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產繼承糾紛】
社會是由一個個作為子單元的家庭所組成,有家庭、有生活,就難免會產生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就是其中之一。
遺產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遺產繼承的方式分幾種,其效力如何】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四種:(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依法定繼承方式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有未處分的遺產。
【需要訴訟時,原告應該準備哪些證據】
那麼發生了遺產繼承糾紛該,需要靠訴訟解決時,原告應該準備哪些證據呢?
因為遺產糾紛的情況比較複雜,這裡只能說一個大概。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等。
(2)、遺產證明。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嶽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繼承人是否已懷孕的證明,醫院的診斷書。
(10)、其他與繼承相關的證據。如繼承人中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人。
【如何認定繼承權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應做如下解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確認。就是說,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當事人經常犯的錯誤】
1、夫妻都在世,一方在立遺囑時,以一個人名義處分財產,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
2、夫妻一方去世,配偶與其他子女平等分割遺產,沒考慮那些遺產中本來就有配偶的財產。
3、夫妻一方去世後,在世一方想當然地認為所有財產都屬於自己。
實際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開始繼承,都應先將配偶的財產劃出,然後再開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