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航空公司退票規則各不相同,但考慮到疫情這一變量,相應的規則也應做出適當調整,以應對各類新生或突發情況。一旦遇到糾紛,則應秉持基本的「契約精神」和法律依據來處理和解決。
近日,兩名留美學者起訴廈門航空,要求退回全部機票款一事引發關注。據報導,範醫生和丈夫需回國內工作,受疫情防控政策影響,採取了第三國轉機方式,從美國波士頓經由荷蘭阿姆斯特丹轉機回國。兩人買票後,卻被廈門航空告知不能轉機,可免費退票;在退票時,卻被告知需收取各1.6萬元的退票費用。
目前,針對此爭議,廈門航空回復稱:「由於該事件目前已經進入司法訴訟階段,目前廈航不方便發聲,以免幹擾法院審理進程,後續以法院判決為準。」
↑資料圖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航空公司如此操作,引發討論,有網友質疑這是「霸王退票費」。如果上述事實屬實,從法律角度,這樣的退票費是否合理?依據是什麼?
在回答這些問題前,有幾個關鍵點需要注意:
一是根據報導,兩人通過美聯航官網購買了從波士頓到荷蘭阿姆斯特丹的機票,同時通過廈門航空APP購買阿姆斯特丹-廈門的機票,在購票時,廈門航空網站和廈門航空APP並沒有告知不能轉機回國。
二是在購票成功半小時後,廈門航空發來簡訊特別提醒不能轉機,該簡訊還清楚地寫著「退票免費」——「從第三國始發的乘客將不能途徑荷蘭中轉赴華,請已訂票旅客儘快聯繫原出票地免費退票,如繼續前往荷蘭,因轉機產生的滯留、遣返等後果由個人承擔。」
三是兩人收到簡訊馬上申請退票,在退票時卻被告知需要收取各1.6萬元的退票費用。經反覆投訴,依然未果。
按理說,事件脈絡清晰,並不複雜。如果報導內容屬實,這一番操作下來,兩位乘客整個購票、收簡訊、申請退票,之後被收高額退票費的過程,近似落入了一場「圈套」。只不過,「圈套」的另一頭,是信譽頗高的航空公司。
其實從常理來講,航空公司大概率是不會主動「下套」的,引發糾紛、招致批評甚至影響聲譽,如此做法完全討不了好。最大的問題,可能出在相關的「規則」上。
按照基本的商業交易規則,當顧客在廈門航空購買從阿姆斯特丹至國內的機票時,廈門航空理應提醒「不能轉機」,這是它應盡的義務,也是顧客與航空公司籤訂「契約」的前提。即便是因為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無法完成客運,卻讓乘客高額「埋單」,這至少在商業交易上有失公允。
其實,不只商業交易規則,航空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也無依據可言。依照律師的說法,在此事上,雙方所籤的「客運合同」就是「航空公司收取票款,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因此,沒有將客戶運送到目的地,也就是沒有履行運送旅客的義務,所以收取旅客的費用(扣退票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而弔詭之處還在於,明明航空公司此前的簡訊表示,可以免費退票,終了卻要收高額退票費,如此標準不一,也難免讓人質疑。雖然航空公司回應稱此事已進入訴訟階段,不便發聲,但至少應就此細節有所說明。畢竟,信息與規則的公開透明,才是博得公眾認可,獲取公信力的保證。
事實上,自疫情以來,相關案例的發生已不在少數,民航局等職能部門對退票手續費問題也多有調控。具體到實際操作,不同的航空公司退票規則各不相同,但考慮到疫情這一變量,相應的規則也應做出適當調整,以應對各類新生或突發情況。一旦遇到糾紛,則應秉持基本的「契約精神」和法律依據來處理和解決。維護公正,本質上就是在維護自己的根本利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和生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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