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法院集中宣判6起知產案 「寶島」等商標權利人獲頂格判賠

2021-01-09 東方網

  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陳衛鋒4月15日報導:今天下午,上海浦東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6起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涉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案由。其中,法院對多起案件均作出頂格判賠或者全額支持原告訴請,「奇偉(KIWI)」「寶島」「百花」等商標權利人均獲得頂格判賠。

  記者注意到,部分案件的原告系涉外企業,本次集中宣判不僅給權利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使侵權人付出足夠的侵權代價,也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一貫立場,有利於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持續構建。

  「KIWI」鞋油被假冒,權利人獲300萬頂格賠償

  因生產、銷售一款假冒鞋油,王某不僅被處以刑罰,還被商標權利人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同時賠償300萬元。

  本案原告S.C.莊臣父子公司(以下簡稱莊臣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家庭清潔、殺蟲、空氣清新等產品的大型跨國企業,旗下主要品牌包括「奇偉(KIWI)」「雷達(Raid)」「威猛先生(Mr.Musle)」等。

  原告訴稱,被告王某自2014年8月開始生產假冒「KIWI」鞋油,銷售給案外人姚某等人。2016年10月,經原告舉報,王某、姚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此後,王某、姚某因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根據公安機關從王某處查扣的部分出庫登記表,9個月左右時間,王某銷售侵權商品貨值就達700多萬元,據此推算,其一年銷售侵權商品金額可達1000萬元,理應對原告作出賠償。

  對此,王某卻辯稱,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其非法經營額為113萬元,但該數據並非依據出庫登記表認定。該登記表係為吸引客戶製作的,以便在洽談生意時展示,並不是真實的銷售數據。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鞋油包裝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高度可能性,在刑事案件中未被採信的證據仍可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事實的證據。涉案登記表不僅內容明確、有被告籤名,且能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認定被告生產、銷售侵權商品數額的證據。

  關於賠償數額,因原告實際損失、被告獲利、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等均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後認為,王某惡意侵權,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遂對原告3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仿冒「寶島眼鏡」起糾紛,「晶華寶島」一審勝訴

  在另一起案件中,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華寶島公司)訴稱,其經授權獲得了「寶島」系列註冊商標在中國大陸眼鏡行服務上的獨佔使用許可。目前,「寶島眼鏡」直營門店已達1200多家,在全國絕大部分省市享有很高知名度,其中的一個註冊商標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發現,福州海峽寶島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海峽寶島公司)、福州陽光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眼鏡公司)共同開辦「海峽寶島眼鏡」網站,並擅自使用含「寶島」字樣的品牌標識進行特許經營及宣傳推廣。

  原告認為,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的行為容易導致與原告「寶島」系列服務商標的來源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福州海峽寶島公司擅自以「海峽寶島」作為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寶島」馳名商標商譽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遂訴請兩公司賠償300萬元。

  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辯稱,其在特許經營和宣傳推廣中使用的「海峽寶島」「福州海峽寶島眼鏡」「海峽寶島眼鏡」「寶島眼鏡」等標識,是對企業簡稱的使用,並非商標性使用。同時,企業字號中「海峽寶島」四個字,與「寶島」存在很大區別,且該公司名稱系經過工商合法註冊,被告在使用中也儘量避免混淆,並未將「寶島」突出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在其網店介紹和加盟店鋪的店招展示照片中的使用,已使「海峽寶島」「寶島眼鏡」「海峽寶島眼鏡」「福州海峽寶島眼鏡」「海峽寶島眼鏡」等用於識別商品來源,構成商標性使用。

  「海峽」系地理名稱,其顯著性較弱。「寶島」一般作為「臺灣」的別稱,用以形容臺灣島物產豐富,當該文字用於眼鏡行使用時,具有較高的識別性。「海峽」與「寶島」相連使用時,起主要識別作用的仍然是「寶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容易造成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或使相關公眾認為被告的服務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繫,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原告註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標聲譽的主觀故意、被告行為是否足以對相關公眾造成誤導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法院還認定被告將「寶島」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定,被告從事眼鏡生產經營活動一直圍繞「寶島」系列商標搭便車,嚴重有失誠信,主觀惡意較為明顯,故對本案作出頂格判賠,判決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還應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寶島」字樣並於三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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