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真的要來了,在國內尚屬首次。那麼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呢?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通俗的說就是指欠債的人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了,又跟債主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就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務的過程,原則上並不是誰都可以申請。
比如這次深圳就要求必須是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而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為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並不符合條件,那申請破產也不是說不用還錢,而是說有前提的部分豁免,而且債務他也不是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注意會有一個監督期,債務人才能獲得豁免。
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的生活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一是限制消費,包括不能乘坐飛機的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的座位。
不能在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不能旅遊,不能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不能買高額的保險理財產品等等。
第二是限制職業資格,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同時還有在借款的限制,債務人獲取一千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額度的,應當向出借人或者受信人聲明本人的破產狀況。
大家最擔心的肯定還是這個個人破產,會不會成為老賴的討債工具,徵求意見稿,會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那對於具有破產,這樣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使用破產免責的規則,同時還追究其法律責任,所以其實也不是那麼容易就能鑽空子的。那麼對於個人破產制度你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