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對「麵包新語」月餅禮盒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

2020-12-20 上海新聞網

  中新網上海新聞7月5日電(記者於俊)歷時兩年之久的「麵包新語」月餅包裝禮盒著作權歸屬糾紛案5日塵埃落定,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駁回涉訴雙方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該案緣起於2016年3月,「BreadTalk 麵包新語」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語麵包公司與上海錦恆包裝製品有限公司電話溝通,希望該公司為其設計多款月餅外包裝禮盒和配套手提袋,並通過郵件提供了相關設計素材。隨後,雙方經過多次郵件與微信往來,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禮盒設計稿達成一致。錦恆公司根據要求完成打樣、交付並提出報價,但因新語麵包公司內部人員變動,此事不了了之。後錦恆公司發現,當年以「BreadTalk 麵包新語」品牌銷售的5款月餅套裝使用了其最後提交給新語麵包公司的設計,並通過新語餐飲公司委託生產銷售。錦恆公司認為對方侵權,遂向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兩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權並賠償相應損失。


  錦恆公司總經理李建春介紹,該公司長期為高檔酒店、大型企業設計和印製月餅禮盒包裝,在業內享有盛名。此事件發生後,公司多次主動與被告交涉,一審法院也多次主持調解,均因被告原因未能達成和解。打這場官司就是為了保護設計成果和付出,維護設計行業的智慧財產權權益。或許會失去這個客戶,但也是值得的。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把雙方的主張和抗辯歸納為兩個爭議焦點:一、涉案的「帽子+星星」和「帽子+星星+兔子」圖案是否屬於美術作品;二、該美術作品的權屬歸誰。

  法院認為,就美術作品本身而言,應當以一般民眾的認知和審美水平來評判,而不能以藝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觀念來判斷。本案禮盒中相關圖案系原告錦恆公司在電腦中獨立製作,圖案下方均突出「Breadtalk」和「麵包新語」商標標識。一般民眾應均能直觀地辨別和確認,這是含有廣告性質的美術作品。該圖案與被告新語麵包公司提供的原作品迥異,也並非簡單改編新語麵包公司的中秋概念視覺圖,應當認定原告創作的圖案,均具有獨創性,屬於美術作品。

  法院根據查清的原被告之間微信及電子郵件往來等證據,認為是被告就涉案的2016中秋月餅禮盒事宜,向原告發出委託設計涉案包裝物的要約,並提供設計創作相關的元素和要求,被告的行為屬於委託創作的要約。被告向原告提出創作的意見,只是屬於「思想」的表示,並未在作品中體現出「表達」,涉案作品的表達由錦恆公司獨立完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

  綜觀整個合作期間,新語麵包公司從未對錦恆公司提及涉案作品著作權歸屬事項。再結合雙方2010年和2011年曾經二度合作的情況判斷,雙方在二份合同中均明確要求作為承攬方的錦恆公司,對月餅禮盒的圖案需保證無(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當年雙方均能全面妥善地履行合同,對月餅禮盒包裝中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明確的,從未有過紛爭。直至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後,兩被告才提出上述抗辯。

  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就相關5起涉訴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錦恆公司對涉案的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兩被告停止侵權,連續3日在《新民晚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錦恆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共計119.7萬元。雙方對此判決均不服,分別上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新語麵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在上訴中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錦恆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其事實和理由為:涉案圖案並非由錦恆公司從無到有獨立完成,而是在新語麵包公司提供的原作品基礎上通過簡單刪除、複製、方向轉換而成,所使用的圖形要素、構圖方式、整體布局等均與原作品一致,系單純的勞務付出,不構成新作品,不產生新的著作權,錦恆公司不能以此主張相關權利。錦恆公司的損失僅在於喪失了原本可以通過與新語麵包公司籤訂包裝盒設計製作合同所獲得的業務收入,經濟賠償已完全足以彌補其損失,一審判決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存在明顯錯誤。品牌與口味才是實現月餅價值的主要影響因素,包裝設計對月餅利潤的貢獻率微乎其微,一審判決金額嚴重偏離了涉案圖案對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率,且未考慮涉案圖案包含了原作品這一情節,存在不公正。

  錦恆公司則在上訴中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中有關經濟賠償的數額,改判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賠償每起涉訴案件50萬元的經濟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本案的賠償金額應當以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因侵權所獲實際利益進行計算。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針對雙方爭議焦點,審理後認為:錦恆公司對相關包裝圖案享有著作權;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系將涉案作品用於月餅產品的包裝裝潢,商品利潤與作品價值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聯,錦恆公司提出應以月餅套裝的銷售單價、最低利潤率以及銷售數量為基數計算實際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缺乏依據;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錦恆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包括署名權在內的著作權,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起到明確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作用,並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故一審判決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並無不妥。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全部上訴意見,維持原判。

  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蘇悅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相關判決書論證嚴謹、說理充分,具有良好的示範意義。法院在審理中對作品的性質作出了清晰界定,有助於相關類似爭議的解決。相對以往同類案件,本案判決的賠償數額有所突破,有助實現司法審判從補償性賠償逐步向懲罰性賠償轉變,有利於遏制侵權行為,相當程度彰顯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理精神。(完)

註:請在轉載文章內容時務必註明出處!   編輯:於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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