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問:為什麼垃圾分類在臺灣風生水起,在大陸卻舉步維艱? 為什麼「垃圾不落地」和「按袋計量收費」在臺灣已成居民生活習慣,引入大陸卻總是水土不服?
在臺灣尋訪期間發現,所住的新北市小賓館樓下的便利店不僅回收廢舊電池、雷射唱片等有害垃圾,還有獎勵措施,比如半公斤電池或雷射唱片獎勵一個茶葉蛋,一公斤電池或雷射唱片獎勵一盒立頓奶茶或一個統一雞蛋布丁······便利店如此回收有害垃圾,豈不要賠掉老本? 「商家當然不會幹賠本的事,臺灣有個資源回收基金,可以保證你搞資源回收不賠錢。」
臺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賴偉傑告訴筆者, 「多年來臺灣的垃圾分類搞得有聲有色,就是因為資源回收基金盤活了整個垃圾分類體系。可以說,資源回收基金就是臺灣垃圾分類的引擎。」
臺灣新北市街頭定時定點投放垃圾,臺灣當局的清運車輛代表了財政對垃圾清運的主導作用。臺北街頭的慈濟環保站,經這塊地皮所有公司允許,慈濟的志工們可在每周三傍晚將家中的可回收垃圾,帶到這裡集中分撿。
源起誰汙染誰付費
「上世紀80年代,臺灣經濟高速發展,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時,生活垃圾也以驚人速度增長,『垃圾大戰』和『垃圾圍城』一時成為臺灣社會的熱詞。」
賴偉傑告訴筆者,在臺灣當局推行「焚燒」戰略解決垃圾圍城問題時,一些專家發現,這些被填埋或焚燒的垃圾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可回收資源,如果加以有效回收,不僅可以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還能讓廢舊資源再生利用。
當時社會共識是,誰汙染誰來解決回收問題。但現實中汙染者很不好找,比如有人喝了一個利樂包的飲料,隨手就將利樂包扔到河裡了,你怎麼找他? 「最後大家一致意見是,找不到扔利樂包的人,那就找製造利樂包的廠家,或者這個利樂包是進口的,那麼就找進口商。總之,誰製造,誰進口,誰就要負責回收。」
當然,這麼做得有依據。
1988年,臺灣方面修訂了「廢棄物清理法」,其第16條明確規定實行回收責任制,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四類廢棄物(1.不易清除、處理;2.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3.含有害物質之成分;4.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致有嚴重汙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臺灣「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新聞官曹芝寧告訴筆者,剛開始是由政府訂定回收率,各單項民間業者必須負責回收成效,所以各自成立單項基金會、公會、協會執行回收工作,如輪胎公會、汽水業者公會等等。
這種做法的好處是,業者自行負責各式各樣的回收方式,政府訂出回收率只管監督是否達標,角色分明,政府行政成本也最低。
但也因此形成兩大結構性的致命問題:一是單項業者自行建構回收產業鏈條,把臺灣社會很多本有的拾荒體系排除在外,形成封閉型回收體系與壟斷等問題;二是其回收體系封閉,導致回收率造假、注水等問題嚴重,政府查處不易。
臺灣「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新聞官曹寧芝介紹資源回收基金的發展演化過程。
臺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賴偉傑表示,資源回收基金也存在弊端。
回收基金納入政府體系
「上述弊端受到民間環保團體的質疑,也受到傳統拾荒回收業者的強烈抗議,『立法院』也有過半數的委員連署要求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納入當局預算,還有陸陸續續爆發出來的弊案,都迫使政府開始往『交處理費給政府』的方向靠攏。」曹芝寧認為,上述情形可以視為回收基金形成過程中的「試錯」階段。
1997年1月1日起,臺灣「環保署」結合社區民眾、地方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全面實施「資源回收四合一計劃」,全面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的工作,並以回饋的方式鼓勵全民參與,建立開放的回收清除處理市場,以達到資源可持續利用之目標。
同年3月28日,根據新形勢需要,臺灣對「廢棄物清理法」進行了修訂,明確製造業者和進口商必須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資源回收基金。同年7月,「環保署」先後成立一般廢物及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潤滑油、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8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輔導並執行各項公告應回收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
1998年7月,臺灣當局在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下,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納入整個政府預算,接受「立法會」直接監督,並由「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管會),又稱「大基金會」。基管會主任委員為「環保署長」,委員則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組成。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環保署」現職人員擔任。資源回收自從業者繳交基金,其中80%為「信託基金」,20%為「非營業基金」。
「兩委」確保運作公平透明
「如何讓物品以及容器的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起回收責任呢? 」曹芝寧告訴筆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應繳費之製造業者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而基金的受益方則是學校、社區、賣場、地方政府清潔隊、民間宗教社會福利組織等,他們回收後,或送或賣,進入資源回收清除業者及再生產業業者渠道,這些處理業者經過稽核認證後,就可以向「基管會」回收基金中的「信託基金」依種類數量得到補貼。「這樣,就避免了前一階段回收渠道封閉,以及回收率造假等問題。」
但每一種物品要預收多少處理費?又要如何確定領補貼的回收體系業者沒有弄虛作假?
為解決這兩大問題,兩個委員會應運而生:一是「費率審議委員會」,專門來核定每一種應回收項目的費率;二是「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選委員會」,負責遴選一個民間專業團隊,來稽核認證所有處理業者是否符合信託基金補貼。
這兩個委員會,再加上基管會,都牽涉龐大的循環經濟產業利益,以及產品生產、運銷、回收對環境影響生命周期評估的專業性,還有以費率作為政策工具等的公平性,因此委員包括各利益相關方的代表,也包括環保團體NGO的代表,以透明方式,減少各方的質疑。筆者在尋訪中了解到,臺灣主婦聯盟理事長陳曼麗女士,就是基管會委員之一。
據曹芝寧介紹,臺灣資源回收基金公告的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兩大類,細分為14類33項(如讓深圳頭疼的回收玻璃瓶問題,就被列為容器類的第三種),廢舊電池、光碟等有害垃圾位列其中,還包括廢舊冰箱、電視、洗衣機、輪胎等可回收物。當然,這33種可回收物,都是回收價值相對較低的或處理難度較大的,像礦泉水瓶等回收價值高的物品,則不會列入基金補貼範疇。
回收基金的槓桿效應
曹芝寧告訴筆者,回收基金推行10多年來,對全臺垃圾分類推進發揮了較大的槓桿作用。如向基金會繳納回收處理費的企業家數,由1998年的2775 家增加至現在的15245家,回收處理企業由2002年之31家增加到現在的741家。
1998至2013年推動垃圾分類成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稽核認證量由28.8萬噸提高至101.2萬噸;全臺資源回收率由5.8%提高至44.96%。
「過去的垃圾處理多是著重於末端的焚化和填埋,現在則是轉變為『源頭減量』和『資源回收』的前端處理。」曹芝寧舉例說,目前的廢棄物回收再利用,5個PET材質的保特瓶(礦泉水瓶)可以做成一個環保袋,3個PS材質的保麗龍餐盒可以做成一把尺,回收8萬臺電腦,可以產生1公斤的黃金。「透過資源回收,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成了新的資源,目前全臺每年可達約1千億新臺幣的產值,可謂真正地垃圾變黃金。」
談到回收基金未來的目標,曹芝寧表示在資源回收工程化應用方面,將試行廢玻璃及廢輪胎瀝青道路工程再利用計劃,以展現資源化回收技術及其效益;回收基管會自結合社區民眾、回收商、地方政府清潔隊與回收基金等四者共同執行後,資源回收確已建立良性機制。未來,回收基管會將更積極地朝向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的目標前進,真正實現循環型社會之願景。
而在臺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賴偉傑看來,雖然資源回收基金多年來發揮了較大正能量,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著短板。如資源回收基金處理的業務內容,只是針對政府已公告要回收的繳費項目進行處理,對於未公告回收的未繳費的一些項目的廢棄物,則流落到垃圾處理場中了。
如錄放影機,因為在後端回收處理的回收系統一直無法建立起來,因此一直延宕沒有公告回收,到現在整個商品已經被市場淘汰了,但以前銷售的龐大數量,未來報廢后該如何處理?
資源回收基金公開透明
臺灣資源回收基金管理的最大亮點,是一切開支公開透明,不留死角,要通過官網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2013年度除由信託基金補貼回收、處理業者辦理經稽核認證之回收清除處理作業外,非營業基金部分各項工作計劃開支情況,「基管會」是如此公布的:
(一)資源回收管理計劃支用數
11.8億新臺幣
1. 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辦理各項回收宣導活動、廣告、文宣品印製、民眾免付費服務專線及促進國際資源回收制度、技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活動。
2. 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委託建立業者基本資料,查核製造、輸入業者申報營業量,並針對短、漏報之業者委請律師辦理法務相關事宜。
3. 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委託公正團體執行公告回收項目之稽核認證作業,以確保回收量及處理量之正確性。
4. 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環保署」為持續推動全島各縣市全面實施垃圾強制分類措施,年度補助、獎勵地方環保局推動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及離島、偏遠地區執行資源回收相關工作所需資源回收機具、車輛等相關設備及加強相關宣導作業,補助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辦理資源回收有關之創新及研究發展,獎勵執行資源回收績效優良之地方執行機關等。
5. 資源回收之調查及研究:主要系辦理加速提升各公告回收物之回收再利用技術,分析各項回收成本與費率,獎勵金及受補貼資格審核,委託專業機構分析整理累積建立回收業務相關資料庫等計劃。
(二)一般行政管理計劃支用數
8818.9萬新臺幣
主要系支應基金運作所需之人事費、辦公室租金、文具耗材等基本行政維持費用。辦理基金之相關會計收支作業及召開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定期及不定期會議。
(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劃支用數
162.7萬新臺幣
主要系汰舊換新購置電腦設備、數位相機、投影機等辦公設備。
臺灣新北市便利店裡,一本冊子中列出回收有害垃圾的獎勵條件,半公斤廢舊電池可換一個茶葉蛋。
「搞好垃圾分類確實離不開居民的環保意識和覺悟,但僅靠覺悟和意識是遠遠不夠的。」臺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賴偉傑說,以上文提到的那家便利店為例,它先把回收物交給中間回收商,會得到一筆收入;中間商再將電池等交給處理廠商,也能得到相應的收入。
而處理廠商進行處理後,就能得到回收基金相應補貼,而這筆錢,足以讓處理廠商支付中間商及便利店相關費用後,仍有得賺。「所以你所見到的那家便利店,如果沒有錢賺,是絕不會回收電池類有害垃圾的。」
賴偉傑認為,資源回收基金本就是政府通過利益驅動,推進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的一種手段。
「資源回收四合一計劃」,主要是由「社區民眾」透過家庭垃圾分類,將各類家庭產出之小型資源物品,結合「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的力量予以回收再利用,從而建立完整的回收網絡,確保資源物品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並讓參與回收的民眾、清潔隊及回收商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使得回收體系成為完整的循環經濟體系。
在社區「資源回收四合一計劃」中,相關各方扮演著不同角色,發揮著不同作用。
社區民眾:一方面自發成立回收組織,比如在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158號,就由三戶居民合資組成綠寶福利社,專事垃圾資源回收,據說每月大約有5萬新臺幣的收入。另一方面,更多的社區居民都在推廣家庭垃圾分類回收。
回收商:政府鼓勵民間企業發展,並向社區民眾及清潔隊收購資源物質。
地方清潔隊:代表政府將資源垃圾與一般垃圾分開收集清運,變賣所得依一定比例回饋參與之單位及人員。比如新北市邊勝街9號世紀皇家社區居民,每天將可回收資源由物業公司統一交給政府清運隊,變賣後部分返還物業,每月收入達2萬新臺幣,用於社區文化活動經費。
回收基金:督導責任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基金;運用獎助及補貼機制,推進資源回收處理體系建設;建立有效回收制度,暢通回收處理管道。
「資源回收四合一計劃」已成為臺灣社區垃圾分類的主要推進模式。
「以玻璃瓶為代表的低回收值資源,成為深圳資源回收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不予回收吧,既無法降解,又浪費了資源;回收吧,物流費居高不下,再生產品成本也可能比製造一個新產品成本還高。」
深圳市寶安區垃圾分類推廣中心副主任李桂明認為,現實是,誰回收處理瓶類低附加值物,誰就可能虧本,所以幾乎無人問津。「臺灣有了回收基金,瓶類問題就解決了,其經驗值得深圳借鑑。」
深圳專業垃圾分類公司英爾科技總經理李海濤認為,既然資源回收基金能成為臺灣社會垃圾分類的引擎,大陸城市為什麼不採取「拿來主義」呢?
在筆者交流的深圳各階層人士中,多數認為深圳應借鑑臺灣資源回收基金經驗。
深圳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臺灣資源回收基金的確給深圳垃圾分類帶來不少啟示,但借鑑相關經驗時應考慮兩地不同的環境。比如臺灣是個相對封閉的地理單元,回收基金可以基本解決島內垃圾分類和資源回收的問題。
但環境相對開放的深圳是否具備單獨設立資源回收基金的條件?另外一點是,垃圾分類是個大命題,怎樣設立資源回收基金才更具權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