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1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公告
一、2020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涉及我市6家生產經營企業1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山西全廣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全廣食品有限公司於2020年3月28日生產的金錢麻餅(芝麻餅)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金錢麻餅(芝麻餅)產品,也未發現食品添加劑糖精鈉。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3月28日生產金錢麻餅(芝麻餅)200袋,出廠檢驗用量15袋,其餘185袋,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使用蜜餞類原料「精品糖棗」帶入,其糖精鈉含量最大允許值為8g,而該批次金錢麻餅不合格《檢驗報告》顯示糖精鈉含量為0.070g/kg,遠小於允許帶入值0.182g/kg,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對帶入原則規定,當事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對山西必享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必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批次為2020年6月15日的紅豆切片麵包和批次為2020年6月16日的港式大麵包,經檢驗,有2批次顯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佔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上述批次紅豆切片麵包和港式大麵包產品。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6月15生產紅豆切片麵包50袋,出廠檢驗使用5袋,其餘45袋全部銷售完畢;2020年6月16日生產港式大麵包50袋,出廠檢驗使用5袋,其餘45袋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上述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生產過程使用食品添加劑過量造成的,針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已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7.5元;2、處罰款60000元。罰沒款共計60067.5元的行政處罰。
(三)對山西頂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頂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復用餐飲具(骨碟、長盤、大碗、口杯),經檢驗,有4批次被檢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造成該4批次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存在餐具清洗、消毒時未按照規範操作造成二次汙染,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已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對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經銷批次為2020年6月15日的紅豆切片麵包和批次為2020年6月16日的港式大麵包產品,經檢驗,有2批次顯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佔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上述批次紅豆切片麵包和港式大麵包產品。經調查,當事人購進2020年6月15批次的紅豆切片麵包13袋,購進2020年6月16日批次的港式大麵包42袋,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上述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使用食品添加劑過量造成的。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免予處罰。
(五)對山西就上便利店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迎澤西大街店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就上便利店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經銷批次為2020年6月6日的倒蒸紅薯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倒蒸紅薯產品。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6月11日從山西樂興工貿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倒蒸紅薯12袋,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過量導致的。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免予處罰。
(六)對太原市小店區浪滿沙食品經銷部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小店區浪滿沙食品經銷部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4月14日的聞喜煮餅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聞喜煮餅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從生產企業山西永祥和聞喜煮餅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該批次產品1箱,合計20袋,被抽檢13袋,其餘7袋,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生產環節所導致,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2020年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涉及我市2家生產經營企業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山西尚上撈時尚火鍋餐飲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尚上撈時尚火鍋餐飲有限公司於2020年5月7日的涼皮釀皮(麵筋),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涼皮釀皮(麵筋)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涼皮釀皮(麵筋)2kg,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因該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已經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9元;2、罰款6000元。罰沒款共計人民幣6039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太原星河灣酒店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星河灣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復用餐飲具(中式燉盅),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造成該批次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存在餐具清洗、消毒時未按照規範操作造成二次汙染,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已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2020年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其中發現我市6家生產經營企業6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太原市小店區美日蔬鮮蔬菜店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小店區美日蔬鮮蔬菜店於2020年4月29日購進的綠豆芽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綠豆芽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綠豆芽3Kg,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因該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已經積極整改。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元;2、處罰款3100元;罰沒款共計3109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羊市街店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羊市街店經銷的購進日期為2020年4月27日的奶油草莓,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氧樂果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奶油草莓產品。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4月27日從清徐縣美特好農產品配送物流有限公司統一購進該批次奶油草莓10盒,規格為0.6kg/盒,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原因。我局已針對該批次奶油草莓的供貨商太谷縣旭沁紅種植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監管部門——晉中市農業農村局發去了《案件移送函》。因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太原市杏花嶺區鄭麗芳蔬菜經銷部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杏花嶺區鄭麗芳蔬菜經銷部經銷的購進日期為2020年4月27日的平菇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總汞(以Hg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平菇產品。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4月27日購進平菇50kg,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因該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已經積極整改。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5元整;2、罰款2300元整。罰沒款共計人民幣2350元的行政處罰。
(四)對太原市尖草坪區北環鮮天下生鮮店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尖草坪區北環鮮天下生鮮店經銷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4月21日的佳禾純土豆粉條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佳禾純土豆粉條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的佳禾純土豆粉條產品10袋,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為生產環節的原因。因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五)對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迎澤西大街店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迎澤西大街店經銷的購進日期為2020年4月26日的草莓,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氧樂果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草莓產品。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4月26日從清徐縣美特好農產品配送物流有限公司統一購進該批次草莓50盒,規格為0.6kg/盒,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原因。我局已針對該批次草莓的供貨商太谷縣旭沁紅種植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監管部門——晉中市農業農村局發去了《案件移送函》。因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六)對太原市尖草坪區新元澱粉製品加工坊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尖草坪區新元澱粉製品加工坊生產加工日期為2020年4月21日的佳禾純土豆粉條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佳禾純土豆粉條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共生產加工該批次的佳禾純土豆粉條產品192袋,合計48Kg,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加工過程中操作流程不規範所導致,針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已經積極整改。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4.4元;2.罰款3000元。罰沒款共計3134.4元的行政處罰。
四、2020年其他省、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涉及我市2家生產經營企業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於2020年4月10日生產加工的黃花菜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黃花菜產品。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4月8日從總公司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黃花菜原料65kg,4月10日分裝生產黃花菜325袋,規格為200g/袋,5袋用於企業出廠自檢,其餘已全部銷售,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原料把控不嚴所導致,針對這一問題當事人已經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36元;2.罰款51000元。罰沒款共計52536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山西多樂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多樂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12日的古城純牛奶產品,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非脂乳固體、酸度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有該批次古城純牛奶產品。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3月14日從晉中開發區志誠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產品1件(規格為200ml*16袋/件),已全部銷售完,故無法沒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生產環節導致。因該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