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嗎,出事了,這裡有人喝多了昏迷了,你們快來啊!」「孫二,老程不行了,你們倆快過來看看!」這兩通焦急萬分的求救電話,出自程某的妻子馬某。
就在前一天晚上,程某和朋友聚餐,因飲酒過多,被送回家睡覺。馬某半夜起來,發現程某情況異常立即求助,但最終沒能救回程某。
近日,程某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同飲的6名被告,承擔損害賠償金54萬餘元。淳安縣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事情發生在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5點左右,同為計程車司機的孫二與死者程某交接班後,叫上3個朋友,準備找餐館搓一頓。孫二順便叫了程某,程某因為要開車,就沒過去。沒多久,程某的另一個朋友錢一,也邀請程某去他家赴宴。盛情難卻,程某找了代班,叫上自己的朋友趙三同去。6點左右,第一場酒開始。程某和趙三喝了一些高度白酒。7點半左右,兩人告別第一場酒,打車到孫二所在的餐館。8點左右,第二場酒開始,這次是和孫二的3個朋友周四、吳五、鄭六,幾個人分別喝了點楊梅酒。8點48分左右,孫二的3個朋友走了。9點18分左右,孫二、趙三將醉酒的程某送回家,並與程某妻子馬某一起,合力將程某扶上床睡覺。凌晨3點多,馬某及程某母親發現程某異樣,隨即撥打120,並聯繫孫二、趙三,但程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庭審中,被告周四、吳五、鄭六,均表示自己冤枉,原本他們在餐館聚餐,快結束時,程某才過來,後來基本沒有喝酒,且他們3人與程某不是很熟,也沒發現他喝多,走的時候孫二說會安排將他送回去。被告錢一表示,因為是家宴,大人小孩十餘人,
吃飯時他勸程某喝高興就行,少喝點。送走程某的時候,確認他是清醒的,自己也是第二天到派出所,才知道程某他們去了第二場酒席,發生了這樣的事。但錢一提出,願意補償程某15000元。被告趙三表示,陪程某參加第一場酒後,他勸程某不要再喝酒,可程某不肯。喝第二場酒時,酒是程某自己倒的,給他也倒了點,但他沒喝。後來他就和孫二一起把程某送回了家,因為程某平時喝酒比較多,扶上床打著呼嚕睡著了,走得時候他還囑咐程某家裡人照顧好程某。被告孫二表示,程某打電話過來的時候,
他們本來快吃好了,就勸程某不要過來,但程某堅決要過來。自己當時不知道程某是喝過酒的,程某到了之後也沒有直接叫他喝酒,沒過多久大家就各自回家了,他就和趙三一起把程某送回了家。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最大責任人,對自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喝酒、喝酒後果等都應當具有獨立自主的判斷,就其遺憾死亡的後果應負有主要責任。共同飲酒人之間互負提醒、勸阻、護送、照顧等避免危險發生的安全注意義務,共同聚餐人對其中的飲酒人也產生上述安全注意義務。孫二作為第二場聚餐的組織者,
孫二等四人在程某已經喝了一場酒的情況下應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趙三作為兩場聚餐都參加的人,更應對程某參加第二場聚餐盡到提醒、勸阻義務,而程某是在第二場聚餐中喝至醉酒狀態,故孫二、趙三、周四、吳五、鄭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錢一等人來講,對程某要參加第二場聚餐不知曉且無法預見,故第一場聚餐的錢一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鑑於錢一自願補償原告15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法院最終審理判決:被告孫二、趙三、周四、吳五、鄭六各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000元,被告錢一補償原告各項損失15000元。
法律顧問丨烏峰法律服務所張永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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