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鄉村發展的路徑變遷及對中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啟示

2021-01-11 騰訊網

摘 要:除了戰後資本的復興和社會組織的力量介入歐盟鄉村發展之外, 歐盟各級政府為實現歐洲戰後的鄉村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戰後歐盟鄉村發展經歷了從支持農業轉向支持農業生產者和農業生產環境的轉變, 從關注食物安全走向促進農業和農村的全面發展。歐盟不斷與時革新的鄉村發展路徑以及發展範式, 對中國正在進行的鄉村振興戰略有重要啟示。首先, 三農財政支持需要由支持農業生產轉向支持農業生產者和農業生產環境, 鄉村振興除了經濟振興, 更重要的是社會和生態的重振;其次, 轉變政府職能, 鼓勵多部門多主體的參與;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鄉村振興應該有的放矢, 鼓勵在生態脆弱和環境承載力不足的鄉村中的邊緣農戶退出農業生產也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選擇之一。

一、 引 言

十九大之後, 我國農村發展的指導性政策語彙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美麗鄉村」走向了「鄉村振興」。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 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我國的鄉村建設之路從清末民初算起已有百餘年歷史, 先後經歷了20世紀初以盧作孚、梁漱溟、晏陽初為首的個人鄉村試驗, 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對鄉村進行制度建設和組織管理的國家行政幹預, 以及進入21世紀後, 國家將鄉村納入公共管理之下, 財政大力投入, 並伴隨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新一輪鄉村建設。但是可以說在2005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之後, 我國才有了一個明確的全國性農村建設指導綱要, 而「鄉村振興」正是在新階段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歐盟則是早在1962年就開始逐步形成了一個統一的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 即「共同農業政策」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後文簡稱為CAP) , 不僅改善了農民生活水平, 提升鄉村環境, 並對動物健康和福利、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設有嚴格標準。歐盟從一個農產品進口國一躍成為農產品淨出口國, 每年出口農產品價值多達1300億歐元。歐盟農業農村發展成果盎然, 而且歐盟成員國在農村發展可能性中存在巨大的地區差異, 這種地區差異也與中國各地區農村發展資源稟賦相似, 對我國鄉村振興具有可參考性。本文希望通過梳理歐盟農業農村發展歷程, 尤其是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持續改革, 以及歐盟農村發展範式的變遷為我國正在展開的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參考。

兩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秩序開始重建, 歐洲迎來相對平穩的經濟發展時期。大致可將歐盟鄉村振興分為兩個階段:1945到1992年, 戰後資本和國家力量崛起, 歐洲實現了食物自給、農業農村現代化、完成了產業鏈整合、並成為了國際農產品市場上的重要出口國;1992年是歐盟農業農村發展的轉折點, 使歐盟從關注食物安全走向促進農業和農村的全面發展。

二、 戰後資本和國家力量在歐洲農業中的崛起

隨著二戰結束和戰後風波的逐漸平息, 歐洲百廢待興, 出現相對較長時間的和平發展時期, 資本和國家開始在鄉村顯示出前所未有的力量。

歐洲農業生產中勞動力投入的邊際收益迅速遞減, 資本投入成為總收入增長的主要來源, 例如增加投入、促進專業化生產、產業鏈垂直整合等措施。從1950年到1960年間, 聯邦德國農場支出增長84%, 其中花在僱傭勞動力上的支出僅增加23%, 而化肥支出增長了107%、燃油電力204%、飼料234%、新機器265%、利率295%、新建築物457%。因此總收入得到增長, 資本勞動比上升 (Franklin, 1971) 。

農業人口流動也反映了資本流向。為了獲得較高的人均收益, 支付日益上漲的生產生活成本, 戰後的歐洲農民要麼走向兼業賺取工業收入, 要麼走向資本主義式的規模農場。聯邦德國1949到1965年間, 在小於10公頃的農場工作的全職農業勞動力減少了156.3萬, 但在20到50公頃的大型農場工作的勞動力則增加了2.9% (Franklin, 1971) 。20世紀80年代後期兼業非常普遍, 根據12個西歐國家的調研數據, 只有17%的農戶收入全部來自農業, 33%的農戶收入中農業佔比不到30% (Fuller, 1990) 。

除了資本力量在農業生產中的凸顯, 戰後思潮轉向以及國家介入農村事務也加速了歐洲農村的巨變。受二戰前農業危機的影響, 戰後農業政策轉向強調對國內農產品的保護, 以及自給自足的重要性。自由市場和不幹預政策則被認為是魯莽不當, 導致了戰前農村的衰敗貧窮, 並破壞國家糧食安全。

1. 共同農業政策的誕生:歐洲各共同體成員國

共同農業政策起源於二戰後的西歐, 戰後社會秩序混亂, 農業生產受阻, 食物供應得不到保障, 因此1956年羅馬條約的39條確定了CAP最初的主要目標即是為歐洲人提供安全穩定、價格合理、可持續的食物生產供應, 同時保障農民和農業工人的生活水平。1958年的史翠薩會議確立了CAP的三條準則:單一市場原則, 成員國境內商品自由流動, 同一商品執行統一市場價格;共同體優先原則, 政策機制下優先選擇共同體成員國的產品, 而非進口產品;共同財政原則, 共同支付歐洲共同市場的市場和價格政策的財政支出。

在1960年的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上, 如何在六個歐盟初始成員國之間實現共同農業政策被提上法律議程。CAP在1962年誕生, 歐洲理事會同意首先對六種農產品 (穀物、豬肉、蛋、家禽、果蔬、酒) 建立共同市場組織, 並設立了歐洲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

總的來說為了保障現代家庭農場的經濟地位, 歐盟在這一階段採取了兩種幹預措施:價格幹預和結構改革。通過關稅保護和提高農產品消費價格, 農民收入實現了穩定增長。但增加了納稅人支出和歐盟財政負擔, 農戶收入不平衡加劇。結構性政策則致力於促進邊緣農戶的退出速度來調整農場規模, 例如為老年人發放養老金, 鼓勵其儘早退出農業生產;生態環境脆弱區則為當地邊緣農戶提供生態管理員職位。除此之外, 建立農場現代化的法律法規, 為農民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場勞動生產率, 加快農業設施的更新換代, 擴大農場經營面積, 實現農場重組, 以及農場和上下遊企業更大程度的垂直連結, 由此建立了現代化的農場和農業生產體系。

2. 非歐洲各共同體成員國的農村政策:英國、北歐和東歐國家

加入歐盟前的英國和北歐國家也均致力於對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進行調控。戰後英國農村政策形成了兩大支柱, 一是1947年農業法案, 有效地將農業納入國家保護之下, 保證最低價格的補貼項目, 對農業設備撥款支持農場生產條件的改善, 建立生產者銷售委員會以保障市場價格, 建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體系, 以及制定進口保護政策保護國內生產者;二是1947年城鄉規劃法案, 保護農村土地不受城鎮化土地擴張的侵襲, 迅速將發展權收歸國家所有 (Murdoch, 1997) 。

北歐國家也通過進口限制和出口補貼保護農業生產, 使其免受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芬蘭1977年通過農場收入法案, 藉由農民合作組織與國家進行一年兩次的交涉, 農民每年收入的增長額度隨著農資價格、城市工人工資的變化進行調整 (Kettunen, L., 1983) 。丹麥、瑞典、挪威也是如此 (Granberg, L., 2000;Lapping, M.和D. Forster, 1983) , 這與北歐歷史深厚、強大的農民合作組織也有關。

在框架內促進農民各階層的合作並增進農業農民在工業社會內的作用, 這是在東歐和西歐都存在的共同趨勢。東歐社會主義國家, 受科技進步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影響, 實現了快速的城鎮化、農民兼業化, 以及農業的資本密集化。在新資本主義經濟體中, 國家政策和資本力量結合, 引導家庭農場實現規模化經營, 而小家庭農場則走向兼業或退出。在東歐, 這一過程因強有力的國家力量的介入迅速地實現了, 並涉及全部鄉村人口和農業人口 (Franklin, 1971) 。

3. 小結

家庭農場是歐洲戰前最主要的農場經營形態, 在戰後這段時間卻步履艱難。和我國前一段時間擔心的「今後誰來種地」的問題一樣, 歐洲農場繼承人問題也曾為一時之難1。在歐洲經濟快速恢復的這段時期農業生產成本攀高, 農業逐漸無法滿足個人現代社會的生活標準, 因此農耕家庭或放棄農業生產、或走向兼業、或擴大生產規模, 投入更多的資本和機器, 不再依賴於家庭勞動力 (Franklin, 1971) 。

除了資本在農業生產中排斥小農的原因之外, 還因為家庭農場過去的兩個重要社會作用都逐步被國家接手:為家庭成員提供就業, 以及應對其生老病死。歐洲戰後國家 (無論是共產主義國家, 還是基督教民主黨國家) 對農村事務的幹預程度都非常引人注目, 這也是戰後的歷史特徵。例如進行農業研究的財政撥款、職業教育、農業推廣、科技創新、基礎設施都交給了國家, 使得歐洲承擔了巨額的改革成本。國家也參與到農產品生產的商業化過程當中, 試圖規範市場、組織銷售。所有政府都發現了制定農產品貿易政策的必要性。

在資本和國家力量的協作下, 歐洲農業生產成就頗豐, 例如提振農業發展, 保障農民收入, 創造合理有序的農產品市場, 但也開始出現諸多問題。歐洲學者當時普遍表現出了對政策可持續性和鄉村社會存亡的擔憂:「隨著農業在現代國家的經濟重要性減弱, 勞動力的社會重要性增加, 鄉土社會和農民經濟作為古老的社會和經濟體即將分崩離析」 (Franklin, 1971) 。「農業農村政策敗局已定」;「提高國內農產品價格、限制進口、出口補貼、鼓勵技術和結構理性化這類政策, 導致了長期生產過量、逐步上升的農業公共支出、低迷的國際糧食價格這三重困境」 (Larkin, A., 1995) 。但是歐盟的農業和農村都沒有走向凋敝, 反而在八九十年代積極處理上述問題迎來了改革新貌。

三、 走向綜合發展的歐盟農業和農村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上國際社會不斷為歐盟改革貿易保護主義施壓, 尤其是轉向貿易自由主義的美國和凱恩斯集團, 即使歐共體在談判桌上採取拖延的策略與逐漸減少價格支持的立場, 但是改革已經勢在必行。

1992年《馬斯垂克條約》籤訂, 歐盟成立, 歐共體各國從區域性經濟共同開發走向更為深廣的區域政經整合。1993年政局初穩, 歐盟哥本哈根首腦會議就為歐盟東擴提出了構想。東歐劇變後, 中東歐國家的國有農場和集體農場解體重組, 形成了大型生產合作組織、農業企業與土地細碎的眾多家庭農場並存的農業雙層生產結構 (Sarris, A. H., T. Doucha and E. Mathijs, 1999) , 這種雙層生產結構備受詬病。中東歐國家農業農村發展相對滯後, 農產品市場價格和消費者購買力也與前成員國相差甚遠, 為避免通貨膨脹和市場混亂, 除了中東歐新成員國要實現政治、社會經濟、生態多方面結構性改革,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也需要為迎接眾多新成員國的入盟做好準備。

1. 共同農業政策改革:從關注食物生產、農業現代化走向促進農業和農村的全面發展

全球貿易自由化、歐盟東擴、財政負擔、環境汙染、鄉村衰落的重重壓力迫使CAP隨之進行改革 (圖1) 。八十年代開始引入「生產者共同責任」, 生產限額制度產生, 並將農業環境納入考量, 並有了社會結構政策用於扶持落後地區。1992年的麥克薩裡改革最為大刀闊斧, 是CAP和歐盟農業農村發展的轉折點, 使CAP從關注食物安全走向促進農業和農村的全面發展。CAP開始從支持農業生產轉向支持農業生產者, 削減對主要農產品的價格支持, 用收入補償和直接支付對農民進行補償;用配額制度和土地休耕對農業生產供應加以控制;並逐漸調整進出口稅費以滿足WTO和全球貿易自由化的要求。提出針對農業環境配套措施的鼓勵, 農林間作, 鼓勵農民提早退休等。CAP兩大支柱——市場政策和農村發展政策形成。

圖1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改革結構變化圖

2003年針對CAP《2000年議程》的中期審議, 開始實施不再與任何生產相掛鈎的單一支付計劃 (採用地區和歷史平均水平進行支付) , 進一步鞏固了對農民的收入支持, 並與第一支柱 (市場政策) 脫鉤, 增加農民的市場意識。單一支付計劃要符合交叉遵守原則, 即將農民補貼與對食品安全、環境保護, 以及動物健康和福利標準等18項法定標準聯繫起來。2007年財政資金改革, 也表明了歐盟對農村環境更多的關注2。2009年的健康檢查, 進一步削減直接支付、執行單一支付計劃, 並對交叉遵守的標準進行簡化, 鼓勵市場有效競爭, 財政支持從直接補貼轉向農村發展, 將氣候變化、生物能源、水資源管理和生物多樣性提上議程。2010年歐盟提出「智能」概念作為其十年發展策略的中心詞, 數位技術需要在鄉村發展中積極調動地方資源, 以面對挑戰, 抓住發展機遇, 從而實現智能、可持續、包容性的發展。

從1992年開始, 共同農業政策還在全歐盟範圍內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收入支持和安全保障機制, 注重建設以知識為基礎的農業產業, 加強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訓, 並提高了環境要求與農村發展的聯繫與整合。2013年, 為了應對來自經濟、環境、地域3的困境和挑戰,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迎來了2014-2020改革。

2014-2020改革訂立了三大目標, 即保障食物生產、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和氣候行動、平衡區域發展。在整合以前直接支付的基礎上, 新增了6個直接支付措施 (自然條件惡劣地區直接支付、小農場計劃、掛鈎直接支付、重新分配直接支付、青年農民直接支付、綠色直接支付) , 取消了糖酒奶產量限制, 強化了危機應對和對生產者合作的支持, 並要求成員國的農村發展項目必須優先滿足知識轉化和創新、增強農林業競爭性、產業鏈組織發展、生態系統、資源效率和低碳經濟、社會包容、減貧和經濟發展這6個方面 (European Union, 2013) 。「直接支付和市場支持」、「農村發展」兩個支柱內涵更加豐富, 且相互聯繫增強4。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轉向可以在從其所使用的財政經費變化 (圖2) 中得到體現, 從以農產品為基礎的支持轉向了支持生產者, 並增加了對環境的考量。用於鄉村發展的經費一直有緩慢增加。在1992年, 超過90%的經費都用於市場管理的出口補貼和幹預性市場支持, 但到了2013年底, 這一部分所佔比例下降到5%, 市場幹預成為危機時的安全措施, 直接支付成為主要支持形式, 而且94%的直接支付和生產實現了脫鉤。

歐盟政策改革將直接補貼與生產脫鉤, 轉向自然資源和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在農村發展政策中善治、尊重人權、強調公民社會內的參與和合作、制度發展和能力建設, 以及性別平等和保護環境的主流化這類語彙被不斷提及。CAP中相對新穎陌生的這些原則, 即去中心化、參與式、聚焦於區域性和多部門協作的原則, 為歐盟農村展現了一個在經濟、環境和社會綜合全面發展的遠景。

2. 對歐盟農業農村政策的評價與批判

歐盟農業和農村通過戰後70年的發展和改革, 不僅實現了農產品自給、保障農民收入並提供了合理穩定安全的農產品供應, 還實現了環境管理、生態保護、結構調整和創匯增收。到現在, 很多歐洲人還是將CAP視作成功的典範, 因為它保證了小生產者的地位、防止城市無限擴張、戰後短時間內消滅了飢餓和食物短缺, 發展項目對實施地農村發展總體水平的提高, 減少農村失業率都有積極的影響 (Michalek, J., 2012) 。CAP改革實現補貼與環境管理和土地管理相聯繫, 這一舉措被認為能夠促進農村除了農業生產功能之外的社會和生態功能的發展, 不可否認成為了影響歐洲農村風貌的驅動因素。其中不僅有作為統一的政策在全歐洲推行的單一農場支付、農業環境計劃和土地整治等, 還有LEADER5、不利耕作地區計劃6等項目充分考慮了各地多樣性的需求。

在歐盟農村發展的過程中, 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也為應對鄉村面向挑戰提供了主體性力量:除了政府組織, 包括歐盟、國家和地區政府, 還廣泛調動了當地居民、商業公司、科研機構、合作社、非政府組織等。

圖2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財政支出變遷圖

資料來源:Overview of CAP Reform 2014-2020。

但是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也遭受到了歐洲本土學者尖銳的指責和批判, 例如批判CAP2000年議程中農業補貼的轉向不過是偽裝的貿易保護主義 (Swinbank, A., 1999) ;批評歐盟農村發展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被社會精英利用來重建自己作為代理人的合法性 (Shucksmith, M., 2000) ;還有對歐盟共同農業政策制度結構的質疑, 認為農村發展項目設立以獲得資金為導向、農業和環境兩部門間實施和監管的制度結構存在問題 (Brouwer, F.和P. Lowe, 2000) 等。甚至有學者認為CAP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歐盟統一的農業農村政策整合失效, 沒有考慮歐盟成員國農村發展歷程和自身條件的多樣性, 而是理性的農業工業化模型與去中心化的、多樣化的農業和鄉村存在著最為本質的矛盾 (Marsden, T.和R. Sonnino, 2008) 。

四、 總結和啟示

1. 歐盟農村發展範式的變遷

縱觀歐盟鄉村振興實踐, 可以看到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的不間斷改革一直與鄉村發展思潮聯繫在一起 (見表1) 。戰後國家貿易保護主義興起, 強調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要求建立現代農業, 在「農業優先」的敘事下CAP應運而生。嚴格的保護機制幫助歐盟實現了對農產品供應和產品價格波動的有效控制。但到了八十年代, 在國際貿易與談判中, 貿易保護主義引起摩擦增加。與此同時在以技術為導向的發展觀下推行了半個世紀的綠色革命不僅引起了大家對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關注, 還引起了對於自上而下的農村發展範式的反思。注重各級政府部門相互合作的「綜合性的農村發展」作為一個能夠面對農產品剩餘和日益增長的環境危機的新農村發展模型, 在八十年代從發展中國家引入歐洲。1992年開始的麥克薩裡改革, 融入了全球貿易自由化、鄉村可持續發展和綜合鄉村發展理念, 從關注農業生產轉向農業環境和農業生產者。20世紀八十到九十年代, 鄉村發展範式從以外部技術革新和國家政策引入為特色的自上而下的藍圖式, 轉向自下而上、強調草根和過程的參與式發展。歐盟便在1991年開始實施LEADER項目, 鼓勵當地行動者參與到農村發展的設計、實施、決策和資源分配的過程當中。

進入21世紀後, 鄉村發展範式的綜合性與彌散化共存。關注農村發展的內生性、創新點、社會資本、市場管理、新制度安排、可持續性這六個方面的農村網絡框架 (Marsden, T., 2010) ;以及批判後生產主義的鄉村, 呼籲一種新的農村發展範式——農業生態框架 (The agroecological framework) , 建立農業多功能性理論 (Wilson, G., 2010) 等等。同時話語研究和以行動者為導向的發展研究在鄉村發展中盛行, 對發展研究的解構似乎使得鄉村發展不再能用某一種範式和模型就能解釋和推行。歐盟各級政府角色在新時期也實現了從管理 (government) 向治理 (governance) 轉變, 在農村發展事務中更偏好建立一個公共、私人、志願服務部門共同參與的分散的權力結構, 這一轉變與綜合性的農村發展到碎片化的農村發展範式的改變相契合。

2. 對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啟示

歐盟鄉村在資本和國家的力量下迅速結束了戰爭時期的食物短缺和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的困境, 並實現了從科研、農資、基建到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的完整農業產業鏈的建設整合。但也面臨來自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國內財政支出攀升、鄉村人口流失、環境惡化等挑戰。八九十年代歐盟農業農村發展從關注食物安全走向促進農業和農村的全面發展。

我國現在的農業困境與歐盟八九十年代有相似之處, 都在經過四五十年的平穩發展之後能夠實現食物自給, 農業產業鏈基本形成, 但是農業生產成本攀升、農業人口老齡化與鄉村人口流失、嚴峻的資源環境問題、財政補貼的天花板問題凸顯等都似乎顯得無以為繼。除此之外, 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的巨大逆差, 城鄉二元結構, 以及區域發展的極度不均衡顯得要比八九十年代的歐洲更為急迫和嚴峻。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的改革之路也許能夠為我們提供一些啟示。

首先, 「三農」財政支持需要由支持農業生產轉向支持農業生產者和農業生產環境。我國糧食補貼支持已日趨接近世貿組織規定的「黃箱」的「天花板」, 且自2013年4月以來我國主要糧食品種國內外價格倒掛, 生產量、進口量、庫存量三量齊增。我們可以學習歐盟麥克薩裡改革, 減少日趨受限的農產品價格支持額度, 探索農民收入政策和直接支付政策, 例如歐盟在麥克薩裡改革中將糧食價格補貼改為以糧食種植面積為標準的補貼方式, 增加土地休耕補貼、營林補貼、提早退休補貼等。除此之外建立農業生產安全防禦機制, 完善農產品產業鏈也能普惠各類農業生產者。

鄉村振興除了經濟振興, 更重要的是社會和生態的重振。歐盟20072-2013年的農村發展政策有三大軸心政策, 除了提高農林業的競爭性之外, 即是提升生態環境和鄉村環境、提高農村地區生活質量和非農經濟多樣性。CAP的2014-2020改革中也是經濟、社會、生態三者並舉。雖然我國鄉村發展已經多次指出了農業和鄉村的多功能性, 《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2018-2022年) 》中也提到了鄉村生態、文化、社會治理這幾個方面, 但是在鄉村發展實踐中依然以經濟增長為重心, 這值得我們反思。

其次, 轉變政府職能, 鼓勵多部門多主體參與到我國的鄉村振興戰略之中。我國鄉村空心化、原子化現象日益嚴重, 鄉村發展事務多被置於無人問津之地, 完全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科層管理無法實現真正的鄉村振興。鄉村振興戰略既需要政府轉變職能由管理者走向服務者, 增加政府多部門聯合, 也需要當地行動者與外來企業、非政府公益組織等多種行動主體的參與。這樣才能為我國的鄉村振興戰略注入活力。這也是歐盟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面對日益凋敝的歐洲鄉村開出的藥方。

最後需要說明, 鄉村振興並不是要一個不落地留住所有鄉村, 所有的鄉村人口和農業生產方式。《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2018-2022年) 》中提出了一類搬遷撤併類村莊, 但是此類村莊如何界定, 搬遷撤併措施如何進行, 是採取強制性行政手段還是在鼓勵性措施的引導下逐步退出?歐盟鄉村發展一直伴隨著農業勞動人口逐漸減少和日趨老齡化的趨勢, 但除了為青年農民提供啟動資金、培訓職業農民, 以及LEADER項目之外, 還採取了與此並行不悖的鼓勵邊緣農戶和處於生態脆弱區的農戶逐步退出農業生產、鼓勵農民提早退休等政策。農業人口減少與農村居住人口逐漸增加並不矛盾;農業生產比重下降與農村經濟更加多元化共存;城鄉結構差距縮小, 而且鄉村優越的生態環境使得鄉村更具吸引力, 歐盟農業和鄉村發展已經實現的這一境況正是我們鄉村振興的目標。

作者簡介:田甜, 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博士生;; 左停, 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100193) 。;

來源:現代經濟探討2019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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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進現代化的過程中,鄉村該何去何從,是必須要回答的理論命題。早在2003年,賀雪峰就提出了「鄉村是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的判斷。一直以來,賀雪峰主張將鄉村建設成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固大後方。《大國之基》一書聚焦鄉村振興戰略與策略諸問題,從幾個層次展開作者關於我國現代化實踐路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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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農」工作方面,提出「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強化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基本原則,吹響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進軍號。實踐經驗表明,推動全域有機農業,是推進鄉村振興的途徑之一。
  • 黃季焜等:農村發展的國際經驗及其對我國鄉村振興的啟示
    在分析國外農村發展主要共性特徵和經驗的基礎上,提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1)農村發展路徑要遵循農村轉型和結構轉型相輔相成的規律,要特別關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與機制;2)未來城鄉人口要適應產業與就業空間變動趨勢,合理規劃農村人口布局;3)鄉村振興要在以農民為主體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區和農民的各自優勢和作用;4)鄉村振興項目實施要高度重視「從下至上」的參與式模式。
  • 鄉村振興的東亞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以日本韓國為例
    由於東亞地區的日本和韓國,在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且它們在資源稟賦、發展條件、農業特徵、歷史文化等方面與中國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這兩個國家鄉村振興的路徑與經驗可為我國學術界提供難能可貴的研究樣本。基於此,文章對日本造村運動和韓國新村運動的政策路徑及經驗教訓進行深入探討,以期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 生態莊園經濟:鄉村振興戰略的「山西路徑」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了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能夠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釋放出一系列積極信號,鼓勵支持農業優先發展。於是,在中國廣大的農村,在希望的田野上,鄉村振興的偉大實踐全面展開。
  • 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三治融合」的路徑選擇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強調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將「自治、法治、德治」作為鄉村治理現代化轉型的重要內容放在了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位置,為現階段國內各個地區的鄉村治理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全黨的重大戰略任務。
  • 黨建引領鄉村振興發展的地方實踐與經驗啟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關係全局的歷史性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對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
  • 鄉村善治決定鄉村振興的成敗
    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並提出「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2017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又強調,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並指出了七個方面的鄉村振興發展路徑。「必須創新鄉村治理體系,走鄉村善治之路」就是路徑之一。那麼,鄉村治理的內涵究竟是什麼?鄉村善治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作用究竟何在?如何才能走好這條道路?
  • 日本鄉村振興戰略的借鑑和啟示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日本於1999年頒布新的農業基本法,「鄉村振興」成為四大戰略支柱之一。雖然所處時代不同,但中日兩國要解決的問題十分相似。日本經驗對於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 日本「農村振興戰略」PK中國「鄉村振興戰略」,哪裡不同?
    我國的鄉村振興戰略在2017年中共十九大提出,鄰國日本於20世紀60年代實施了農村振興戰略。日本農村振興戰略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展農產品品牌營銷、開發與活用地域資源、創新農業技術、推廣農業六次產業化等。經過比較研究,日本農村振興成功經驗對中國成功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很大的啟示意義。
  • 鄉村振興戰略內涵解析
    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就明確提出了「堅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七大戰略」,並將鄉村振興戰略放在了「七大戰略」之中間位置,將鄉村振興上升到了戰略高度,足見鄉村振興戰略充滿了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和時代性。這一戰略全方位描繪了一幅富裕、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鄉村新圖景。
  • 產業融合發展模式是助推鄉村振興的根本路徑
    鄉村振興是一項長期戰略,亟須構築堅實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的構築,離不開強有力的產業經濟支撐。產業融合在宏觀上具有推動經濟增長、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社會就業、增進社會福利等經濟效應,在微觀上具有培育經濟主體、催生新興產業、增加經濟收入、提升產業競爭力等具體功能。
  • 田園空間博物館,鄉村振興新路徑?!
    從生態博物館到田園空間博物館田園空間博物館的前身是「生態博物館」,它的發展其實經歷了一個國際經驗本土化的過程。為了給鄉村注入活力,重新發現地域文化的價值,法國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期開始進行「生態博物館」的實踐,並於1969年設立首個生態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