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網合肥訊(記者洪敬譜)3月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2018年價格行政執法案例,安徽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明碼標價被罰15萬元,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安徽涉外經濟職業學院均因為違規收費被處罰。
案例一:
被檢查單位: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
案情簡介:
(一)自立項目收取校園一卡通工本費,2015年、2016年收費金額合計159000.00元。
(二)自立項目收取軍訓費2015年度入學新生共計320812.50元(該費用主要為支付給施訓單位的軍訓費和軍訓期間的日常開支,不含當期每生軍訓服裝費46.00元/套和校服費61.50元/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5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5〕6號)、安徽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計[2006]15號)等文件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所列的價格違法行為。上述價格違法行為,致使繳費人多付費用合計479812.50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價格違法行為,原市物價局於2018年 3月16日向當事人下達了《合肥市物價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合價檢處告[2018]1號),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或提出陳述、申辯;於2018年3月22日向當事人下達了《合肥市物價局責令退款通知書》(合價檢退[2018]1號),責令當事人將多收價款479812.50元退還繳費者。經核實,當事人已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多收價款退還繳費者。
鑑於當事人在被檢查期間能夠主動配合檢查,態度積極、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且主動減輕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對價格違法行為能夠整改到位,違法所得已全額退還給繳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合價檢處[2018]1號)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價格違法行為;
(二)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即47981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被檢查單位:安徽涉外經濟職業學院
案情簡介:經查實,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當事人存在以下價格行為:
一、自立項目收取「校園卡」補卡工本費,合計多收33410.00元。
二、自立項目收取補考費,合計多收73968.00元。
三、自定標準收取體檢費,合計多收52074.00元。
上述三項共計多收159452.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5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5〕6號)、安徽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計〔2006〕15號)等文件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所列的價格違法行為。當事人的價格違法行為,導致繳費者多付價款159452.00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價格違法行為,原市物價局於2018年3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合價檢告〔2018〕5號),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或提出陳述、申辯。於2018年3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合價檢退〔2018〕5號),責令當事人將多收價款159452.00元退還繳費者。經核實,當事人已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多收價款退還繳費者。
鑑於當事人在被檢查期間能夠主動配合檢查,態度積極、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且主動減輕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對價格違法行為能夠整改到位,違法所得已全額退還給繳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合價檢處[2018]5號)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價格違法行為;
(二)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即罰款159452.00元。
案例三:
被檢查單位:安徽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聯合檢查的通知》(發改辦價監〔2017〕1687號)文件精神,國家發改委和合肥市物價局成立聯合檢查組於2017年11月20日對巢湖市2016年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期間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實,安徽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弘宇雍景灣房地產項目,對可銷售商品房尾盤房源共計30套(3棟13套、6棟5套、7棟1套、8棟4套、9棟2套、12棟5套)沒有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在銷售大廳進行明碼標價,也沒有通過其他形式公示該30套可售房源相關價格信息。
當事人的上述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標明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情況」、《安徽省商品房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中第六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的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不明碼標價」的行為。
合肥市物價局依據國家發改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8年4月9日將該案移送巢湖市物價局處理。
處理情況:
巢湖市物價局於2018年4月17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進行了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2018年5月9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巢價檢處[2018]1號),對當事人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的行為處以1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被檢查單位:巢湖市殯儀館
案情簡介:
經查實:當事人2018年1-8月期間存在以下價格違法行為:1、超標準收費。當事人違反了巢湖市物價局《關於重新明確殯儀館殯葬服務價格的通知》(巢價業〔2012〕101號)文件中:「屍體解剖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核定收費標準為50元/具的規定,對需要進行一次屍檢的48具遺體,按照100元/具,向逝者家屬收取屍體解剖費,共超收2400元。2、重複性收費。當事人違反了合肥市物價局、合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合肥市殯葬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合價服〔2013〕98號)文件中:「告別廳租用。包括場地布置、引導、接送遺體、棺罩、花圈、盆花、音響、空調、休息室及茶水供應等」的規定,在收取告別廳租用費的前提下按照30元/具,繼續向逝者家屬收取接送遺體費。重複收取遺體接送費25090元。上述兩項合計金額為2749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第(六)項「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的價格違法行為。當事人的價格違法行為,導致繳費者多付價款27490元。
處理情況:
巢湖市物價局於2018年11月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巢價檢處告[2018]2號),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於2018年11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巢湖市物價局責令退款通知書》(巢價檢退〔2018〕2號),當事人因難以查找等原因,致使違法所得27490元未能清退。
當事人在檢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全面、客觀地認識存在的問題,具有從輕的情形,應當按照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處罰。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結合《安徽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用規則》中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情形和處罰幅度要求,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改正價格違法行為;
2、將未清退的的違法所得27490元,沒收上交財政;
3、並處罰款一倍的行政處罰,罰款27490元。
案例評析
以上單位,違反了相關價格法律政策,存在「自立項目收費、提高標準收費、重複性收復、不執行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屬典型的價格違法案件。希望廣大經營者和收費單位引以為誡,高度重視,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行為自律,維護市場價費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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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皖消
來源/中國消費網
作者/洪敬譜
監製/江冬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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