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記者陳暢)上海新語麵包公司找到一家包裝公司幫其設計多款當年月餅外包裝禮盒,後因公司人員變動此事作罷。但包裝公司發現,前者當年銷售的5款月餅套裝,使用了他們最後提交的設計。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終審判令上海新語麵包公司賠付包裝公司119.7萬元。
2016年3月,「BreadTalk麵包新語」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語麵包公司與上海錦恆包裝製品有限公司電話溝通,希望該公司能為其設計多款當年月餅外包裝禮盒和配套手提袋,並通過郵件提供了相關設計素材。
隨後,雙方經過多次郵件與微信往來,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禮盒設計稿達成一致,錦恆公司據要求完成打樣、交付並提出報價,但新語麵包公司內部人員變動,此事便不了了之。
但錦恆公司發現,「BreadTalk麵包新語」品牌銷售的5款月餅套裝,使用了其最後提交給新語麵包公司的設計,並通過新語餐飲公司委託生產銷售。遂向上海普陀區法院起訴,要求判定兩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權,並賠償相應損失。
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就相關5起涉訴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連續3日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錦恆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共計119.7萬元。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服,分別上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新語麵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錦恆公司全部訴求。錦恆公司則上訴請求改判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賠其每起涉訴案件50萬元。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已經就涉案作品進行了詳細描述,並認為涉案作品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錦恆公司與新語麵包公司郵件往來情況,以及雙方於2010年、2011年籤署的《月餅禮盒包裝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內容、實際履行情況,認為案作品系委託創作作品。
二審法院認為,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系將涉案作品用於月餅產品的包裝裝潢,但商品利潤與作品價值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聯,錦恆公司提出應以月餅套裝的銷售單價、最低利潤率以及銷售數量為基數,計算實際侵權獲利的方式缺乏依據,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認為,在錦恆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新語麵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涉案作品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與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並無不當。
綜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雙方全部上訴意見,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