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現場
5月30日,備受各界關注的永和橋「2·25」聚眾鬥毆案在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最先被提起公訴的5名被告(其中包括4名實施犯罪時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兩年三個月至6年不等的刑罰。
陸某與黃某(2人均另案處理)因小事發生矛盾,雙方約定於2018年2月25日23時在南寧市永和大橋聚眾鬥毆。黃某找到方某幫忙,方某答應並召集馮某和覃某、張某、廖某等人到其家中會合,商量打架事宜。方某負責籌集資金購買刀具、鋼管。當晚約23時,馮某與方某、覃某、張某、廖某等約20人駕駛電動車搭載同夥前往約架地點,途經南寧市江南區亭子小學附近時,幾人停車分配刀具、鋼管。準備就緒後,馮某和張某等人負責駕駛電動車,參與鬥毆人員攜帶刀和鋼管等械具,往永和大橋方向前進。馮某和方某、覃某、張某、廖某等人行至永和大橋南金磚茶城門口時,與陸某糾集的約100人相遇,雙方人員互扔自製的爆炸物,並持刀具、鋼管互毆。
法院認為,方某組織人員並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馮某、覃某、廖某、張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方某等人參與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5人的行為均構成了聚眾鬥毆罪。鑑於方某、覃某、廖某、張某均是未成年人,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應予以從輕處罰。方某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聚眾鬥毆,各被告人參與的持械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造成交通混亂,社會影響惡劣,且該案的視頻經網絡廣泛傳播後,對群眾社會安全感影響較大,更為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秩序。
綜合這些情節,一審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方某6年的刑罰。其餘4名未成年人分獲兩年三個月至5年不等的刑罰。
(來源:當代生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