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明星肖像權成本多高?兩餐飲公司被判賠10萬元

2020-12-13 環京津網

原標題:侵犯明星肖像權成本多高? 兩餐飲公司被判賠10萬元

來源:揚子晚報

邀請明星代言是不少商家為搶佔市場的常用手法,然而,這其中也經常夾雜著一些侵犯明星肖像權、姓名權的錯誤行為。去年3月,國內某影視明星團隊偶然發現揚州市區一家餐飲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公然使用該明星的巨幅海報和宣傳標語。該明星認為自己的肖像、姓名被人擅自非法使用,遂將該餐飲店告上法庭。而這家餐飲店則辯稱,自己手中已握有《明星肖像使用許可合同》和《肖像授權書》。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誰有理?近日,邗江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店內懸掛明星照片

明星團隊出手制止

去年年初,位於城區某商業綜合體內的一家火鍋店迎來開業熱潮。由於裝修別具一格,店鋪選址佳,再加上口味獨特,這家火鍋店吸引了不少消費者光顧。一些關注娛樂圈動態的年輕市民留意到,火鍋店的門口、大廳以及餐桌上擺放或懸掛著數張國內某知名明星的形象照片和親筆籤名。

「看到是明星代言的餐廳,就覺得檔次和菜品肯定不錯,所以去吃了好幾次。」「90後」市民小芳回憶說,店內懸掛的巨幅海報上寫著「某某明星帶你吃火鍋」,當時這家店門庭若市,到了周末都要排隊叫號等著就餐。然而,這家店才開業兩個多月,就有細心的市民發現,店內懸掛、擺放的明星照片一夜之間全消失了。這是怎麼回事?

「該火鍋店擅自非法使用明星照片,我們從未和對方籤訂《明星肖像使用許可合同》。」經過踩點考察和消費點評網站查詢,該明星所在團隊指出,這家餐飲店根本就沒有獲得明星的同意和授權。作為一家連鎖餐飲企業,除揚州外,在南京、蘇州等地的三家門店也存在類似侵權行為。經過數次溝通,四家門店及時撤除了明星宣傳照和籤名。

雙方對簿公堂

侵權行為並非故意為之

雖然火鍋店及時撤掉了店內的明星宣傳照,但該明星團隊認為,此事已對當事人的形象產生了影響。「這樣做容易使公眾形成餐飲店和明星存在品牌代言關係的誤會,導致我們喪失了同類品牌的商業合作機會。」明星團隊工作人員多次與火鍋店交涉。

為了討要經濟賠償,這名明星將火鍋店所屬的江蘇某餐飲公司和揚州某餐飲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邗江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糾紛。

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官表明了自己的訴訟請求。隨後,兩家餐飲公司作為被告,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

被告提供的《明星肖像使用許可合同》及《肖像授權書》顯示,其使用該明星的肖像和籤名,是基於其與某影視公司已籤訂的兩份合同。「我們有相關授權手續,應該不算是侵權行為。」被告方辯稱。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權。被告卻表明,已經獲得明星的授權。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誰的說法有理呢?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手中握有的「證據」並非明星的真實授權,也就是說,中間介紹人即某影視公司涉嫌虛假授權。

被告當庭表示,與他們對接的某影視公司聲稱能夠從中接洽,且和明星合作多年,還專門為火鍋店設計了宣傳標語和海報。「交納了不菲的合作費用,一心想著提升品牌知名度,誰料竟捲入這場官司」,被告為此懊悔不已。

日前,發現上當的兩家餐飲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明星成功維權

被告使用兩月被判賠10萬元

對於雙方的爭議焦點,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經過雙方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證據,法院認定了這些事實:原告系中國內地影視演員、歌手,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兩被告共同經營這家火鍋店,被告在火鍋店開業時,未經原告的授權,在商場內張貼宣傳海報2張,分別配有明星照片各1張;店鋪入口處放置明星人形等身立牌2張;廣場中庭內懸掛長幅海報上配有明星照片1張;店內餐桌立牌卡片、入口處海報均印有明星照片,合計7處使用了明星的照片。另外,在消費點評網站上,部分消費者將涉及原告照片的海報發到網站內,有消費者評論這家店有明星代言。

法院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侵害肖像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其經營場所火鍋店內、外的廣告、海報中使用原告照片、籤名,利用原告公眾人物效應進行宣傳,具有營利目的,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結合原告的社會知名度,涉案侵權照片使用時間、數量、範圍,被告主觀過錯程度及經營收益情況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告因誤認為得到原告授權而進行宣傳,沒有故意侵權的主觀惡意,在收到律師函後及時撤除了相關宣傳照片,侵權時間為兩個多月,侵權時間較短,其經營範圍主要輻射區域為揚州市區,影響範圍有限,參考被告的營收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另外,對原告因維權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酌定按2萬元計算。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這名明星經濟損失8萬元、維權費用2萬元,合計10萬元。

「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多涉及餐飲行業及KTV等娛樂行業。」法官提醒,作為經營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及時就相關經營問題諮詢法律界人士,從而規避對他人肖像權、姓名權、著作權的侵犯。(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杜鑫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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