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閒暇時間,約上三五知己吃飯喝酒,這本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要注意,吃飯喝酒也得「把好關」,如果釀成大禍,那作為組織者和同飲者,很有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在廣州市黃埔區,五個年輕人一起聚餐飲酒,其中一人酒後駕駛摩託車失控倒地後身亡。究竟誰要為這起不幸事故承擔責任?一同聚餐的其他四人是否都要賠償?近日,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有了判決結果。
聚餐後一人車禍身亡
2019年12月23日18時30分許,小彬與三名被告小波、小賢、小森及小賢的妻子小鍾共五人在廣州市黃埔區某市場附近某魚生館吃飯。
小森在該飯館工作,此前並不認識小彬。吃飯期間,小彬與小波、小賢、小森均有飲酒。
小賢在接受交警詢問時表示:「晚飯後,我告訴大家在新田村朋友小恩的燒雞檔處還訂了消夜,於是大家又一起出發去新田村繼續吃夜宵。」至當日20時30分許,小彬等五人在晚飯結束後前往小恩經營的燒雞檔繼續吃夜宵,小彬與小森、小賢均喝了兩支750毫升裝的啤酒。
小波於當日23時許將其摩託車鑰匙放在桌面後,搭乘小森的兩輪摩託車先行離開燒雞檔;小賢在小波離開後約半小時即結帳,並搭乘小鍾駕駛的小轎車離開;小彬最後駕駛小波留下的無號牌兩輪摩託車離開檔口。
23時56分,小彬醉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託車失控倒地受傷,被送醫搶救後,因傷勢過重於12月27日死亡。
廣州市公交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以下簡稱黃埔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彬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二輪摩託車上道路行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車主及聚餐組織者應擔責
黃埔區法院一審後判決被告小波賠償155994.65元;被告小賢賠償51998.22元;此外,被告小森補償1500元。
宣判後,小波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經辦法官黃埔區法院一級法官張惠濱指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侵權責任主體以及各主體的過錯比例。
首先,小波作為肇事摩託車的所有人,對摩託車具有管理義務。為此,小波在明知小彬飲酒的情況下將摩託車借給小彬,存在過錯,依法應就小彬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小賢邀請小彬等人消夜並結帳,是聚餐的組織者,對聚會參與者負有提醒、勸阻、通知、扶助、照顧等責任。
第三,小森在聚餐前與小彬並不認識,他僅是臨時起意參與聚會,並非活動的發起人和組織者,對其他參與者不負有提醒、照顧、勸阻、扶助等責任。但考慮到小森願意基於人道主義補償1500元,法院予以認可。
第四,小彬作為晚餐的組織者,在晚餐時已大量飲酒,在消夜時仍繼續飲酒,應對自身醉酒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小彬、小波、小賢以及小森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小彬應對其死亡的後果承擔80%的過錯責任,小波承擔15%的過錯責任,小賢承擔5%的過錯責任,小森不需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未提供法律依據以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