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09 14:35:29
上有天堂,下有蘇杭。到杭州旅遊是一件人人神往的事。江蘇省海安縣一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了能讓長年勞累的醫護人員放鬆一下,組織了「杭州--瑤琳--千島湖二日遊」活動,這本應是一次愉快的旅程,但意想不到的是它竟給不少人留下了痛苦的回憶,並由此引發了一場官司。
聽到醫院組織杭州遊的消息後,整個醫院都沸騰了起來,報名場面熱烈,先後有89名醫護人員決定參加。為了滿足大家的需要,併兼顧正常工作,醫院決定分兩批出行。
2001年5月,醫院與南通一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籤訂了兩份組團旅遊合同,編號分別為130號和131號。130號合同約定,從2001年5月22日至2001年5月24日,醫院參加原告旅行社組織的為期2日3夜的「杭州--瑤琳--千島湖二日遊」,5月22日晚7時從醫院出發去遊千島湖,中餐後遊瑤琳仙境,5月23日去宋城,晚宿杭州,5月24日早餐後遊西湖、花港、嶽廟、虎跑、黃龍洞、靈隱寺,晚餐後返回海安。遊客45人,人均旅遊費540元,總計24300元,由醫院預付10000元,餘款在行程結束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提供包餐6頓,2早4正,共70元。旅行社提供亞星、飛翼或牡丹牌國產旅遊車,人均交通費130元。住宿標準二星級,住宿費每人45元。每人交保險費5元,全程導遊費人均10元,對門票費用也作了約定。合同同時對相關內容作了詳細規定(下文將作進一步闡述)。131號合同中約定,行程起止時間為2001年5月25日起至2001年5月27日止;組團人數為44人;住宿費標準為55元/人;旅遊費總額為23760元,其餘條款均與130號合同相同。合同訂立後,醫院預付給旅行社20000元,並按期組團成行。
同年5月22日19時,隨著一聲汽笛響,旅行社的汽車駛進了醫院的大門,首批45名遊客踏上了期盼已久的杭州之旅。他們懷著愉快的心情,帶著好奇,帶著美好的憧憬,神往杭州而去。高漲的熱情早已將長年的勞累和緊張釋放一空,人人感到分外輕鬆。但他們誰也未料到的是,旅程中很快有了不和諧的雜音。
就在大家有說有笑時,很快進入了如皋市境內,但車子卻突然間停了下來,一問才知道出了故障。此時,離出發剛剛40分鐘。經過駕駛員近30分鐘的搶修,車子又重新啟動了。遊客們都舒了一口氣,以為這只是行車中極其正常的意外故障而已。
21時許,車子駛入南通市區,將導遊小姐接上了車。夜幕覆蓋大地,一些人開始打起盹來。突然間,大家的身子順著慣性往前一衝,車子再次拋錨。此時,車子才到長江通常汽渡北岸(南通市開發區附近)。駕駛員無奈地跳下車來,認真尋找著每一個可能的故障源頭。這一次可沒有上次幸運,反覆檢修,反覆打火,車子仍然一動不動。大家只好下車等待換車,時值江北初夏時節,天氣尚未轉暖,下車時不少人凍得直打抖。導遊小姐在一旁做著勸導工作,希望大家耐心等待,可這一等 就是兩個鐘頭,當旅行社調過來第二輛車時,已是深夜23時左右了。這次換車事件,衝淡了許多人的熱情,也給杭州之旅投下了一絲陰影。醫生王某夫婦後來陳述,他們四歲的兒子就是這時感冒的,持續高熱,到千島湖時,兒子的體溫到了39.5C,他們只得輪換著抱兒子,心情糟糕,精神很差,根本無心瀏覽景色。
第二輛車是旅行社僱請的南通市解放新村顧某的大客車。經過大半夜的顛簸,總算順利,於次日(即5月23日)凌晨7時到達了杭州市瑤琳鎮某加油站。但不幸的是,這輛車此時也出現了故障,據說是剎車不靈。經過駕駛員近50分鐘的緊張忙碌,車子在8時左右走動了起來,於10時許抵達了行程的第一站——千島湖。
不知是路上耽擱的時間太多的原因,還是疏忽的緣故,合同承諾的早餐不見了蹤影,旅行社人員也隻字未作解釋。大家的肚子早餓得咕咕叫,飢腸轆轆,興致減了大半,懷著不滿的情緒,匆匆瀏覽了千島湖中的三個島嶼。午餐還算及時。飢不擇食,大家已顧不及口味及質量問題,不少人很快將碗盤裡的飯菜吃了個底朝天。
用過午餐後,又急忙趕往瑤琳仙境。下午3點半到達時,大家成了當日仙境的最後一批遊客。遊過仙境後,天很快黑了下來。由於時間緊,觀光宋城的計劃只得被取消,大家直接下榻到了杭州市內一家賓館。
賓館條件還不錯,經過一夜睡眠並用過早點後,遊客們的精力得到了很大的恢復。5月24日7時許,他們又開始了第二天的行程。西子湖、虎跑泉、靈隱寺、黃龍洞,杭州風景確實是那麼的吸引人。但在觀光中,大家卻發現他們年青的導遊小姐對杭州名勝講解得極少,對有關的知識似乎也不甚了解,據說她只是個未有導遊證的實習生。在瀏覽中,大家自覺或不自覺地走入到別的旅遊團隊中,聽著其它導遊的解說。當日下午4時許,大家帶著一絲遺憾,踏上了歸程。
連日的行程,使大家感到很疲憊,不少人斜靠著車座椅睡著了。當車行至205省道蘇州市蠡口加油站附近時,預料不到的交通事故發生了。顧某駕駛的大客車與張家港市盛某所駕大貨車發生了碰撞。
遊客趙某回憶事故時,陳述了當時的情形:時間是22時45分左右,我坐在車子左側駕駛員後面第二排的靠窗口的座位,當時感到一個黑影一閃,緊接著「轟」的一聲巨響,車子整個一震,嘎的一下停住。我的整個身子被慣性往前一甩,右手順勢往前一擋,大拇指被擠壓到前面座位的中間,立即感到一股鑽心的疼痛。隨即聽見有人喊「救命啊!不得了了!」「快點把燈打開呀!」「有人受傷啦!」駕駛員把燈打開後,我站起來發現,後面亂作一團,玻璃渣滿地都是,車子左側從第四排到後面安全門的玻璃都沒有了,車體也似乎有此變形。單位退休職工闞某正雙手捂著臉,血從指縫中流了出來。
遊客許某反映:朦朧中,我突然聽到了汽車的撞擊聲和人群的嘈雜聲,不知什麼東西象雨點一樣朝我左耳、頭部、面部打來,我頓覺左耳轟鳴,頭昏腦脹。等我跌跌撞撞摸下車一看,才發現「雨點」原是車窗上的鋼化玻璃碎片。我用手摸了一下左耳和頭面部,摸到了許多碎玻璃,手上沾了很多血。
遊客仲某被撞傷後,當即昏迷,至今無法回憶當時的情況。她自左側面部開始至肩部、臂部、腿部皆被碎玻璃擊傷,密密麻麻,許多地方青紫腫脹、出血,上衣、裙子、褲襪等皆被毀壞,衣服上血跡斑斑。
不虧是醫護人員出身,未受傷的或受傷不重的人立即分頭行動了起來,攔車子,送病人,照顧其餘同事,忙而不亂。到達附近醫院後,大家發揚友愛精神,無傷的幫有傷的,輕傷的幫重傷的,扶前扶後,跑上跑下。留在事故發生地的同志,日子也不好過。事故發生後,車子被警方開走了。大家想到一單位躲一會兒,可是好說歹說,人家就是不同意。大家只好到加油站對面的一排店面房前避風。5月底的江南咋暖還寒,白天溫度還可以,夜裡卻比較冷。出來時,大家未曾預料到有此情況發生,每個人帶的衣服不多。醫生王某回憶說,當時我們在焦慮中等待,在不安中等待,在寒夜中等待,等待受傷同事的消息,等待旅行社重新安排車子。時間一分一秒往前走,大家有生第一次感到夜是那麼的漫長。沒有多少衣服穿,大家將能穿的衣服全都穿上了;沒有地方坐,就坐在自帶的行李包上。此時,遊客們可謂饑寒交迫,許多人凍得上牙齒直打下牙齒。次日凌晨4時許,大家才盼星星盼月亮般盼來了旅行社派來的第三輛車。
這次交通事故造成遊客仲某等14人程度不等地受傷,經蘇州蠡口醫院及遵醫囑轉海安縣醫院治療,累計支付醫療費 5825.93元。造成遊客仲某誤工、護理、住院夥食補助費損失1689.30元,闞某誤工損失236.60元。事故中,遊客損失財物價值1443元,多支出交通費73元。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墊支傷者在蠡口醫院的醫療費1419元及交通費73元,向醫院借款800元用於緊急救治。2001年5月28日,該起事故經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相城大隊簡易程序調處,確定顧某無責,盛某全責。2002年2月,旅行社與鎮醫院同時前往蘇州,經交警部門與侵害人盛某交涉未果,但各方對經交警部門蓋章的損失清單均表示認可。
事故在許多遊客的心靈上留下了很深的傷痕。遊客吳某在向法庭作證時反映,到家後,她連續幾夜做惡夢,那次噩夢般的經歷至今難以忘卻,每每想起來仍然心有餘悸,不寒而慄。遊客王某則反映,事故如同惡夢一般纏繞著她,好長時間不敢一個人睡覺,太可怕了,以後每次坐公共汽車都有一種莫名的恐懼感,深怕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交通事故發生後,131號合同還是如期履行了。這次醫院實去遊客45人,另增加了2名兒童。旅行社對景點作了變更,未去黃龍洞,改遊飛來峰,飛來峰景點門票人均15元,醫院45名遊客遊覽該景點支出675元。全程2名兒童支出168元。
兩份合同履行結束後不久,旅行社便開始向醫院索要其餘的旅遊服務費,但醫院以交通事故中遊客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未得到落實為由,拒絕支付,引起糾紛。海安縣法院收案後,考慮到此類案件司法實踐較少見、案情較複雜,組成合議庭按普通程序進行了公開審理,先後開了兩次庭。
首次開庭時,原告旅行社訴稱,我社與被告醫院籤訂兩份組團旅遊合同後,按約履行了應承擔的各項義務,而被告卻以託辭拒付預付款以外的旅遊費餘額28643元,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在辯稱中,被告醫院承認與旅行社籤訂的兩份合同屬實,但提出了缺一頓早餐、宋城未遊、交通事故的損失承擔、保險費有無交付和履行第二份合同改遊飛來峰等問題,在要求原告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反訴要求原告承擔交通事故的損失。原告當即表示不能接受被告的反訴,並提出了第二份合同增加2名兒童遊客的開支問題。
二次開庭時,雙方對缺一頓早餐、宋城未遊、改遊飛來峰、增加2名兒童遊客的基本事實,均予以了確認,只是對這此問題是否違約發生了爭議,但由於數額不大,並未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雙方主要就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及保險費有無交付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關於交通事故的損失能否在本案中提出反訴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反訴必須與本訴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時才能提出。醫院在出示醫院的病歷、醫藥費單據、病休證明等證據後提出:因旅遊歸途中發生事故,除受傷的14人外戴某等5名遊客也不同程度地生病治療,19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總額為15623.81元。130號旅遊服務合同第12條規定「遊客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旅行社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旅行社原因導致遊客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非因旅行社原因,導致遊客在旅遊期間搭乘公共運輸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旅行社應協助遊客向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索賠。」根據這一條款,旅行社應對遊客的受傷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反訴與本訴皆是因合同引發的糾紛,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故反訴要求原告賠償15623.81元。旅行社則認為:交通事故屬於侵權糾紛,其所僱車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故其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醫院應以肇事者盛某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現反訴要求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是於法無據的;醫院在交警部門損失清單以外的賠償請求,沒有可靠的證據佐證,不予認可。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合同約定旅遊車輛的安排及人身保險均系旅行社的義務,故對遊客歸途中在大客車上的人身及財產損害,醫院選擇要求旅行社賠償,於法有據,應予支持。賠償數額應以交警部門蓋章確認的數額為準,旅行社向醫院賠償後可依法向侵權者追償。醫院所舉的賠償證據中,未經交警確認的部分,系其本單位出具,且難以確定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不予認定。
關於保險費有無繳納的問題。130號合同第12條約定,旅行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合同同時約定每位遊客向旅行社交保險費5元。庭審中,醫院提出旅行社未按約定投保。旅行社稱其已投保並提供了投保單。當醫院要求旅行社提供繳費單據或相關證據時,旅行社表示不能提供,並認可了醫院的說法。事實上,旅行社除提供了一張未附繳費單據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投保單外,至今未協助醫院啟動保險理賠程序。保費儘管只有5元,但它關係到遊客能否獲得雙份賠償的大問題。1998年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銀保險(1998)63號文中,對醫療費用能否重複給付問題給予了明確答覆。該文規定:「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於『被保險人由於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醫療費責任 』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依《保險法》第六十七條,保險人給付上述醫療費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只要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初未作此項約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可獲得雙重的醫療費賠償,即便第三者向被保險人已作了賠償,保險公司仍應支付約定的保險金。當然,兩份賠償的金額並不一定完全相等,因為保險理賠金額是與繳納保費的數量成正比的。採訪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告訴我們:目前,少數旅行公司(社)在收取遊客的保險費後,並未按照合同為遊客投保,他們這種行為帶有賭博色彩;如果不發生事故,他們就能白得遊客的保費,少時白得一、二百元,多時數千元,累積成多;其實,旅行社的這種行為不僅坑害了消費者(遊客),而且把他們自己推上了很危險的境地,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他們常 常就得自己「吃包」;儘管在不少事故中存在肇事的第三人,但在重大事故中第三人的賠償能力往往是有限的。他建議,遊客在登車前認真查驗一下旅行社繳納保費的手續,看看是否齊全,這是保護自己利益的最佳方法。
日前,在折減宋城、黃龍洞未遊費、一頓早餐費、交通事故賠償費及違約金等後,海安縣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醫院給付原告旅行社15732.17元。
點評:本案涉及合同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同法規定的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嚴格責任,而不是我國法律過去通常規定的過錯責任。也就是說,不管何種情況,亦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更不管是何種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旅行社所僱車輛儘管對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的發生沒有過錯,但依照上述規定,旅行社仍然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90條規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同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該法第53條同時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由此可見,保證遊客的人身安全是承運人的法定責任,人身傷害發生後,即使合同未約定或已約定免除其安全責任的,承運人仍無法逃脫責任的承擔。根據法理學的有關精神,當合同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發生競合時,受害人可選擇其中的一項尋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3款,就體現了這樣的法理精神,該條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現法院判決旅行社向醫院先行賠償並無不當,旅行社在賠償後可向肇事責任人行使代位追償權。
透過本案,我們覺得還有兩個問題值得引起廣大遊客的注意,即醫院一再提出的延誤行程和導遊質量問題。130號合同第15條約定,因旅行社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旅行社應當徵得遊客方的書面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遊客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旅行社應當安排遊客方返回並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但該合同對到達目的地的最後截止時間未作具體約定,故法院認為醫院反訴要求旅行承擔延誤行程的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未予支持 。而雙方對導遊質量問題根本未作合同約定,醫院所提要求的依據就更不足了。最後,我們需要提醒廣大遊客的是,在你們出行前,最好將合同條款訂得更細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