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作為一種生活必需食品,在古代甚至關乎一國家的生死命運,歷來都是被官府壟斷;而鹽生產成本低廉,取之便捷利潤又高,便滋生出許多販賣私鹽的亡命之徒,但歷代王朝對於販賣私鹽的打擊力度,都十分之大,情節嚴重者甚至會被滿門抄斬;這時候很多網友不禁會心生疑問,既然販賣私鹽有罪,那麼販賣用鹽醃過的鹹魚犯法嗎?關於這個問題,相關專家會回答一句:"官府早就安排好了"。
鹽不僅是一種調味品,還有防止食品腐敗的功能,例如蔬菜,豬肉、魚肉等食品,經過醃製往往能保持數年不變質;所以有人會問,沿海漁民取鹽便捷,那麼他們打著販賣鹹魚的旗號,在鹹魚上加入大量的鹽去售賣,豈不是要鑽了官府的漏洞?然而功官府確是早有安排;在古代只有一些沿海漁民,才有醃製魚類的習慣,而且近處不缺海鮮,必須販賣到內地才有有利可圖;所以如果不醃製撒鹽,恐怕在賣出去之前,就會爛在自己手裡。
據史料記載,沿海漁民每產出一斤鹽都要上朝廷,官府以十文錢的價格收購,而醃製五斤魚則需要一斤鹽,像一些捕魚大戶,購買官鹽醃魚的話,恐怕會賠得傾家蕩產;那麼既然購買官鹽醃魚不划算,這不是逼迫著漁民去購買私鹽嗎?官府肯定能發現此問題,所以在清朝有特別規定,漁民醃魚不用購買官鹽,官府有專門價格低廉的漁鹽提供。
因此便回到開頭的問題,如果有人將鹹魚與漁鹽一起賣出獲利,官府就不管嗎?其實不然;首先漁民出海捕魚必須要向海關衙門申報數量,然後憑藉官府出具的證明,去領相應的漁鹽數量;如果有人為了多領漁鹽虛報魚數,卻也是不划算的,因為官府會根據捕魚的數量,來徵收漁稅;此外漁鹽與食鹽是完全分開的,官府將漁鹽全部染成紅色和食鹽區別開來,而且醃鹹魚多出來的漁鹽,還要上交到專門衙門保管,等到下次醃製才能取出。
不過複雜的程序,難免會有產生一些偏差和漏洞,一些漁民領到2000斤漁鹽,而從中侵吞200斤用以走私也是不難操作的,其中的利潤也是非常驚人,相當於3塊錢買了一斤鹽,卻以一斤50塊的價格售出,一次就能大賺1萬塊;但此方法風險很大,抓住就是重罰重判,弄不好就會性命難保。
除非能將這些漁鹽"洗白"成官鹽,這就需要與鹽商合作了,這種人在古代被稱為"官倒";像唐末農民起義發起人黃巢,其祖上就是靠著販賣私鹽發了家,後來通過賄賂衙門官員,將手中的私鹽"洗白"變成了合法官鹽,生意越做越大財產也越"滾"越多,為黃巢起義打下了財政基礎。
不過在清朝以前並沒有價格低廉的漁鹽,所以的確有漁民借著鹹魚販賣私鹽,為此元朝政府曾規定,無論是以此法販賣私鹽者,還是購買者食用者,甚至連用私鹽醃製魚蝦、蔬菜,都一律以販購私鹽定罪,以這種防微杜漸的方法,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鑽空子;古代的鹽是國家的經濟命脈之一,歷代官府對於鹽的管控都十分嚴格,但是畢竟私鹽有利可圖,私鹽販子想盡辦法去"鑽漏洞",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所以關於私鹽的漏洞,官府早就有了相關規定了。
【參考資料:《中國古代鹽業歷史演進》,《清代私鹽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