區市場監管局共同完善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承諾機制,著力解決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園區建立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全面掌握園區註冊企業的實際經營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其他聯繫方式。積極開展電子送達工作,製作當事人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提高電子送達使用率。
(三)鞏固隨機自動分案機制。召開隨機自動分案工作推進會,聽取審判執行業務部門的意見建議,梳理問題,總結經驗,推動隨機自動分案工作落地見效,力爭隨機自動分案率達到80%。
(四)健全電子訴訟規則。完善在線庭審、在線調解、在線聽證、在線談話相關規則,有序推動在線辦案成為司法便民的長效工作機制。以庭審記錄改革試點為契機,對部分案件庭審採用全程錄音錄像代替書記員庭審記錄,進一步提高庭審效率。
(五)加強審評鑑工作管理。細化完善司法委託審計、評估、鑑定工作規則,規範審評鑑啟動條件、委託事項、工作進度等,避免因審評鑑工作拖延訴訟周期、影響辦案質量。
(六)嚴控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制定延長審限、延期開庭規則,開展專項檢查,從源頭上杜絕長期未結案。加大審委會對長期未結案的督辦力度,將9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納入審委會督辦範圍,提升審判管理時效,防止「邊清邊積」。
(七)完善環資專門審判機制。落實環境資源民事、刑事、行政審判「三合一」機制,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水平。細化完善駐區河長辦、區生態環境局環境資源審判法官工作室職責,推動環境資源問題的前端治理。召開第四屆崇明世界級生態島環境司法研討會,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能力的創新。
(八)全面提升執行工作水平。制定執行工作流程指引,梳理執行工作環節,規範工作流程和要求,促進執行工作提質增效。與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聯合制定打擊拒執犯罪的規範意見,提升打擊拒執犯罪合力。財產處置優先採用網絡司法拍賣,提升財產處置的效率。
二、完善破產審判機制,提升辦理破產司法實效
(九)完善「執轉破」工作銜接機制。制定「執轉破」工作流程指引,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細化案件選取、移送、立案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聯絡員機制,確保責任落實到人。
(十)完善破產案件簡案快審機制。細化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操作流程和標準,加大對殭屍企業的出清力度。
(十一)完善破產管理人溝通督促機制。加強與破產管理人的溝通協調,依託視頻會議平臺,建立經常性溝通機制,監督指導破產管理人勤勉履職,推動破產老案、積案清理。
(十二)提高破產審判信息化運用實效。推進落實電子送達、在線申報債權、在線召開債權人會議、網絡拍賣等在線辦案方式,用好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平臺,提高辦理破產司法效率,降低破產成本。
三、打造兩個「一站式」平臺,推進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十三)推進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加強與區司法局的溝通聯絡,做好「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與「上海司法行政智慧調解平臺」的對接工作,構建以訴調對接中心為樞紐,整合全區調解資源的立體網絡。建立特邀調解名冊,確保特邀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順暢銜接,切實發揮特邀調解組織分流矛盾糾紛的作用。依託駐區工商聯(總商會)訴調對接工作站,推動涉企矛盾糾紛的化解。
(十四)完善行政爭議多元調處機制。與區司法局加強合作,將行政爭議多元調處中心的受案範圍拓展到行政複議案件,推動行政案件的前端治理,促進依法行政,構建良好的政務環境。
(十五)推廣駐村(居)法官工作室。擴大駐村(居)法官工作室的覆蓋面,充分發揮派出法庭在優化鄉村營商環境中的作用,定期上門提供司法服務,做到有案辦案、無案普法,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產業興旺、綠色發展。
(十六)打造訴訟服務中心「升級版」。建立立案材料公示清單,完善訴訟指引,推動立案「一次辦結」。深入推進上海移動微法院試點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在身份認證、付費方式等方面提供精細化服務。加強派出法庭訴訟服務分中心建設,推動人員配置、業務培訓、服務水平等方面的標準化。
四、強化內外協同聯動,增強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合力
(十七)健全營商環境工作考核機制。梳理營商環境相關審判執行質效數據,納入業績考核指標體系,逐步健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激勵約束機制。
(十八)推動司法延伸工作。就提升「執行合同」「辦理破產」等指標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專報、簡報等形式報送相關職能部門,促進政策制定、立法完善。以司法建議、白皮書等形式向行政機關、企業提出建議,提示風險,堵塞漏洞。發布司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典型案例。
(十九)搭建「法院+企業」溝通平臺。舉辦第二屆崇明世界級生態島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推進會,凝聚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共識。發揮區工商聯(總商會)聯繫企業的優勢,開展「司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活動月」活動,搭建法院和企業的雙向交流平臺。
(二十)多渠道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加強庭審網際網路直播工作,力爭網際網路庭審直播比達到10%。建立健全結對、走訪、微信群聯絡等機制,進一步增進「兩代表一委員」對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了解。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廣泛宣傳法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做法和成效。
附上海崇明法院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報告pdf:
←掃描左側二維碼
下載查閱報告全文
附上海崇明法院關於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pdf:
←掃描左側二維碼
下載查閱白皮書全文
附典型案例: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典型案例
目錄
1.原告寧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跨域立案方便民營企業就近選擇法院起訴
2.被告人高某職務侵佔案——依法懲治侵佔民營企業財產犯罪
3.原告上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名譽權糾紛案——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商業聲譽
4.原告張某訴被告上海某勞務有限公司、上海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依法平衡勞資關係保護民營企業促進產業升級
5.原告蘇州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系列案——在線庭審助力高效審理涉民營企業商事案件
6.原告朱某某與被告上海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築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楊某某民間借貸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糾紛案——全面賠償保障民營企業家維權止損
7.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股東正當行使知情權
8.申請執行人某局申請對被執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案——促進規範依法行政營造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的良好政務環境
9.原告武漢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案——高效執行保障疫情重點地區民營企業及時兌現勝訴權益
10.申請執行人毛某某與被執行人上海某果蔬專業合作社其他合同糾紛執行案——善意執行幫助民營企業紓困解難
1.原告寧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跨域立案方便民營企業就近選擇法院起訴
一、基本案情
原告寧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4月27日,被告上海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杭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籤訂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為第三人生產20016個塑料杯,總價款110088元。因被告無法自行生產杯蓋、杯託,第三人多次向原告詢問相關事宜。2018年5月29日,第三人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籤訂合同,約定由原告生產30048套杯蓋、杯託。原告依約完成生產,按照被告指示將貨物快遞至指定地點,並向被告開具票面金額為9014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6384.16元貨款後拒不支付剩餘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63759.84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二、辦理結果
2019年8月28日,原告就近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提起跨域立案申請,通過「移動微法院」跨域立案平臺向上海崇明法院發起立案申請。收到材料後,立案人員當即查看相關材料,經確認符合立案條件後,在平臺上點擊「受理」「立案」,將「已立案」信息同步傳輸至寧波中院,不到10分鐘便完成登記立案,真正實現「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三、典型意義
跨域立案服務是立案登記制改革後,上海崇明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加快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推動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重要指示要求,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訴訟服務的重大舉措。
上海崇明法院認真落實上級法院決策部署,把提升程序效能作為提高民營企業司法便捷獲得感的突破口,依託「移動微法院」平臺和訴訟服務中心跨域立案專窗,指定專人負責跨域立案服務,及時接收相關訴訟材料,第一時間響應,方便民營企業就近申請異地立案,構建起「家門口起訴」新模式,讓兩個「一站式」建設紅利惠及更多民營企業。
2.被告人高某職務侵佔案
——依法懲治侵佔民營企業財產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高某在擔任上海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業公司)業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酒業公司對外購貨及收取業務單位應付貨款時,多次將公司的購貨款和應收貨款非法佔為己有,合計256333元。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被警方抓獲,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高某在擔任酒業公司業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責其退賠酒業公司256333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提起抗訴。
三、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國際市場開拓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公司職工長時間、多次非法侵佔公司應收帳款,嚴重侵害企業的財產權益,也暴露出企業在帳款管控、人員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依法嚴懲此類犯罪,有利於增強民營企業財產安全感,引導民營企業進一步規範內部管理,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3.原告上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商業聲譽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7日起,被告李某某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多篇文章,內含大量貶損、詆毀原告上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聲譽的言辭。同時,被告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大量轉發上述文章,給原告造成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此外,被告還通過大眾點評APP在原告的店鋪頁面發布惡意差評,公開發布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帳號、電話號碼、照片等私人信息,導致潛在客戶對原告評價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被告承擔因侵權而產生的公證費3000元、律師費9000元,合計12000元。
二、調解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是一家從事遊泳培訓的民營企業,被告是一名在校大學生,曾在原告處任兼職教練。雙方因勞務報酬分歧等原因產生矛盾,被告在文章中貶損、詆毀原告的信息不屬實。為真正化解雙方矛盾,儘快恢復原告商譽,承辦法官組織原告負責人和被告到庭進行面對面調解,通過耐心細緻地做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持續15日在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道歉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
三、典型意義
對企業來說,名譽權包含著外界對該企業的經營狀況、產品服務質量、行業水平、發展前景等一系列綜合社會評價。良好的商業聲譽能夠幫助民營企業提升自身競爭力,從而獲得更多商業資源、機會和支持,進而完成價值創造。企業的名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同時,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對自己在網際網路上的言行承擔責任。本案中,經法院調解,被告認識到侵權行為的錯誤,以公開發布道歉聲明的方式,為原告恢復商業聲譽,並賠償一定經濟損失,雙方的矛盾糾紛得以化解,切實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商業聲譽,實現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原告張某訴被告上海某勞務有限公司、上海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依法平衡勞資關係保護民營企業促進產業升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於2012年8月7日進入被告上海某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工作,並於當日被派遣至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計程車公司)從事計程車駕駛員工作。原告與兩被告分別籤訂三期《勞動合同書》《小客車承包經營合同》,最後一期合同期限均約定至該車退出營運止。2019年5月26日,計程車公司發函告知原告,公司擬將所有營運車輛更換為純電動車,將原燃油車輛退出營運,並通知原告續籤純電動車合同,若不籤約將視作自動終止合同,但不視為違約。同時,勞務公司提出與原告續籤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計程車公司大幅提高承包費導致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拒絕續籤勞動合同,勞務公司遂於2019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退工證明。原告於2019年7月8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勞務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4489元,並由計程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該委裁決對張某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張某不服仲裁結果,以前述請求事項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車輛退出營運止,計程車公司因燃油計程車更換為新能源計程車,因此燃油計程車退出出租營運,故該勞動合同屬於到期終止。原告與勞務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計程車公司向原告提供新能源計程車,原告仍然以小客車承包經營的方式營運車輛,未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新能源車在起步階段,可能存在快充裝置不多、使用不便等問題,但這是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相關問題會逐步得以改善,且審理中原告也承認更換新車後駕駛員的收益與之前基本相同,故原告僅僅以管理費的調整作為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並據此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不符合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要促進民營企業強化依法經營意識,亦要規範勞動者的行為,依法保護勞動者和民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計程車公司將燃油計程車改為新能源計程車,是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創新舉措,且勞務公司並未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正確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利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創新。
5.原告蘇州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系列案
——在線庭審助力高效審理涉民營企業商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
原告蘇州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於2019年起陸續從案外人南通某紡織服飾有限公司處取得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十餘張,出票人和承兌人均為被告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到期日、承兌匯票金額略有不同。該批匯票到期後,原告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示付款,系統顯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承兌人也一直未支付涉案票據票款。原告於2020年3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票據本金及相應利息。同期,原告吳江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以相同事由起訴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被告共涉案30件,原告訴請金額合計500萬元。
二、調解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其向作為出票人與承兌人的被告提示付款被拒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被告進行追索,被告應按法律規定向原告支付票據本金及相應利息。後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分期歸還本金。
三、典型意義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是民營企業資金流通的重要票據,具有加速資金周轉、減少支付風險、節省交易成本等優勢。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被拒付,勢必給民營企業正常的資金周轉、經營活動造成消極影響。在該系列案件中,原、被告均為民營企業,訴訟時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雙方當事人對資金的需求更具緊迫性。鑑於原告為外地企業,其代理人身處外地,受疫情影響不便來院開庭的客觀情況,承辦法官及時聯繫雙方當事人,通過電話了解雙方訴辯意見,引導雙方參加在線庭審,並當庭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最終,在立案後的十日內,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以成功化解,在及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給被告提供了相對寬鬆的付款期間,切實幫助民營企業紓困解難渡過難關。
6.原告朱某某與被告上海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築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楊某某民間借貸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糾紛案
——全面賠償保障民營企業家維權止損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9日,原告朱某某(民營企業家)與被告上海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籤訂《借款合同》1份,約定:原告向集團公司提供2700萬元借款,借款利率為每月3%,借款期限為90天,超出後按每日0.5%收取利息;集團公司未按期還本付息並支付其他應付費用的,需另向原告按每日0.5%支付違約金;因集團公司違約致使原告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集團公司應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全部相關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同日,原告分別與作為保證人的上海某建築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楊某某籤訂《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人為集團公司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擔保。合同籤訂後,原告於2018年1月12日依約向集團公司出借2700萬元。後原告與集團公司籤訂《不動產抵押借款合同》,集團公司將其所有的6套房產抵押給原告並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集團公司未能還本付息,保證人楊某某向原告歸還部分利息,累計259萬元。原告聘請律師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依約支付利息,並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15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集團公司、勞務公司、楊某某之間籤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但《借款合同》中關於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標準過高,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依法予以調整,對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行使對集團公司為債務設定的6套房產抵押權,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當主債務人集團公司未按約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作為保證人的楊某某、勞務公司理應就集團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之保證責任。
關於律師代理費損失,法院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其他費用」是指在借貸過程中產生的服務費、諮詢費、中介費、管理費等費用,不包括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律師代理費系因被告違約引發訴訟,出借人為追討借款而額外產生的必要費用,不屬於獲取借款支付的成本,應當在年利率24%範圍外得到支持。《借款合同》中對於律師代理費的承擔亦有明確約定,依約應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因此,原告在逾期利息之外要求集團公司承擔律師費的主張應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在涉民營企業合同類案件中,法院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為實現權利產生的必要支出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公正裁決,確保民營企業獲得全面賠償。本案中,法院秉持制裁違約、弘揚誠信的原則,依法支持原告主張的年利率24%逾期利息和15萬元律師代理費損失,全面彌補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作為民營企業家,其資金回籠受阻,勢必影響名下民營企業的正常運轉,法院通過公正高效的判決,有力保障了民營企業家依法維權,切實減輕其維權成本。
7.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股東正當行使知情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5日,案外人上海某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諮詢公司)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原告李某某,股東為李某某一人。2017年7月11日,被告上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註冊成立。2017年12月,原告登記成為被告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為侯某某,股東為原告、侯某某。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行使股東知情權及監事檢查財務權之通知》,查閱目的為使股東掌握公司財務狀況,並作為公司分配利潤依據。被告認為,原告提起股東知情權糾紛具有不正當目的,理由:原告持有諮詢公司100%的股權,該公司與被告的經營範圍一致,存在同業競爭;原告與侯某某籤訂了投資協議明確其入股被告之後須停止經營同類公司,但原告沒有履行該協議;原告擅自拿走被告自成立至2018年2月的會計憑證,侵害了被告的利益。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要求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首先,原告經營的諮詢公司與被告的經營範圍雖有部分相同,但存在較大差異,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兩家公司存在業務上的實質性競爭關係。其次,相關協議對股東行使知情權未作出限制性約定,被告主張因原告違反協議約定而無權行使股東知情權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持有部分公司會計憑證等材料期間,存在利用相關材料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被告辯稱原告行使知情權存在不正當目的之依據不充分,該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故依法判決被告履行協助原告實施股東知情權的義務。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我國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通過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的資料的權利,以實現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目的。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向股東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相關司法解釋對股東查閱複製權的「不正當目的」做了明確規定,可以有效防止股東通過惡意行使股東知情權而影響公司經營或洩漏公司核心信息,同時對保護股東正當的知情權行使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在釐清公司股東查閱複製權的目的正當與否的同時,明確辨析「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有效保護股東正當知情權的行使,為破除民營企業經營僵局、保障股東實現核心權利奠定了基礎。
8.申請執行人某局申請對被執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案
——促進規範依法行政營造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的良好政務環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1日,上海市崇明區某局至上海某有限公司經營場地進行檢查,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後該公司未繳納罰款,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10月18日,該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執行人繳納罰款200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發現,該局於2019年1月24日針對被執行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分別作出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故認定申請執行人的行為明顯違法並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裁定不準予執行。
三、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院依法開展非訴行政審查工作,依法糾錯,促進規範行政機關執法行為,助力法治政府建設,讓法治成為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最強核心競爭力,成為營商環境的最硬內核。
9.原告武漢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高效執行保障疫情重點地區民營企業及時兌現勝訴權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武漢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所需,與被告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籤訂《會務服務合同》。原告支付服務費後,被告未按約提供服務。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服務費1162992元。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1162992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義務,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結果
執行法官接手本案後,立即通過執行網絡系統發起財產查詢,在發現查控在案的銀行存款足以清償債務後即刻前往銀行網點進行線下扣劃,以最快的速度將全部執行款項發還給申請執行人。從申請執行到執行款發放到位,僅用時21天,申請執行人寄來感謝信:「原認為這個執行案件會因新冠病毒的疫情變得拖沓無期,沒想到卻這樣快速的執行完畢,當事人及代理人都表示非常感動……法官了解情況後,急當事人之所急,盡最快的速度幫助當事人將該筆款執行到位,解當事人燃眉之急。大災無情人有情,作為人民保護神的人民法院在此時更是讓當事人看到了正義的曙光。」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是疫情重點地區的民營製藥企業,資金對其研發、生產、銷售尤為重要,執行的效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復工復產。本案快立、快執、快結,體現了上海崇明法院的執行速度,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在疫情期間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職能作用。
10.申請執行人毛某某與被執行人上海某果蔬專業合作社其他合同糾紛執行案
——善意執行幫助民營企業紓困解難
一、基本案情
毛某某與上海某果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籤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合作社向毛某某提供土地用於養殖,毛某某在養殖期間每天向合作社提供雞蛋等肉類,合作社於每月第十日向毛某某支付結算款。立約後,毛某某一直按約履行義務,因合作社自2018年3月起未支付結算款,毛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合作社繼續履行合作協議並支付拖欠的農產品結算款206960元。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合作社支付毛某某農產品結算款206960元。至調解書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合作社未履行付款義務,毛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結果
立案後,執行法官及時發起「總對總」查詢和人民銀行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合作社名下確無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可供執行。在調查過程中,執行法官實地走訪合作社,了解到該合作社的農產品主打有機農產品,因價格較高,銷路不盡如人意。2019年初,該合作社投入大量資金用於宣傳,寄希望於依靠廣告打開銷路。時值冬春交替之際,有機果蔬即將成熟,需要大量勞動力,人工成本加大,多重因素疊加導致合作社陷入資金困境,無力支付欠款。執行法官核實情況屬實後認為,合作社僅為暫時困境,一旦對其採取查封農作物和生產資料等強制措施,將導致銀行貸款無法獲批,嚴重影響合作社正常經營,進而不利於申請執行人兌現勝訴權益。經過執行法官耐心細緻地做工作,申請執行人同意給予被執行人寬限期,本案達成執行和解。4月底,有機果蔬如期上市,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明顯好轉,並按照和解協議足額履行付款義務。
三、典型意義
在涉民營企業執行中,不僅要保證債權人勝訴權益得以實現,同時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成長的艱辛,對個別資金暫時短缺,且具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本著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慎用強制措施,變機械執法為靈活執法,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幫助民營企業渡過難關。
來源|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上海崇明法院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