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元旦起施行。為了確認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離婚,切實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民法典新增了一個特別的條文,設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來源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
筆者對婚姻冷靜期的理解是離婚登記申請30天內,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銷離婚申請;30天後至60天內,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未到場申請領取離婚證,則協議離婚都不會成功。
離婚實例一、小蘇和麗麗
小蘇和麗麗是一對90後北京夫妻,是在一次酒吧的朋友聚會中認識的,都是豪邁急脾氣,在談了半年後就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後倆人單獨住在了小蘇父母提供的婚房裡。按說這種情況沒有婆媳矛盾,倆人的日子應該過得有滋有味。
結婚的第一年(20017年)倆人確實如膠似漆,可第二年倆人火爆的脾氣就摩擦出了火花,經常因為周末回哪邊父母那蹭飯鬧僵,開始時小蘇還讓著麗麗,每次都去嶽父嶽母那過周末,可畢竟不如自己家那麼舒服。後來麗麗再說周末回家看父母,小蘇就不同意了,結果是倆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媽。
時間久了,倆人的關係感覺就淡了一些,平時雖然還住在一起,可是卻不像原來那麼交心了,小蘇拿回了自己的工資卡。半年後因為誰做飯倆人發生了激烈爭吵,一氣之下倆人相約去了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雙方老人都不知道。
分開後雙方的父母才知道。小蘇的父親一頓臭罵,小蘇帶上禮物去了嶽父家。嶽父更是明理人,當著小蘇面狠狠訓斥了麗麗,要麗麗溫柔體貼,沒事周末別老往家跑。倆人去民政局又把婚復了。經過這件事,倆人好像成熟多了,再也沒有為一些小事爭吵,現在麗麗都懷孕好幾個月了。
離婚實例二、大壯和小美
大壯是70後,小美是80年的,他們當初是經人介紹認識的。結婚時小美30歲,大壯34歲。小美是獨生子女,大壯只有個姐姐,父母都不在了。
結婚後,丈母娘捨不得小美,但自己家又是1居室,住不下。就要求大壯在附近租了一個一居室,好能經常看見小美。大壯也同意了。婚後一年,由於小美失業,倆人經濟狀況不好,就搬回了大壯家。小美要大壯每周和她一起回丈母娘家,時間長了,大壯就膩煩了。因為每次去丈母娘家他都要幫著做飯、刷碗,上班一周本來就挺累的。而且丈母娘還時不常話裡話外提醒大壯「將來我們家的房和存款都是你的」!久而久之,大壯就藉口單位忙,周末不去丈母娘家了。小美獨自回去就經常住在那,一住就十天半個月。
後來小美上班了,提出每月給她父母1000元作為養老,其實他們都有退休金,經濟並不困難,大壯嘴裡沒說什麼可心裡卻很不痛快。倆人偶爾拌嘴,小美就回娘家住上一兩個月。
這些事積累起來,影響了倆人感情,特別是大壯,對嶽父嶽母有點意見。後來倆人爭吵不斷,小美索性搬回了娘家,但還拿著大壯的工資卡。大壯一氣之下把工資卡做了掛失。
半年後,大壯向小美提出了協議離婚。小美不同意,大壯去法院訴訟離婚。小美知道法院受理後,同意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但提出家庭存款她全要,大壯為了儘快擺脫對方都同意了。協議離婚後,大壯將小美的物品打包,挑了個凌晨打車去小美家。擔心他們不好拿到5樓,還給送上去了,但沒進屋。
離婚後小美和她丈母娘後悔過,要小美去大壯那住了倆月。但大壯說要復婚也可以,倆人再住1年,小美脾氣改好後再看,小美和她父母商量後就沒繼續。
現在大壯找了一個外地姑娘,婚姻美滿幸福,兒子都幾歲了。
筆者感言
第一個離婚是因為倆人年輕性格衝動,沒有本質矛盾。冷靜後,再加上雙方明理的老人勸說,如果當時有《離婚冷靜期制度》倆人就不用走復婚了。
而第二個大壯和小美的離婚,是由於大壯對小美和她母親積怨頗深,大壯可以捨棄家庭存款也要離婚,估計就是有《離婚冷靜期制度》,對倆人的作用也不大。
所以說,結婚不光是兩個人的事,更是兩個家庭的融合。需要雙方的相互理解和包容,而不是一方壓迫另一方。否則長此以往,導致的結果必然是一方的爆發。婚姻是需要雙方的互敬互愛,三觀相近的人才會更合適。您說呢?歡迎在評論區一起探討婚姻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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