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有意思的說法,說下半年不好過,9月份工資留給國慶,10月份工資留給雙11,11月份工資留給聖誕節,12月工資留給元旦,1月的工資留給春節,簡直是一分攢不下,但2月份一般就有底氣了,為什麼呢?由於大部分人都會拿到一筆金額不小的年終獎,也能拿到相當於一兩個月的工資,有的或許還更多
年初的時分他家關於拿完年終獎就走人的行為,有許多議論,那麼相關於年初的情況,許多人在年底的時分,是不敢隨意辭去職務的,這兒就有一個原因,就是辛苦一年,一旦辭去職務了,年終獎就打了水漂,假設一定要辭去職務,許多人就關心這個問題,年終獎究竟有沒有或許要回來?這個問題得分幾種情況看
一種是在合同中有所約好,在達到什麼條件的情況下?能領到多少的年終獎?那麼在不違背約好的情況下,是可以主張年終獎的,還有一種特別遍及的情況,就是大多數的合同中,沒有約好年終獎,那麼年終獎的發放,大多是在過新年的時候,額度一般也要依據整個單位一年的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表現來綜合判定,這就沒有一個固定的規範,比較動態,許多單位都是憑老闆的心情,那基本上沒體現在合同中,也沒有什麼雙方一起的約好,是主張不回來的
由於許多員工,一領到年終獎就辭去職務,因此許多老闆變得更精明了,為了防止年後員工辭去職務走人的損失,有的單位會發年終獎,放到合同期滿後或許年後幾個月來發,並且在合同中的確也是有所約好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在年終獎發放之前辭去職務的,相當於違背了之前雙方認可的年終獎發放約好,是無法主張到這個年終獎的,所以關於員工來講,要想自己的年終獎不丟失,在籤定勞動合同的時分,有這麼幾點需要留意注意
第一,假設入職的時分是對年終獎有所約好的,那麼必定要想辦法體現在合同中,防止老闆耍心眼,不給年終獎,或許拿年終獎作為威脅,不讓你辭去職務,還有一個就是,假設企業在合同中約好了年終獎的發放條件等等,那麼一旦籤字,你就儘量遵循這個約好,否則就會導致領不到年終獎,即便你去主張,也不會得到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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