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偏偏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了逃避賠償責任,單位竟想方設法拖延時間。近日,在鐘樓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死者家屬獲賠50萬元。
2018年10月21日,小周下班,搭乘同事的「順風」電動自行車回家。哪知,電動車途中不慎與一輛輕型貨車相撞,小周被送至醫院搶救,兩天後不治身亡。
此前,小周已經在鐘樓區一家公司工作了2年多,工作崗位為生產廠長。在此期間,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小周的親屬辦完喪事後,向鐘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5月10日,工傷鑑定部門確認,小周的死亡屬於工傷認定範圍,認定為工亡。
小周是家裡的頂梁柱,家裡74歲的老父親沒有收入來源,日子過得著實窘迫,萬般無奈之下,老周向鐘樓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
江蘇東臻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傑接受指派後,一邊安撫死者親屬的情緒,一邊調查取證。在掌握了大量事實材料後,徐律師陪同老周趕往公司,準備先行協商。可公司負責人起初一直避而不見,見面後又以公司經營不善、虧損嚴重、股東籌資困難等為由,不肯賠償,導致老周情緒激動,協商一度陷入僵局。
徐律師動之以情,向公司負責人講述了老周的遭遇和處境。老周已經74歲,身患多種疾病,一家人原本都靠小周的收入維持生活,如今,小周突然撒手人寰,給家庭帶來的是滅頂之災。可公司無動於衷,仍然表示讓老周走法律途徑解決。
協商無果,徐律師立即著手為老周申請勞動仲裁。結合當地的工人、農民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撫養父母及子女義務等情況,徐律師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詳細列明了死者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事故死亡補助金等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與依據。
在之後的幾次庭審中,雙方就單位是否應當支付老周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針對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徐律師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公司沒有為小周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小周的工亡費用。
幾次庭審後,徐律師通過釋法說理,以情感人,換位思考等方法,終於說服單位達成了賠償協議。公司同意支付死者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事故死亡補助金等共計50萬元。
(鄒惠 莊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