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規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實現經濟強、科教強、文化強、百姓富、生態美的強省目標,根據中央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考核。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本省各級行政區域、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西鹹新區(以下簡稱各地區)和實施公務員管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考用結合、分級管理、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目標考核與社會評價相結合、分類考核與綜合評價相結合。
第五條 省委統一領導全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各級黨委(黨組)領導本地區、本單位的考核工作。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分別成立考核委員會,黨委書記擔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擔任主任。
考核委員會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確定年度考核指標和實施方案,審定考核結果,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考核辦設在黨委組織部門,具體負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標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和指導考核工作;
(三)督促檢查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四)協調解決考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五)提出考核等次評定的建議;
(六)完成考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黨委及考核委員會應當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創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動科學發展的長效機制,對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指標體系
第八條 各地區考核指標包括經濟發展、人民生活、社會發展、資源環境、公共安全、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等方面的具體項目。
各單位考核指標包括年度目標任務、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等方面的具體項目。
考核委員會根據國家、本省和各地區重大工作部署,可以相應調整考核的具體指標項目。
第九條 各地區的年度目標任務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各單位的年度目標任務為本級黨委、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及職責範圍內的主要任務。
年度目標任務考核指標設置應當科學合理,充分調動考核對象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完成重點任務、工作實績、領導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發揮職能作用的實際成效。
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履行崗位職責的現實表現。
第十一條 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內容包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務、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等方面的實際成效。
第十二條 考核對象每年年初根據考核辦確定的指標體系,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擬定本年度目標任務考核指標,經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後,送交考核辦匯總修訂,由考核委員會確定後下達。
經批准的年度目標任務考核指標應當向社會公布。
年度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在每年第一季度內下達。
指標下達後不再變動,因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政策調整,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標不能完成的,由考核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時考核、自查總結、年終考核、民主測評、社會評價、數據匯總和結果審定的基本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考核辦運用考核信息管理系統,對考核對象履行職責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監控預警,對未按進度完成任務的地區和單位發出預警通報。形成考核對象每季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信息臺帳,並賦予一定分值。
考核辦組織相關部門,通過專項督查、預警督辦、半年檢查等方式,對重點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突出問題,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重大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
考核對象接到預警通報後,應當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向考核辦反饋。
第十五條 自查總結由考核對象結合年度工作總結進行,形成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領導班子工作總結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述效報告。
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包括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採取的主要措施、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和改進措施等情況。
領導班子工作總結,包括本年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目標任務、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況。
領導幹部個人述職述廉述效報告,包括履行崗位職責、完成重點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潔自律,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進措施等情況。
第十六條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辦組織考核組,對考核對象上一年度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組召開考核測評大會,按照規定確定參會人員範圍,聽取考核對象的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領導成員提交書面述職述廉述效報告;
(二)考核組通過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等方法核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反映突出的問題;
(三)考核組對考核對象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實績分析和綜合研判,集體討論評定考核得分,作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基本評價,形成考核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考核組組織參加考核測評大會人員,採取無記名填表方式,對考核對象工作情況和現實表現進行評價。
民主測評內容主要包括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測評、領導幹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無任用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 社會評價的主要內容是考核對象履行職能、改善民生、服務群眾、社會和諧、黨風政風等方面的公眾滿意度。
社會評價採取問卷調查、電話訪問、網絡評議等方法,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考核辦組織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黨代會代表對考核對象年度工作滿意度進行評價,組織下級黨委、政府與本級單位進行年度工作滿意度互評;
(二)統計部門負責對各地區年度工作滿意度進行訪問調查,徵詢訪眾意見;
(三)直屬機關工委負責建立本級各單位的工作服務對象調查資料庫,統計部門負責在資料庫人員範圍內進行各單位工作滿意度調查。
社會評價也可以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組織和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數據匯總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量化指標由上級統計部門牽頭負責、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落實,進行考核數據的採集、統計、核定等工作;
(二)非量化指標由考核組根據平時考核監控臺帳,結合年終考核情況進行評估核定;
(三)黨的建設指標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評價標準或者要點,進行雙印證考核評定,即主管部門平時考核與考核組年終考核按照 5:5的權重相加計算考核得分;
考核辦負責匯總年度目標任務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考核辦根據數據匯總排名順序,結合徵求主管部門意見等情況,提出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結果。
考核辦根據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結果和民主測評情況,提出領導班子及黨政正職年度考核結果等次評審意見,報考核委員會審定。
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結果和民主測評情況,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結果等次評審意見,報考核委員會審定。
考核辦主任辦公會議根據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結果和社會評價結果,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結果,提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等次評定意見,報考核委員會審定。
其他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等次,由被考核單位根據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結果和民主測評情況,提出評定初步意見,報考核辦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第二十一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可以就專項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等次評定,也可以就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創新等進行專項評比。
第二十二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辦應當向考核對象反饋得分情況。考核對象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辦申請覆核,考核辦應當予以覆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分值權重和等次確定
第二十三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基礎分百分制,其中目標責任考核佔90%的權重,社會評價佔10%的權重,並分類實行工作績效加減分。
目標責任考核、社會評價和工作績效加減分的具體分值,按照《年度考核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考核對象工作績效按照下列規定加分:
(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指標、單位主要職能指標超額完成任務,達到《年度考核實施辦法》加分要求的;
(二)省級考核對象獲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和中央、國家部委面向全社會表彰項目,市級、縣級考核對象獲得本地區規定的表彰項目的;
(三)其他方面成績突出需要加分的。
第二十五條 考核對象工作績效按照下列規定減分:
(一)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受到本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上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發生重大問題負面影響較大的;
(四)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受到責任追究的;
(五)組織工作滿意度排序靠後的。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分類評定的原則,依據綜合得分排序確定。
地區考核等次評定可按照優化發展地區、重點發展地區、生態發展地區等類別進行排序確定。
省級單位考核等次評定可按照黨委工作部門、政法工作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執法監督部門、涉農工作部門、社會管理部門、公共事業管理部門、群團部門等類別進行排序確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參照省級部門分類標準,根據本地實際合理劃分類別。
第二十七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等次,按照下列標準評定:
(一)超額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領導班子團結,領導成員民意評價好,單位管理嚴格規範,社會滿意度高的,可評為優秀等次;
(二)全面完成重點目標任務,領導班子團結,領導成員民意評價好,單位管理嚴格規範的,可評為良好等次
(三)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後,領導班子團結協調不夠,主要領導或多數領導成員民意評價較低,單位管理鬆散,或者目標責任考核和社會評價得分在本類別中均排名末位的,可評為一般等次;
(四)綜合得分排在各類別最後一名且低於規定分值,或者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評為較差等次。
各地區、各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按照35%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考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優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評定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分為好、較好、一般、差等次,按照下列規定評定: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優秀等次,領導班子直接確定為好等次;
(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良好等次,民主測評好得票率超過90%的,領導班子可評為好等次;
(三)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測評好和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領導班子可評為較好等次;
(四)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測評好和較好得票率低於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評為一般等次;
(五)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一般或較差等次,民主測評差得票率超過30%的,經組織考察認定,評為差等次;
(六)黨風廉政建設被「一票否決」的,領導班子評為差等次。
第二十九條 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按照下列規定評定:
(一)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得分中,黨政正職分值結構為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得分佔80%,個人民主測評得分佔20%;其他領導幹部分值結構為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得分佔70%,個人民主測評得分佔30%。
(二)地區或者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黨政正職可評為優秀等次,根據個人考核得分在本類別黨政正職中按20%的比例排序確定;其他領導幹部在本單位內根據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三)地區或者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領導幹部在本單位內根據得分排序分別按15%和10%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四)地區或者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領導成員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五)領導幹部當年被授予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不佔本單位優秀名額。
(六)領導幹部評為優秀等次的,其民主測評優秀得票率應達到90%以上;評為稱職等次的,其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應達到70%以上。
(七)領導幹部民主測評不稱職得票率超過30%的,經組織考察認定,可評為不稱職等次。
(八)領導幹部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暫緩確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等次,按照下列規定評定:
(一)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可評為優秀等次;
(二)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優秀得票率超過90%的為優秀等次;
(三)優秀和良好得票率超過70%的為良好等次;
(四)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為較差等次;
(五)黨風廉政建設被「一票否決」的為較差等次。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考核委員會每年組織召開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評為優秀等次的考核對象給予通報表彰,按照優秀、良好、一般等次給考核對象核發獎金。獎金發放按照《年度考核實施辦法》執行。
考核對象應當根據內部考核結果,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等次發放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金,不稱職的不發放獎金。
第三十二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結果可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領導幹部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一次性獎金,在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第三十三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佔民主推薦量化分值權重的15%。領導幹部近三年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薦量化分值的10%計分;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薦量化分值的15%計分。擬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考核等次應為稱職以上。
幹部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所在單位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個人近三年的考核結果。
第三十四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一般和較差等次的,領導班子應當向上級黨委、政府書面報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應當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整改。
連續三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連續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應當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被評為一般等次,經組織考察認定存在問題的,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整改。
領導班子被評為差等次,經組織考察認定存在問題的,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採取免職、調離等措施進行組織調整。
第三十六條 領導幹部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崗位工作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和組織調整。
領導幹部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做出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領導幹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考核結果在本行政區域排序末位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七條 考核辦應當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庫,並將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有關資料及時向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移交,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養、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考核對象應當如實匯報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接受群眾評議,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
考核對象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本年度考核評為較差等次;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九條 考核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考核工作紀律,執行考核工作相關規定和程序,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情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個人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考核舉報制度,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考核紀律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辦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省統一實施年度考核制度。確需進行其他項目考核評比的,有關單位向本級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核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考核辦根據本規定製定《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各地區、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並將下一級正職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報送上一級考核辦。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年度考核實施辦法,並將考核結果報送本級考核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