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29號)顯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將費用及時入帳。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未對2018年5月、6月、8月職工工資進行計提,涉及金額136.44萬元;未對2018年6月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等費用進行計提,涉及金額2.23萬元;未及時對2017年保險行業協會會費進行入帳,涉及金額5.948萬元;未將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個月的房屋租賃費準確入帳,涉及金額86.89萬元。
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未按規定對費用進行分攤。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個月的職場租賃費時,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未按照實際部門辦公面積進行分攤,涉及金額15.96萬元;在分攤2017年車險純風險保費測算發布體系運營費用時,未按各機構實際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分攤,涉及金額3867.93元。
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虛列諮詢費用。2018年9月17日,長安責任煙臺中支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籤訂諮詢合同,長安責任煙臺中支向其支付9.7萬元管理諮詢費用,某網絡科技公司向長安責任煙臺中支提供企業和市場信息管理諮詢服務。經查實,某網絡科技公司後將8.924萬元打入某保險銷售服務公司帳戶,實際用於支付長安責任煙臺中支手續費。
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保費收入等統計指標財務核算不正確。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將本應於2018年確認的責任險保費收入延遲到2019年確認,涉及保費3.45萬元;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在對部分「長安個人重大疾病保險及附加婚姻津貼保險」保單退保時,未按照條款要求計算未滿期淨保費,涉及保單1件。
時任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總經理張峰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山東銀保監局表示,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罰款20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張峰警告並罰款2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顯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顯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29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29號
當事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
地址: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2000號舜泰廣場8號樓1-1101
主要負責人:張峰
當事人:張峰
身份證號碼:37080219650702XXXX
職務:時任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
(一)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將費用及時入帳。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未對2018年5月、6月、8月職工工資進行計提,涉及金額136.44萬元;未對2018年6月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等費用進行計提,涉及金額2.23萬元;未及時對2017年保險行業協會會費進行入帳,涉及金額5.948萬元;未將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個月的房屋租賃費準確入帳,涉及金額86.89萬元。
(二)未按規定對費用進行分攤。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個月的職場租賃費時,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未按照實際部門辦公面積進行分攤,涉及金額15.96萬元;在分攤2017年車險純風險保費測算發布體系運營費用時,未按各機構實際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分攤,涉及金額3867.93元。
(三)虛列諮詢費用。2018年9月17日,長安責任煙臺中支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籤訂諮詢合同,長安責任煙臺中支向其支付9.7萬元管理諮詢費用,某網絡科技公司向長安責任煙臺中支提供企業和市場信息管理諮詢服務。經查實,某網絡科技公司後將8.924萬元打入某保險銷售服務公司帳戶,實際用於支付長安責任煙臺中支手續費。
(四)保費收入等統計指標財務核算不正確。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將本應於2018年確認的責任險保費收入延遲到2019年確認,涉及保費3.45萬元;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在對部分「長安個人重大疾病保險及附加婚姻津貼保險」保單退保時,未按照條款要求計算未滿期淨保費,涉及保單1件。
時任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總經理張峰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財務事項明細表、記帳憑證複印件、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罰款20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時任長安責任山東省分公司總經理張峰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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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h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