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號咖啡|曲為之防,檢為之治——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現實可能與...

2020-12-09 澎湃新聞

原創 上海檢察 上海檢察 收錄於話題#75號咖啡·法律沙龍16個

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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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一、企業刑事合規評價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係

二、檢察機關在企業刑事合規評價中的角色定位

三、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路徑探索

上期回顧

75號咖啡|曲為之防,檢為之治——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現實可能與路徑探索 (上):理論觀照

一、企業刑事合規評價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係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長城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上一期各位專家為我們提供了看待刑事合規基本理念的域外視角,其中「協商性司法」「合作性司法」等詞語對我們來說其實並不陌生,在我們的訴訟制度中,已經有了這個土壤。接下來我們就將視角轉移到「怎麼做」的環節,從現有的司法制度出發,探討如何引入刑事合規制度。首先想請教四位嘉賓,企業刑事合規評價與認罪認罰從寬到底是什麼關係?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大背景下能否很好地接納、融入刑事合規制度?

耿方方

金山區檢察院檢察官

檢察機關介入企業刑事合規需要制度上的依據或者重新構建相關制度,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刑事合規制度具有一定共通點,比如都具有協商性司法和從寬處理的激勵性,因此有人認為將企業刑事合規內嵌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比較可行。但這兩種制度在定位和目的上並不相同,比如在是否附加條件和評價的基礎方面,認罪認罰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對其犯罪事實的悔罪態度,一般不附加特別條件,檢察機關根據悔罪情況作出相應評價,而刑事合規主要針對企業在犯罪之後,配合相關監督考察措施,檢察機關根據監督考察結果作出相應評價;在價值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加注重效率,速裁案件一般的辦案期限只有十天,但刑事合規需要較長的考察期限,更加注重質量和社會效果,若將刑事合規作為認罪認罰制度的「認罰」內容難以發揮刑事合規的制度價值。因此,從長遠看需要確立獨立的刑事合規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行。

石磊

最高檢理論所信息部主任

我們這裡所講的刑事合規檢察監督,實際上是指以刑事合規為基礎的檢察機關如何進行暫緩起訴或是附條件不起訴的制度,而不是刑事合規本身。但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暫緩起訴制度,附條件不起訴也只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而認罪認罰從寬和相對不起訴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因此現在要進行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探索,只能藉助這兩個已生效的制度。

換言之,刑事合規檢察監督和認罪認罰從寬,其實是「實質」和「殼」的關係,對企業暫緩起訴或附條件不起訴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要「寄居」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但我認為在將來不可能一直局限於此,因為刑事合規暫緩起訴或是附條件不起訴要進行監督考察,且考察期不能太短,而認罪認罰從寬則要求實體上從寬、程序上從簡,這就意味著要快,從這一點來講二者是存在矛盾的。因此,就目前而言,我覺得二者僅僅是「寄居」關係。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對於刑事合規,要區分兩個方面,一是作為酌定情節,二是作為激勵機制。作為酌定情節,現行的制度框架內有一定的操作空間。在審判前階段,如果我們承認企業本身也存在認罪空間,承認其在訴訟過程中有獨立意志,在其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企業前期的合規建設和合規方案的有效實施,作為酌定情節,並在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時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這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的精神。

但如果將刑事合規作為激勵機制,我認為,現行的制度框架是難以為繼的。首先,對涉罪企業進行一定期限的合規監督考察,這與附條件不起訴相似,但立法又對附條件不起訴限定了適用範圍;其次,現行相對不起訴制度沒有考察期限的規定,也難以直接適用;再次,就認罪認罰從寬來講,合規建設和監督考察的時間要求,似乎也與認罪認罰從寬的效率價值相衝突。因此總體上,刑事合規作為酌定情節具有一定操作空間;但作為刑事激勵措施,在現行制度框架內運行存在一定困難。

毛玲玲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我認為根據「兩高一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犯罪人屬於初犯、偶犯等情況以及具有「悔罪」表現等,企業犯罪時企業是犯罪人,現階段如果將企業是否初犯、偶犯以及「悔罪」情況、再犯可能性等情況的評價作為激勵機制「寄居」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下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擇。在檢察環節,在綜合考察企業犯罪的原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情況的基礎上運用自由裁量權,給予相應的「從寬」,這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涵是契合的。

二、檢察機關在企業刑事合規評價中的角色定位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長城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經過剛才的討論,我們知道企業刑事合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是一回事,但在目前階段,如果要引入刑事合規,可能還要藉助認罪認罰從寬這個有力的土壤。我們知道,美國的檢察官帶有行政色彩,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但我國檢察機關並沒有這個職權。那麼在我們探索刑事合規制度時,檢察機關應該居於怎樣的地位,如何發揮作用?

石磊

最高檢理論所信息部主任

對於刑事合規而言,關鍵不在於對涉罪企業定重罪或處重刑,而是刑事司法在規制企業犯罪時是否給予企業多元化的法律救濟機制以及適當的監督方式,使得企業在涉嫌犯罪時能夠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這個過程中,作為追訴機關的檢察機關作用十分關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檢察機關可以探索以「監督者」地位介入企業刑事合規活動中。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對於檢察職能定位的問題,我認為檢察機關「大包大攬」或者「放任不管」都不可取。以一種最終把關且同時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合規監督考察的方式介入企業刑事合規活動中,比較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者的角色。就比如在之前刑事和解的改革過程中,無論是試點還是最後的確立,檢察機關都是主持者而非一方參與者。關於角色正當性問題,通過協議形成由涉罪企業作出合規承諾的方式也許是相對合理的。

耿方方

金山區檢察院檢察官

考慮到監督考察和處理決定的公平公正、規範高效,我認為檢察機關要發揮主導作用,探索通過組建企業監管考察人員庫、成立監督考察小組、進駐企業等方式完成監督考察,以「監管者」的角色督促和引導企業構建合規計劃,推動企業開展刑事合規建設,並對涉案企業和個人遵守規定及刑事合規計劃的執行等情況進行評估。同時關注企業後續合規狀況,進行必要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督促企業及時整改,或者建議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路徑探索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長城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剛才的討論,總結來講,其實是「現實可能」的問題,從更加開闊的視野來看,刑事合規的前景確實值得展望,但也存在不少現實障礙。接下來我們就進入到「路徑探索」,著眼於下一步,如何將刑事合規引入到我們的司法實踐當中去,有哪些可能的實現路徑,會遇到怎樣的困難或障礙?

石磊

最高檢理論所信息部主任

談到實現路徑,首先不得不提到觀念和理念的問題。有人有這樣的顧慮,對涉嫌犯罪的企業或者是企業家相對不起訴,是不是違反了公平原則?因為以往我們說刑事合規,往往是從達到雙贏、多贏、共贏,從維護國家利益的角度,鮮少從公平角度進行考慮,但如果一項制度挑戰了公平底線,無論它對社會多麼有益,恐怕都是飲鴆止渴。我個人認為,如果是在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或者是認罪認罰從寬的框架之下,要求企業進行合規承諾,並促使其實施有效的合規計劃,這其實是對悔罪表現的具體化,它並不是一個新鮮的東西,只不過認罪認罰從寬要求有悔罪表現,但是對企業怎麼悔罪沒有具體規定,刑事合規就是一種悔罪表現。而一個普通人如果符合悔罪表現,同樣也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或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兩者只是因為具體的犯罪情景不一樣,所以對其採取不同的處遇辦法,不能認為是違反公平原則。

具體的路徑選擇方面,我認為,相對不起訴、認罪認罰從寬和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這三種方式是目前合法、有效的檢察手段,基本可以覆蓋我們現在的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實踐。檢察機關介入評價企業是否符合合規條件,實際上是考察企業的悔罪表現,據此決定是否對其不起訴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從這個角度講,檢察機關是可以監督企業制定並實施合規計劃的。對於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企業,檢察機關也有責任制發社會治理類的檢察建議。

耿方方

金山區檢察院檢察官

從檢察機關的刑事檢察職責權限看,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和法律監督,而其中起訴裁量權是最重要的內容,要將刑事合規落實到對犯罪企業的處理決定上,現階段可能的選擇有相對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因為刑事合規監督考察對企業來說是一種附加條件的不起訴制度,它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具有一定相似性,但當前的法律還沒有規定將企業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因此只能考慮在相對不起訴的範圍中進行,而刑事合規監督考察與傳統的相對不起訴仍有區別,因為傳統意義上的相對不起訴主要是考慮已發生的犯罪事實,並且基於犯罪情節輕微而作出,至多是在犯罪情節基礎上考慮退贓退賠、賠禮道歉等因素,並不會提出過多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考慮擴大相對不起訴的適用範圍,將企業合規監督考察納入相對不起訴的制度框架,給刑事合規一定的制度運行空間。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目前來講,可能耿方方檢察官剛剛提到的藉助相對不起訴這樣一個制度資源,來進一步擴展暫緩起訴的相關內容,是一個相對合理的改革路徑。從以往的改革經驗來看,很多自上而下的改革都是對現行的制度有所突破,但又不能完全以一個全新面貌出現。充分藉助相對不起訴這一法定的制度資源,進行適度探索,可能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當然,這仍然存在一定的改革合法性問題。

毛玲玲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我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檢察環節引入刑事合規激勵機制需要關註解決的一些問題:1.企業犯罪多是經濟犯罪,行政執法階段受到行政處罰,支付了行政罰款,刑事司法階段的刑事合規激勵機制如果像美國的一樣,如何與行政執法進行銜接與協調?2.如何保障這種激勵機制的公平適用,大公司相對於小公司,是否更有機會建立或完善刑事合規,或者被認為更有適用這種量刑激勵機制的價值?3.企業不是自然人,如果在監督考察環節企業註銷、解散,如何處理?4.如果刑事合規被評價為有效,但又發生了更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發生新的犯罪,會否影響檢察機關的權威性?5.目前司法實踐中,行為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就已經是刑事辯護的焦點,如果企業犯罪可以獲得特殊處遇,刑事合規是否會淪為企業負責人逃避責任的外殼,如何有效監督避免這種情況?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長城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剛才毛教授提到的幾點,確實非常值得我們警醒和反思,看來我們在思考和探索這項制度的時候,還是要時刻保持清醒理性、充分做好預判。剛才大家討論路徑選擇,認為在現行制度框架內,相對不起訴是一種可能方式,那麼進入更微觀的層面,在具體制度設計或改造時,我們可以做怎樣的努力,應該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耿方方

金山區檢察院檢察官

我認為合規監督的具體流程可以設計為四個主要步驟:一是啟動刑事合規監督考察,二是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三是檢察機關作出監督考察決定,建立監督小組開展監督考察,企業履行合規承諾,四是檢察機關根據考察評估結果作出處理決定。這裡面有幾個關鍵點:第一,對企業合規的監督考察模式,可以有三種:一是檢察機關直接介入負責監督考察和評價,優點是可以保證監督考察的積極性和規範性,但檢察官負擔較重,也缺乏專業性;二是檢察機關聘請第三方成立監督小組,既能保證檢察機關在監督考察中的主導作用,又能確保專業性,還更容易進行風險控制,避免出現檢察機關既是決定機關又是考察機關的身份重合;三是涉案企業委託獨立監控人,優點是檢察機關負擔較輕,但容易發生企業和獨立監控人之間的串通作假風險。我認為第二種方式可行性較強。第二,企業合規承諾的內容可以包括: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追訴;退繳犯罪所得,明確補救挽損措施;制定實施有效的企業刑事合規計劃,定期匯報企業合規情況和刑事合規風險的排除措施等。第三,檢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在企業監督考察評估合格時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其他寬緩處理,但如果監督考察不合格或者存在特定情況撤銷刑事合規監督考察決定的,應當提起公訴。

石磊

最高檢理論所信息部主任

第一,在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適用範圍上,解決以下幾個問題很關鍵:一是要不要進行罪名限制?二是要不要設定危害性要求,把嚴重的犯罪,比如十年以上刑罰的排除在外?三是要不要對主體進行限定?在我看來,對於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具體實現,適用範圍是核心,考察監督相對這個問題更簡單些。第二,關於合規計劃的制定和審核,檢察官是否有能力和精力承擔?就目前情況看,由檢察官自己去做合規計劃並不現實,也不合理。對此,我認為檢察官和檢察院應該有限參與,而不能完全參與其中。第三,對合規計劃的監督考察,顯然讓檢察官自己去完成並不現實,因為存在廉政風險;而如果讓第三方進行監督,又會產生監督考察的組織和實施計劃的企業存在勾結的可能性風險。因此,相對來說,耿方方檢察官提出的第二種模式更為合理。第四,在考察期限設置上,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一個刑事案件最長的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是6.5個月,但合規考察期限至少要6個月甚至更長,這就會涉及超期、考核等一系列現實問題。第五,在處理結果和跟蹤回訪問題上,涉及到如果企業做了假合規,那檢察官的責任到底是什麼?或者過幾年後企業犯了更大的罪,倒查起來,檢察機關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也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進行制度設計是需要廣泛徵求意見和基於試點經驗的。我個人有以下初步建議:其一,監督考察的主體宜由檢察機關委託第三方機構作為合規監督官。這可以避免檢察機關作為當事人而產生的正當性問題,同時,又可以保障合規監督的專業性。其二,監督考察的內容宜突出專業性和針對性。根據涉案企業的類型和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專項合規建設計劃,如出口業務多,則出口管制合規計劃是急需的;如是網際網路企業,則數據合規計劃較重要;如商業腐敗多,則反商業賄賂合規計劃更重要,等等。其三,監督考察的效果要突出有效性。面面俱到的,或者僅限於建章立制意義上的合規計劃,缺乏實操價值。要幫助企業形成組織、人員、培訓、審查等一套內部合規制度體系。其四,考察期間內企業合規建設的情況,可以作為不再追訴的重要參考依據。

毛玲玲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第一,我認為檢察機關在已有的對自然人的起訴決定權的基礎上,可以拓展到非自然人,即企業上來,但是要針對企業區別於自然人的特徵作出相應調整。第二,對於監督考察評價問題,我認為可以交由行政監管部門進行,首先我國檢察官並不像美國檢察官那樣有直接的行政執法權,但有法律監督權,從監督行政執法的角度來落實自己的職能更能找到依據,同時也可以解決與行政執法銜接的問題。如果讓第三方來承擔這項工作,企業必定要為此承擔額外費用,這樣就增加了企業負擔,不利於營商環境的優化。第三,從預防犯罪或幫助企業提示風險點的視角看,其實檢察機關一直以來是在進行的,在辦案過程中對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提出檢察建議,其本質就是幫助企業刑事合規,助力企業良性發展。

本期召集人

皇甫長城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感謝各位嘉賓的精彩發言!今天我們的討論最終落在解決之道的同時,更是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問題,使得我們這場沙龍更具啟發意義。經過本次沙龍,我認識到其實檢察機關一直在做包含有類似刑事合規理念的工作,只不過沒有用這個詞把它概括起來,與其說我們在討論如何引入刑事合規制度,倒不如說是用「刑事合規」這個熱詞,來觀察檢察職能發揮的一種新視角。如何進行更完善的制度設計、更好地履行檢察職責,促進企業發展、服務社會經濟大局、為市場主體發展壯大營造良好司法環境,還需要我們孜孜不倦的努力和探索。

精彩內容,未完待續

曲為之防,檢為之治——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現實可能與路徑探索

(下):對網際網路領域的探討

文稿整理:黃浦區檢察院 尹舒逸、陳靜

浦東新區檢察院 王端端

上海市檢察院 祁堃

原標題:《75號咖啡|曲為之防,檢為之治——刑事合規檢察監督的現實可能與路徑探索(中):本土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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