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平安夜,重慶沙坪垻三峽廣場一男子跳樓自殺,砸中樓下過路的兩位綦江區高三學生,三人當場死亡。特別是兩名學生真是飛來橫禍,那麼跳樓自殺砸死人應該誰來怎麼賠償呢?
依據沙區警方通報,該男子系跳樓自殺,排除墜樓的可能性,跳樓同時砸死路人,應該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刑事責任
本案跳樓自殺男子觸犯刑法,有以下兩種定性可能性:一是間接故意殺人,意識上認識到跳下去可能會砸中人,意志上放縱這種結果的出現,屬於間接故意殺人或者間接故意傷害(致死)。事出平安夜,又是最熱鬧的商圈,很容易認識到樓下有行人通過,意識到了卻放任不管,屬於間接故意殺人,刑法規定處十年以上徒刑,死刑,無期徒刑。 二是過失致人死亡。簡單說因為疏忽大意本應該預見結果發生而沒預見,或者自信能避免結果發生。刑法規定這種情況處於3-7年有期徒刑。因當事人死亡,可免除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本案重點)
雖然刑事責任免除了,但民事責任必須承擔,特別是針對兩名被砸身亡的高三女生賠償。那麼應該怎麼賠償呢?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同時可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總結起來就是: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
確定的賠償目錄,那麼應該用什麼來賠償呢?因為侵權人已經死亡,就自然出現了遺產,繼承法明確規定,被繼承人債務從遺產中支付,先行賠償在繼承,如果已經繼承分割,從被繼承人份額中扣除。針對本案,賠償金應該從跳樓自殺男子的遺產中支付。如果沒有什麼遺產,被侵權人也就很難獲得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