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不動產遺產繼承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探討

2020-12-11 騰訊網

作者|段雪媛律師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智慧財產權法學碩士研究生;擅長領域:智慧財產權糾紛、民商事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持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案例概況:

劉先生為臺灣人,張女士為重慶人,二人於2007年在臺灣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劉A,三人共同在臺灣生活。張女士、劉先生於2008年在重慶市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人登記為張女士一人。2020年劉先生過逝,張女士、劉A欲繼承該房屋,劉先生的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首先,本案需要確認劉先生的遺產範圍,其先決問題在於張女士、劉先生的夫妻財產關係的認定。其次,本案需要確定繼承人的範圍,即依照準據法,張女士、劉A是否享有繼承權。最後,在明確遺產範圍、繼承人範圍後,應當確認如何在各繼承人中分配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覆》,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的繼承權均受大陸地區法律所保護。臺灣同胞在大陸地區提起的繼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然而,基於本案的涉外性質,不論是夫妻財產關係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份額等均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該等複雜的法律關係判斷應當適用大陸地區法律還是臺灣地區法律,需要從我國的現有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尋找答案。

一、涉外繼承案件中的夫妻關係是否受大陸地區法律保護?

若要在涉外遺產繼承案件中,對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夫妻關係是否受我國法律保護是先決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2條「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例如,自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正式實施以後,我國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但加拿大法律保護其公民的事實婚姻,只要加拿大公民的事實婚姻狀態符合其法律規定,我國法律仍然對其婚姻關係是認可的。回歸到本案中,張女士、劉先生在臺灣地區締結婚姻並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應當受大陸地區法律認可。

二、被繼承人的夫妻財產關係與其遺產範圍息息相關,既然張女士、劉先生的夫妻關係可以得到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認可,那麼在本繼承案件中,其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又當如何呢?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6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就涉外案件中涉及不動產的夫妻財產關係認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應當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還是第36條,司法實踐做法並不一致。

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馮某與姚某2等繼承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裁定書中對涉外婚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之規定,應適用法院地法律確定本案的民事法律關係定性。從我國的法律關係分類體系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系以民事法律關係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內容即民事權利編排體系,其中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編排為第二部分,與作為第三部分的物權糾紛相互獨立,婚姻家庭糾紛中涉不動產權屬的爭議並未因爭議標的是不動產而定性為不動產糾紛,由此體現我國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間的財產糾紛定性,並未採取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分割主義,均定性為夫妻財產糾紛。因此,就本案而言,在訴爭房屋權屬確定這一問題上應屬於夫妻財產糾紛,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並無不當」。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馮某1、楊某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也持此觀點。

而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青某某與傅某1等法定繼承糾紛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錢某、SEANJEFFCHEN繼承糾紛二審案」中,均未對繼承案件中涉及的被繼承人夫妻財產關係應當適用的準據法做特別分析,而是直接以《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6條之規定,按照涉外不動產糾紛之特殊管轄規定,就夫妻財產關係、遺產繼承關係一併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審理。

總體而言,選擇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的現有判決中以夫妻財產關係作為遺產範圍劃分的先決問題,認為夫妻財產關係與物權體系中的動產、不動產劃分相互獨立。而選擇適用第36條的現有判決則更注重繼承糾紛中房產的不動產屬性,對夫妻財產關係的認定一併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加以處理。

三、本案中,張女士、劉A是否能夠享有繼承權?各繼承人的份額又當如何劃分?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法定繼承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依照《繼承法》之規定,在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充分的前提下,劉先生的配偶、子女、父母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無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筆者認為,無論是涉外還是非涉外繼承糾紛案件,夫妻財產關係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具有重要影響,被繼承人的夫妻財產關係均是一個需要重點審理的爭議焦點。我國香港地區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為分別財產制,而臺灣地區則是以共同財產制為原則、分別財產制為例外,澳大利亞則是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有重大影響。無論是從我國的法律分類體系還是婚姻關係的人身屬性來看,其與普通物權都是具有較大區別的。在繼承糾紛中,涉及不動產的夫妻財產關係應當由與夫妻關係聯繫密切的登記地、共同居住地、國籍地等的法律加以認定,而非一刀切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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