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區出臺措施規範旅遊民宿發展
■ 旅遊民宿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 鼓勵農戶、村集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參與旅遊民宿經營管理
■ 旅遊民宿開辦實行備案制度。受理後,旅遊民宿聯合核驗小組將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聯合踏勘、審驗
為規範旅遊民宿經營管理,促進旅遊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12月1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旅遊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對民宿開辦要求、開辦程序、經營規範、服務與監管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旅遊民宿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禁止利用違法違章建築發展旅遊民宿業。
《辦法》支持在具有豐富文化和旅遊資源的鄉村發展旅遊民宿,鼓勵農戶、村集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採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旅遊民宿經營管理。對位於景區周邊、特色村鎮、歷史文化街區、國家風景道、邊關地區等區域,自然環境優美、生態環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鮮明的旅遊民宿聚集地,縣級以上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根據《辦法》,旅遊民宿開辦實行備案制度,旅遊民宿經營申請人可通過政務服務「一張網」等系統平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後,旅遊民宿聯合核驗小組將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聯合踏勘、審驗,並在現場將審驗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旅遊民宿經營備案證書。
為規範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旅遊民宿經營者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停止提供服務。
《辦法》還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旅遊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協調處理轄區內旅遊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根據當地旅遊民宿發展需要,統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培育地方旅遊民宿品牌。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旅遊民宿從業人員的培訓,加強對旅遊民宿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旅遊民宿經營違法行為。(記者/吳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