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 (試行)新聞發布會
(2020年9月29日)
陳曦: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省新聞辦組織的新聞發布會。
9月3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決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按照慣例,要進行政策解讀,就政策有關問題對公眾進行說明。因為馬上就到萬眾期待的國慶中秋八天長假,我們把這個條例解讀的發布會放到今天開。我們也注意到,有不少媒體對條例的出臺已經進行了初步的報導,非常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支持。出席今天發布會的有省林業局周亞東總工程師、省人大法工委李文君副處長、省林業局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張斌處長、省林業局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覃榮俊調研員、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公園處負責人洪小江。請他們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首先,請周亞東總工程師就《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試行)》出臺的背景情況做說明,並解讀主要內容。
周亞東:各位記者、各位媒體朋友、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
歡迎大家參加今天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新聞發布會!我是海南省林業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周亞東,作為新聞發言人,今天很榮幸代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發布新聞。
2019年1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深改委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試點方案中明確要求:建立健全法規,制定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自2019年5月以來,省林業局(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劃安排,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司法廳等一起,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依據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借鑑省外立法經驗做法,起草了《條例(草案)》。今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出臺的意義
建立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是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賦予海南的重大任務和光榮使命,是築牢海南綠色生態屏障的關鍵舉措,是保護熱帶雨林生態系統原真性和完整性的有效途徑,是拯救我國熱帶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探索將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路徑的具體實踐。《條例》的出臺,旨在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依法規範和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國家公園法》。因此,《條例》的出臺也會對國家研究制定國家公園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實踐經驗,貢獻海南智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為總則、規劃建設、生態與資源保護、利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五十五條內容。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國家公園的範圍和基本原則。《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具體範圍,由國家批准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條例》第三條規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依法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社會參與、永續發展的原則。
二是明確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明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由國家批准設立,構建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主、各級人民政府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協同管理機制。
三是明確了國家公園的資金保障機制。《條例》第七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建立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保障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基礎設施、生態搬遷、科研監測、生態保護補償等的財政投入。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認領、援助等形式參與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
四是對國家公園的分區管控作出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按照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目標和利用價值將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核心保護區內採取封禁和自然恢復等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科學保護,禁止項目建設,但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項目建設除外。一般控制區內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項目建設,但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建設項目,與參觀、旅遊活動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符合國家公園規劃和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以及防火、防洪、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建設項目等除外。
五是明確了國家公園的保護對象。保護對象包括:(一)熱帶雨林、熱帶季雨林;(二)水源涵養區、河流、湖泊、溼地、草地、荒地、灘涂、地質遺蹟、礦產資源;(三)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四)天然種質資源;(五)黎族、苗族等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文物古蹟、特色民居等人文資源;(六)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六是明確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管理和登記制度。《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通過徵收、贖買、租賃、置換、地役權合同、合作協議等方式,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實施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依法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統一進行確權登記,劃清權屬邊界,實現歸屬清晰、權責明確。
七是對國家公園內海南長臂猿等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規定了具體要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強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海南長臂猿等極小種群、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原生動植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建立和周邊地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生態廊道,提高生態保護區域的連通性。
八是規定了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等措施以及資源調查、生態環境監測和風險應急管理預警、生態修復與保護補償等相關制度。
九是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及周邊社區居民生產生活與國家公園保護的關係作出規定。《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核心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環境脆弱和敏感區域內居民逐步實施生態搬遷;其他區域內居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施生態搬遷或者實行相對集中居住。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與周邊社區通過籤訂合作保護協議等方式,共同保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周邊自然資源。為發揮國家公園原住居民在保護國家公園環境資源方面的獨特優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設立生態管護公益崗位,應當優先聘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協助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日常巡查工作。為提高國家公園當地居民收入,促進其保護國家公園積極性和主動性,《條例》第四十條還規定,鼓勵當地居民或其舉辦的企業參與森林康養、休閒度假、旅遊觀光、生態科普、野生動植物觀賞等項目,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
十是對禁止在國家公園內從事的活動作出規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一)圍、填、堵、截河湖或者改變自然水系;(二)開山、採石、採礦、砍伐、開墾、燒荒、挖沙、取土、捕撈、放牧、採藥;(三)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四)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準排放廢水、廢氣;(六)修建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七)運輸、攜帶、引進外來物種、轉基因生物、疫原體或者其他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八)培植、飼養、繁殖各類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是明確國家公園利用管理行為。《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但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的科研觀測、調查監測、生態修復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活動除外。《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限制人為活動,允許開展下列活動:(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二)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的標本採集;(三)宣傳教育、參觀、旅遊活動;(四)在指定區域內或者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在指定區域外搭建帳篷、宿營;(五)考古調查發掘或者文物保護活動;(六)拍攝影視作品;(七)設立標識、標牌、指示牌等;(八)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活動。開展第(五)項至第(八)項活動,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報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從事科學研究、調查監測和標本採集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公園規劃和功能定位,明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居民的生產生活邊界。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可以修繕生產生活設施,從事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和引導當地居民或者其舉辦的企業按照國家公園規劃要求發展旅遊服務業,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
十二是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的經營性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是設置違反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根據中央和本省開展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文件精神,《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實施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於本條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此外,《條例》還對國家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村莊(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社區共管機制、宣傳教育、科技交流合作、社會監督、離任審計和責任追究制度、志願者服務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
三、《條例》的特點和亮點
一是理順管理職責,構建統一管理、協同配合、多元共治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按照中央和省委編辦政策文件精神,《條例》依託現有機構整合組建統一規範高效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構建國家公園協同管理機制,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生態管護員的工作職責;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社會組織、科研機構等以各種方式參與、監督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形成全社會協力保護國家公園的良好氛圍。
二是實行分區管控,落實國家公園規劃與差別化管理的要求。《條例》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兩個功能區,在不同功能區實行差別化的保護措施。
三是結合海南特色,明確國家公園的重點保護對象及其保護措施。《條例》特別針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水源涵養功能、海南長臂猿等極小種群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原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黎族苗族傳統文化保護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是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對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及周邊社區居民生產生活與國家公園保護的關係作出規定。比如設立生態管護公益崗位、鼓勵當地居民或其舉辦的企業參與森林康養、休閒度假、旅遊觀光、生態科普、野生動植物觀賞等項目,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等。
謝謝大家!
陳曦:下面,進入記者提問環節,請提問的記者通報一下所代表的媒體機構。請大家提問。
海南日報記者: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保護區涉及到了五指山、瓊中、白沙等多個市縣,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職責如何劃分?
周亞東:國家公園是國家批准設立的,我們要構建的是以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主,各級人民政府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協同管理機制。在這個裡面我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主要是行使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學研究的管理和宣教、科普、推介等職責。此外還負責協調與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周邊社區的關係,這是中辦(55)號文和我們國家公園條例裡所規定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那麼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他們要行使國家公園範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督等職責,要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生態保護和協同管理的工作。
海南民生廣播記者:條例的亮點是什麼?
覃榮俊:《條例》的亮點:一是依據了中央最新的政策文件規定,將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兩個功能區,根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試行)》的要求,在不同功能區實行差別化的保護措施。二是明確國家公園管理體制,依託現有機構整合,構建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和管理分局為主、各級人民政府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協同管理機制。三是根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有的生態功能和資源稟賦,明確國家公園內的保護對象及具體保護措施、要求。四是對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及周邊社區居民生產生活與國家公園保護的關係作出規定,做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五是根據中央和本省實施的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文件精神,對國家公園內的綜合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銜接性規定。
周亞東:我補充一點,我在解讀裡說到,國家公園條例其實還有在兩個方面有亮點和特色。現在我們國家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實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這三個層級,那麼最嚴格的保護是國家公園。根據這個要求,我們在條例的制定的過程中充分的貫徹了這個思想,體現了最嚴格保護的要求。比如說我們原來國家自然保護區的條例裡,一些禁止性的行為,在我們國家公園的條例裡,他具體的行為非常的具體非常的細緻,並且涵蓋的面更廣,所以這為我們更好的進行保護達到了最嚴格保護的要求。
另外一個也體現了最嚴格執法的要求。我們在責任處罰裡,處罰的力度和強度都遠遠比原來的自然保護條例的要求要高得多,這也體現了國家對於國家公園設立的一些要求。
三沙衛視記者: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的差別化管控措施是什麼?
張斌:感謝記者朋友的提問。關於你這個問題剛才周總工在做總體情況介紹時已經做了比較詳細的介紹,主要是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對這個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規劃建設的相關內容,特別是禁止性的內容做了一個詳細的介紹。我認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的劃分,是我們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體制機制方面十分重要的制度設置。首先是體現了整個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的原則,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社會參與、有序發展,這一系列的原則很好的體現在了兩個分區管控的措施中。
大家知道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工作,是我們海南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標誌性項目,也是我們建設自貿區(港)的標誌性項目之一。這兩個分區很好的體現了我們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不僅要精心呵護好海南的綠水青山,我們更是要實踐中,在公園建設中積極探索把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實現路徑,既要保護好綠水青山,同時要讓人民共享國家公園建設帶來的生態福祉,為海南自貿港打造雄厚的綠色底板,為中國的國家公園建設,提供精彩的海南樣板。這一系列的重大意義都集中體現在這兩區的劃分上。
周總工剛才給大家介紹的著重側重點是如何保護好綠水青山,下面我從第二個層面補充一點,就是如何利用好我們的綠水青山,讓綠水青山源源不斷的為我們帶來金山銀山。
條例的第四章專門對兩個區如何利用和管理做了非常清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就提到,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但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監測、生態修復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活動除外。這對核心保護區可以開展的活動做了一個非常詳細的規定。第三十八條更是明確了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可以開展的活動做了詳細的規定,這就體現了我們怎麼利用好綠水青山,怎麼讓人民共享生態福祉,共享國家公園建設帶來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在一般控制區都可以開展;二是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的標本採集;三是宣傳教育參觀旅遊活動;四是在制定區域內或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在指定區域外搭建帳篷宿營;五是考古調查挖掘或文物保護活動;六是拍攝影視作品;七是設立標識標牌;八是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可以在一般控制區開展的其他活動。
我覺得有一般控制區可以開展旅遊、參觀、宣傳教育等,這就為以後打造海南的超級旅遊吸引物形成一種山海互動,山海聯動完善的旅遊格局會起到一個很好的促進作用。
東方衛視記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是如何考慮中部地區的發展和周邊百姓的利益?
洪小江:1.打造中部生態旅遊聯合體。聯合中部市縣,依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打造市縣之間、條塊之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中部生態旅遊聯合體,科學發展生態旅遊,共同打造海南旅遊「新的超級吸引物」,共同培育、分享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世界級旅遊品牌。加快中部旅遊產業升級,把海南中部打造成為世界級雨林生態旅遊目的地,實現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的目的,服務海南中部崛起發展戰略,培育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世界級旅遊品牌。如結合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將五指山市開發建設成為海南中部地區生態環境優美、文化魅力獨特、新型旅遊業態豐富、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山地旅遊、健康旅遊、民族文化旅遊目的地和國際旅遊消費中心,打造海南中部地區國際山地康養旅遊目的地,實現生態旅遊開發與旅遊富民協調發展,成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論的全國示範。
2.依託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科學合理打造公園入口社區、特色小鎮建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進國際知名環保型酒店品牌,促進中部地區旅遊產業發展。
3.科學編制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自然教育與生態體驗、社區協調發展等專項規劃,建立社區共管機制。周邊社區建設要與國家公園整體保護目標相協調,鼓勵通過籤訂合作保護協議等方式,共同保護國家公園及周邊自然資源。在不影響保護前提下,適度開展遊憩和生態體驗等活動,促進居民就業與傳統生態產業發展。
4.推行特許經營。出臺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創新特許經營模式。鼓勵企業、當地居民參與森林康養、休閒度假、旅遊觀光、生態科普、野生動植物觀賞等項目。合理確定經營期限,科學評估經營成效,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動態的特許經營管理模式。
5.設立相應社會服務公益崗。當地居民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特困、低保人口,從事生態管護、監測、體驗和環境教育服務等工作,使其在參與生態保護和國家公園運營管理中來,讓保護生態環境的人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
海南特區報記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未來對於旅遊是怎麼定義,社會公司如何參與其中?
洪小江: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開展生態旅遊,主要是在一般控制區範圍內,依託優質的熱帶雨林資源、民族文化、地質風貌,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統籌兼顧保護優先與可持續發展,加強區域協同、內外聯動,形成「園內遊、園外住」的保護與利用格局,對標世界一流,高質量、高標準打造科普考察、生態遊憩、環境教育等複合型生態旅遊產品。
社會公司可以在一般控制區按照《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參與經營性項目。
南海網記者: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經營性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目前國家公園已經做了哪些特許經營,社會公司如何參與其中?
覃榮俊:目前《條例》的配套法規《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議案已經省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一次審議,計劃於11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由於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尚未公布施行,目前國家公園尚未依法開展特許經營相關活動。待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通過公布施行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社會公司均可報名參加國家公園特許經營項目招標,並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確定的特許經營者籤訂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特許經營的範圍和期限、保障就業計劃、生態環境治理要求等內容。
陳曦:今天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