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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風雲史學 (獨家原創,禁止搬運洗稿等商業行為,違者必究!)
說到人販子相信很多看官朋友都會和小編一樣,極其的痛恨和不恥。而拐賣婦女兒童從從至今,就一直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犯罪問題。廣大老百姓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是相當痛恨的,雖然法律會嚴懲這些喪盡天良的畜生,但是依舊無法平息廣大群眾的憤怒,很多人都認為這類人就該死。但是現在中國的法律對於這類型的畜生,一般都是判個5-10年,造成死亡等嚴重犯罪行為的才會判處死刑。那麼古代對於這類型的犯罪是採取什麼樣的懲罰措施呢?看完下面這些內容,不知道您會作何感想!
古代將拐賣人口都統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就有明文規定。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傷殺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意思就是說拐賣人口在古代就是大罪。按照漢朝律令會處以磔(zhé)刑,就是將犯人砍頭後,把屍體的肉分割開來,再把四肢斷開,意思是讓這種人死無全屍。這種刑罰原本是用來對待祭祀的牲畜使用的!可見從漢代開始,就把這類型的罪犯比作畜生!
後來的歷代王朝的在對待此類犯罪行為的立法上,基本都沿用此類規定。
而從唐代開始,朝廷已經開始意識到了拐賣人口對於社會的危害性。因為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更加嚴厲,唐律規定:
販賣十歲以下孩童的,即便對方家庭是自願的,也會被視為搶掠人口,將予以嚴懲。販賣的人口為奴婢的,判絞刑;販賣人口做別人家奴的,流放三千裡外;販賣人口用作妻妾子孫的,判徒刑三年。
而到了元朝時,由於疆域遼闊,販賣人口形成了一個頂峰的局面。特別是當時很多的元朝官員都以擁有高麗女人為榮,所以很多人販子都從高麗拐賣婦女到中國來。而朝廷為了打擊這種陋習,頒布了法律規定只要是略賣行為,一經發現就是死罪。
到了明朝時,朝廷對於販賣人口的立法更加完善,但是相應的刑罰卻減輕了許多。立法中規定只要是誘拐為奴婢,妻妾子孫的,杖一百,徒三年。但這裡要說的是一個叫「採生折割」的罪名,意思就是故意致使兒童殘疾,一旦被抓住就是凌遲處死。
在清朝嘉慶年間,有一個叫張良璧的人由於沉迷於巫術,為此居然16年裡殘害了16名女嬰,其中死掉了10人。被抓住時罪犯已經70多歲了,但是嘉慶帝依舊沒有放過他,下令凌遲處死。
由此可見,從漢代開始對於拐賣婦女兒童就都是嚴懲不貸的。小編認為現在國家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這類人判刑還是較輕的,因該效仿古代一經發現就該處死,這樣社會上才不會出現這種泯滅人性的罪行存在了。對此各位看官朋友怎麼看?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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