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生效!這些與你息息相關的問題,都做好攻略了嗎?

2021-01-12 騰訊網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實施,這次民法典的出臺,將對大家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下面一起來學習一下,哪些法律條款進行了調整:

婚姻家庭編八大改變

1.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

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2.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

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離婚太衝動,30天內可撤回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6.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7.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8.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繼承編六大改變

1.擴大遺產範圍

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範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範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

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願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願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3.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至侄、甥

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4.增加列印、錄像遺囑新形式

民法典增設了列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5.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

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侵權責任編七大改變

1.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2.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3.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4.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

依照相關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項)

物權編七大改變

1.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2.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3.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4.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70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籤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5.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6.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後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7.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項)

合同編六大改變

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2.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項、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3.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4.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5.「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項)

6.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項)

人格權編七大改變

人格權獨立成編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點,以凸顯對人格權的保障。

1.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3.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4.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5.「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6.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7.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

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來源 | 浙江漢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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