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通過 個人轉帳超20萬須報告

2020-12-11 中國法院網

2006-11-01 13:14:15 | 來源:新華網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反洗錢法,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轉帳20萬元以上須報告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常被視為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核心。 

  反洗錢法明確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現行法規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帳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可向公安部門核實客戶身份 

  現實生活中,不少機構利用虛假證明開立股票、銀行帳戶,從事金融違法活動,擾亂了金融秩序。 

  反洗錢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法律還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或者假名帳戶。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拍賣企業也有義務監控洗錢 

  隨著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嚴格和完善,洗錢逐步向從事房地產銷售、貴金屬和珠寶交易機構、拍賣企業、典當行等非金融機構滲透。 

  反洗錢法將特定非金融機構列入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按照反洗錢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當被問及如何防範通過房地產、珠寶、古玩等方式進行洗錢活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表示,洗錢活動除了通過金融機構進行以外,可能也會通過一些其他的經濟往來進行,比如大額資金流動的經濟活動、房地產交易、貴金屬交易、珠寶交易等。 

  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 

  隨著技術手段不斷發展,洗錢資金的劃轉和提取非常便捷,一旦得逞,犯罪資金將難以被監控和追繳。 

  反洗錢法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在實際中,中國人民銀行為我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並已於2004年建立了我國的金融情報中心--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反洗錢法還對反洗錢調查作出嚴格規定,要求在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臨時凍結資金不得超48小時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審議時提出,凍結客戶資金影響很大,凍結時間應嚴格限制。 

  反洗錢法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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