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借統還業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的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以下統稱「企業集團」)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籤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適用「統借統還」政策的資金來源:一是向金融機構借款,二是對外發行債券。企業集團要持續穩定發展壯大不僅需要補充大量資金,還要實現集團內資金流動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現實情況是,企業集團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能從金融機構取得足夠貸款,只能通過金融市場其他工具融資,對外發行債券則屬於快速獲取大量資金的有效途徑之一。
企業集團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直接或者委託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再統一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符合「統借統還」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要義。該政策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會緩解部分中小型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主要類型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目前市場上企業發行債券主要有以下幾種:
註:以上類型債券均可發行可續期債,不規定到期期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金融產品及衍生工具種類層出不窮、形式多樣,發行渠道和載體越來越多,從側面證明了金融市場的活躍性,也許正是考慮到金融市場的複雜性、多變性,通常稅收文件難以悉數列示產品種類及名稱,36號文及後續稅收文件並未對企業發行債券的類型加以補充列明。
三、發行特殊類型債券籌資是否適用「統借統還」政策
1.永續債、類永續債
永續債券,是指沒有明確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長的債券,持有人可以按期取得利息,但不能要求清償本金,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類永續債屬於非標準化債務融資工具,其性質與永續債相似,不規定到期時間,發行人可以遞延支付利息,且不受遞延次數限制。
因普通債券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會計上計入負債類,而永續債、類永續債無明確到期期限或期限特別長,實質是一種介於債權和股權之間的融資工具,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計入權益工具。因此,通過發行永續債、類永續債籌集資金是否可以適用「統借統還」政策有一定爭議,爭議焦點在於永續債、類永續債是否屬於真正的債權工具,從形式設計上來說永續債、類永續債雖然沒有符合《公司法》對公司債券需還本的規定,但發行人擁有贖回選擇權並伴隨利率跳升機制。
2.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因可轉債具有債券和期權的雙重屬性,持有人可以選擇定期獲取利息,到期後收回本金,也可以選擇在約定時間內等值轉換成該公司股票。如持有至到期,可轉債只是利率略低的普通債券,不影響「統借統還」政策的適用;如持有人看好發行人股票增值潛力,按照預定轉換價格進行債轉股,轉股之後不再滿足債的特性,對應部分資金的劃撥不應適用「統借統還」政策。
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持有人在將來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嚴格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此處不多做分析。
3.債權融資計劃
債權融資計劃,是指融資人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掛牌募集資金的債權性固定收益類產品。
債權融資計劃類似私募債券,條款包括還本付息、利率躍升等內容,相較普通債券而言對發行人的要求寬鬆,發行流程簡單,發行人通過此途徑籌集資金在滿足其他條件下的分撥建議允許適用「統借統還」政策。
四、符合條件債券類型的共性討論
金融市場上債券品種繁複,不同債券發行條件、程序、監管要求各異,如何把握企業對外發行債券,尤其是具有雙重屬性的債券融資適用「統借統還」政策口徑?
首先,滿足發行債券條件的往往是具備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有公司章程和有權機構決議一致的記錄,募集說明書中對票面利率、付息時間等含權條款有明確約定,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和信用評級報告,經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後才能投放市場認購,有明確的規章條例遵循,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需定期進行信息披露。
其次,無論企業發行何種類型債券,都是以支付利息為前提的,只在利率高低、支付期限、審批機構等有所區別,對發行人而言,實質上還是以債務形式募集社會閒散資金以支持各項生產目的的借款行為。發行人和持有人是債權債務關係,持有人不參與經營管理活動,只按約定條件取得利息併到期收回本金,取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破產清算時也優先於股東收回本金。
最後,回歸「統借統還」政策的要義,更多是強調需以企業集團作為統借方,所籌資金以不高於借款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進行分撥,再以統借方名義統一歸還的行為。作為統借方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對外發行債券不能隨意為之,要經過道道嚴格而複雜的法定程序並層層審核才能成功面市銷售,不同類型債券只是不同經濟形態的設計反映,發行人按約定付息,構成顯著債的屬性,過多糾結於債券的其他特性,可能會干擾對「統借統還」政策要義的理解把握。
版權說明
本文由明稅公眾號首發,作者:姚穩,資深稅務領域職業人士,轉載請聯繫我們,歡迎來稿,詳情見徵稿啟事《有償!稅務徵文:尋找有趣的靈魂!》
如果有想要了解的內容,請在評論區留言或私信我們,喜歡本文請轉發或點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