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派出所警長聶某利用密鑰權限,從公安系統內部網絡查詢公民個人犯罪記錄5萬餘條,這些信息被其出賣給一家公司,共獲利32.8萬餘元。近日,經兩級法院審理,聶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輔警郭某因協助聶某實施犯罪,也獲刑一年半。
董某是睿思科管理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目前為外商獨資企業。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對應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內容主要包括身份證信息是否真實、學歷學位是否屬實、有無犯罪記錄等。
為了開展調查犯罪記錄方面的業務,董某通過朋友介紹,聯繫到了派出所警長聶某。因聶某持有公安數字證書,可以登錄公安內部系統進行犯罪記錄的查詢,董某便與其達成合意,由聶某提供董某所需的個人犯罪記錄信息,並收取相應報酬。
從2014年起,兩人就通過郵件進行「業務往來」,聶某還為董某偽造了一份以派出所名義出具的合作證明。而事實上,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派出機構,無權接受任何公司的委託查詢公民犯罪信息。
直到被警方抓獲時,聶某共為董某查詢個人犯罪記錄54618條,期間,聶某的兩名同事以及輔警郭某也參與其中,郭某在聶某指示下使用聶某的數字證書完成查詢工作,其同事也幫其查詢過部分信息。
三年間,聶某從董某處共獲利32.8萬餘元,並從中支付郭某9.5萬餘元,其另外兩名同事也獲利2.4萬餘元。
2017年2月,董某被警方抓獲,聶某、郭某也先後被捕。三人均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羈押,後檢察機關變更了起訴罪名,指控聶某、郭某涉嫌犯受賄罪,董某涉嫌犯行賄罪,對三人提起公訴。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聶某、郭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董某成立單位行賄罪。故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聶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30萬;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罰金10萬;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兩年,罰金50萬。
聶某、董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聶某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董某則稱其認為自己與聶某的合作系公司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合作,並不存在單位行賄的犯罪故意。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董某所在公司是專業從事背景調查的公司,應明知不通過被調查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是無法正常查詢到該人有無犯罪記錄的相關信息的。其為公司業務開展及經營方便,給予聶某個人以財物,為其違規查詢並大量提供上述信息,其行為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董某要求聶某以所在派出所名義出具聲明,用以規避法律規定,但查詢信息的錢款打入的是聶某個人帳戶而非單位帳戶,故其行為應成立行賄罪。一審法院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劉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