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升,舊城區改造自然也勢在必行。這也就導致很多老商家面臨拆遷。既然都經營了那麼多年了,如果經營狀況尚可,作為經營者,自然還是傾向把老產業進一步經營下去。
如果被拆遷的商鋪所有人選擇貨幣補償,因為商鋪的價值轉換成了貨幣,雖然理論上來說我們可以拿著這筆錢再去買一塊新商鋪,可以任意挑選新的商鋪,但是在售的商鋪數量有限,其位置和條件很多時候恐怕難稱理想。可能花了大把的錢,費了許多工夫,還是沒有辦法買到合適的商鋪。
因此商鋪經營者在拆遷的時候,其實更多的情況下還是傾向於產權調換的方式,即政府建設一批新的商業用房,然後商鋪經營者搬入重新開展經營。雖然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未必完全符合商鋪所有人的心意,但是總歸比起買商鋪來的方便。廠房也是一個道理。
然而現實生活中,政府經常不向商鋪、廠房所有人提供產權調換這種補償方式。那麼,根據國家法律,商鋪、廠房這種非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能夠向政府要求產權置換嗎?
德凱律師說
在實踐中,安置補償方案中經常規定,非住宅房實行貨幣補償。換而言之,不提供產權調換的選擇。例如,《新建區樂化鎮贛新大道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商業用房、徵收非住宅生產用房(包括管理、倉庫用房)按評估價實行貨幣補償。這種做法嚴格意義上來說是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直接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法條保障所有的被徵收人,無論是住宅的被徵收人還是非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享有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因此這種做法儘管大行其道,但是仍然是嚴重和國家法律相背離的。
那麼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何在呢?
主要原因在於,向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提供安置房比較麻煩。向住宅被徵收人提供安置房相對簡單,建設住宅安置房小區為國家政策所明確支持,各種審批手續的辦理都相對簡便。由於房地產市場的發達,也可以簡單方便地向開發商購買商品房用於安置。而非住宅的安置房就沒這麼簡單了,國家對於非住宅安置房沒有專項政策支持。而修建商鋪需要使用商服用地,修建工廠需要使用工業用地。
工業用地和商服用地的總量上有一定的限制不說,在土地規劃上都有相當的限制。如果要建設專門的廠房和商鋪用於產權調換,審批上需要克服的阻礙比較多。如果選擇購買現有的商鋪、廠房用於產權置換,也要面對經營者同樣的問題:即可供挑選的廠房、商鋪範圍有限。而且廠房、商鋪的流動性相較於住宅為少,無論是購置現有的廠房、商鋪還是選擇自建,都要面對廠房、商鋪流通性低的問題。如果被徵收人不選擇產權調換,那麼要處理手中的安置房就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正是因為實踐中這樣、那樣的麻煩,所以政府有時不允許非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但是,上述所提及的這些困難並不是不可克服的。法律也保障所有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如果您的商鋪、廠房納入拆遷範圍,您對於產權調換又有比較迫切的需求,而政府不提供產權調換的,您要及時委託律師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