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則新聞引發了廣大網友的關注:南京一女子憑藉自己經驗,準確預測成功了900次飛機延誤,並憑此賺取到了近300萬的航班延誤險的賠付金,南京警方以其涉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將其刑事拘留,那麼該女子的行為到底是構成犯罪還是憑本事掙錢呢?我認為,警方對其定性為詐騙罪是值得商榷的!
案情事實經過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派出所接到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發現以李某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陳先生懷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險詐騙。
鼓樓警方通過偵查發現,李某等20餘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經過進一步調查,民警發現這些帳戶的賠款,最終都轉帳到了李某的帳戶,警方推斷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鎖定李某後,得知李某曾經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的經歷,有提前獲取航班取消或者延誤信息的途徑,這樣她就能挑選延誤率比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以選取航班。
其次,李某以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虛構不同身份購買機票。為了更具隱蔽性,李某每次購買機票都要用四五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
最後,李某時刻關注航班信息,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了,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購買一份保險的保費大概是40元左右,保險公司因飛機延誤而賠付的金額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長,賠付的費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經初步統計,從2015年至今,李某共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
法律分析一、罪名釋義
在目前警方已經披露的現有事實的基礎上,我們來進行分析:李某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者保險詐騙罪?
首先,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構成上述兩個罪名最重要的特徵有以下兩點:
1、行為人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或方法
2、這種手段或方法讓受害人陷入到了錯誤的認識,錯誤的作出了財產處分,使得行為人佔有了該財產。
保險詐騙罪是對詐騙罪的進一步細化出來的詐騙,屬於「特殊詐騙犯罪」,保險詐騙對於虛構的事實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比如:
1、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即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
2、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
3、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4、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
5、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二、案情分析
(一)具體到本案中,李某購買航班延誤險並進行索賠有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首先,我們來分析購買機票的行為是否存在虛構的情形?
顯然,李某是花了真金白銀來購買機票的,其並沒有偽造機票或使用虛假的機票,因此,在購買機票這方面,李某並沒有造假。
這裡有人有質疑了,那就是——李某並沒有使用本人的名義購買機票!這裡其實並沒有問題,我父母出行的時候,由於他們不會操作,所以就是我來代買機票,不僅是機票,高鐵票也是如此,在買完票後我有的時候也會根據最近的天氣情況選擇購買延誤險,因此,沒有使用本人的名義購買機票並不違法!也不需要向航空公司特別聲明是代他人購買的。
其次,我們來分析購買購買航班延誤險的行為是否存在虛構的情形?
這一點,李某也是實打實的購買了航班延誤險的,而且並不存在虛構的情形,李某之所以借用親戚的名義,就是因為按照規定一個身份證只能購買一趟航班,而購買航班延誤險也只能以該乘機人的身份。
因此,購買航班延誤險的行為並不存在虛構的情形。
最後,我們來分析索賠的理由是否存在虛構的情形?
顯然,航班延誤是真實發生的,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的理由並非其虛構或者杜撰。李某並沒有串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在明明不符合索賠的條件下虛構了索賠事實。因此,李某每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時,其理由是真實的,並非虛構。
(二)公安機關何以會認定李某涉嫌詐騙罪或保險詐騙罪?
其實,公安機關以李某分別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兩個罪名為由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反映的恰恰是公安機關自己也搞不清楚李某的準確定性,只是辦案人員直覺李某從中套取了300萬為不正當利益,因此總應該構成什麼犯罪,所以索性以李某涉嫌上述兩個罪名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所以,這其中的關鍵點還是在於這300萬是否是李某獲取的非法利益?如果是非法的,那麼李某就應當屬於犯罪。
我們可以仔細的推敲一下李某的「犯罪」路徑:
1、以自己對航班的熟悉情況和了解分析哪趟航班有可能延誤;
2、再以親戚的身份證購買該航班,併購買一定數額的延誤險;
3、假如航班沒有延誤就辦理退票減少損失,如果延誤了就申請賠償。
感覺這個「犯罪方法」萬無一失,不對其進行嚴懲別人都效仿這個犯罪方法怎麼辦?
但是仔細琢磨,這個「犯罪方法」真的是一本萬利嗎?要知道,飛機票普遍都不便宜,且折扣越高的機票退票時扣的手續費就越多,一般是10%~50%不等,有一些特價票更是明確規定不允許退票。另外,有些航空公司規定安檢後就不能退票了,而很多的航班在安檢前根本無法確定是否會延誤的,即便略有延誤,也無法確定是否一定能達到滿足延誤險賠付的條件(必須延誤三個小時以上!)。
有這麼多的風險,換個人去試試看?別說掙300萬了,搞不好要血虧300萬都有可能!
那麼,這裡就有個悖論了,李某盈利了被定為詐騙罪,那如果虧損了呢?至今我還沒有見過哪個詐騙罪在詐騙數額上定為負數的!
因此,警方只是簡單的從盈利了這個邏輯去思考看起來貌似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考慮到這個方法存在虧損的可能,就沒有那麼好判斷為詐騙了。
(三)值得商榷的三個問題
1、李某購買機票的目的問題
有人認為李某購買機票的目的不單純,其不是為了出行,而就是為了獲取延誤險的購買權,掙航班延誤的賠償。的確,李某的目的是不單純,問題是現在有這麼一個遊戲規則在這裡擺著,這個遊戲規則並沒有要求你購買延誤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障出行而不能是賺錢吧?
福利彩票的宗旨是「團結各界熱心社會福利事業的人士,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籌集社會福利資金,興辦殘疾人、老年人、孤兒福利事業和幫助有困難的人」,結果有人天天研究福利彩票的數學規律,利用數學公式或別的方法中了1000萬,你能以其目的不單純,就是為了中獎而把他抓起來嗎?
在澳門的賭場裡,也有那種專門研究賭術的高手,破解了21點的方法,賭場也是乾淨利落的認賠的,只是賭場在認賠以後會將這個人列為黑名單,堅決不允許他再來賭場。
保險公司也是這樣的一種性質,保險本身就是一種對賭,只不過保險公司為了確保自己在對賭中佔據絕對上風,所以會制定許多有利於自己的規則,比如對於購買人壽保險的人要求身體健康,不能有重大疾病,有一些人甚至在自身健康但有家族遺產史的情況下而被保險公司拒絕購買人壽保險。
而保險公司之所以敢於出售航空延誤險,也正是考慮到了絕大部分的航班雖然會出現延誤的情況,但是到達時間晚於預計時間3個小時的情況依然是少之又少的,因此,只要大部分乘客購買延誤險,航空公司就是穩賺不賠!因為,從延誤3個小時以上的概率而言,這依然是一個小概率事件,我一年坐飛機20多次,延誤3個小時以上的僅遇到過2次。
扯這麼多,就是想說明一個道理,李某購買機票以及延誤險的目的固然是不單純,但是她依然只是在合理的利用航空公司的遊戲規則。
2、李某使用親戚身份購買機票並獲得延誤險賠償的問題
這裡的關鍵問題在於李某有沒有告知親戚,用其身份在做什麼?從法理來說,李某隻是一個操作者,實際乘機人和購買延誤險的應當是李某的親戚,因此,因延誤險而獲得賠償的賠償款也應該給付到其親戚手裡,當然,如果親戚在知情的情況下不要是另一回事,否則李某就是盜竊了親戚的錢財。因此,我認為,就算要報案,也不應當是保險公司來報案,而是李某的親戚來報案。
3、李某在確認航班無法滿足延誤險的情況下選擇退票是否是構成犯罪的關鍵要素的問題
有人認為李某這個行為才是構成犯罪的關鍵要素。那麼假設李某選擇不退票,每次就買最便宜的特價機票,賭贏了就賺錢,賭輸了就認賠,這樣她的利潤肯定是有損失的,但是從她能猜中900多次來看,顯然她大部分還是賭中了。那麼,假設這種情況下李某隻盈利100萬,是否還構成犯罪?
如果認為這個時候就不構成犯罪了,那就說明李某使用親戚的身份再是問題,李某購買機票的目的也不是問題。
假如前面兩個問題都不是問題了,那麼為何「退票」的行為會構成詐騙?退票怎麼就會和保險公司賠付延誤險聯繫到一起了,如果不退票,保險公司就是應該賠付,退票了,保險公司就是被詐騙了!這個邏輯是怎麼推導出來的?
結論綜上所述,李某就是在靠本事賺錢,不要眼紅這300萬,我敢說大部分的人按照李某的方法去做,都是在給保險公司貢獻利潤,保險公司不但不會報警抓他們,還特別歡迎他們再多買幾份!
我的結論:在現有已知的事實和情況下,李某不構成詐騙罪或者保險詐騙罪,假如檢察院最終以上述兩個罪名起訴到法院,我建議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