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新聞網訊 (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韓順順)12月7日,記者從順慶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 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順慶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 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的,應當出具。
該負責人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 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 其設置並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
即將實行的離婚流程
◎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 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 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 戶口或戶籍證明;離婚協議書;結婚證;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來源:南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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