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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獲悉,該院當天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庭審現場。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供圖
據介紹,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幹區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註冊商標「頭條」、「今日頭條」、「抖音」等,涉嫌虛假宣傳,如在大會宣傳資料中顯示,邀請「神秘嘉賓」為「抖音總部高管助陣」。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公眾號相關文章中,未經授權許可複製使用了原告微博視界享有著作權抖音美術作品並進行網絡傳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由於涉案數次侵權行為所指向的服務相同,商標一致,應屬於同一侵權行為的持續,故兩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並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懲罰性賠償因素包括: 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從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會」擅自使用「頭條」、「今日頭條」、「抖音」等涉案商標,進行虛假宣傳活動,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權公證日止,部分涉案侵權行為仍在持續。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主觀惡意較大,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仍在較長時間內擅自使用涉案商標。「頭條」、「今日頭條」、「抖音」等涉案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
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分別在「抖商大會」、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號、QQ號等平臺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行為,且惡意重複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故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庭審現場。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供圖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綜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規範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150萬元 。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此外,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確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賠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10萬元。
庭審法官表示,本案中對於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以遏制侵權行為繼續發生的現象。只有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才能實現法律的震懾作用,有利於引導形成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