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財姨發布了《關於徵求<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正式文頒布後,將自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等原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廢止。本規定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三個二級科目:「預繳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取消一個二級科目「增值稅檢查調整」(原因不明)。
至此,「應交稅費」下屬與增值稅有關的二級明細科目由原來的五個增加到七個,塗黃為新增。
各明細科目核算內容如下:
「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解讀:將預繳稅款通過新設的二級科目而不是通過「已交稅金」專欄核算,可保證「已交稅金」專欄只核算本月繳納本月的稅金。本科目平常只有借方數,只在預繳稅款且取得完稅憑證後記錄,月末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無餘額。
「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於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等已入帳,但由於尚未收到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解讀:以上兩個明細科目,主要是為了滿足價稅分離的需要,解決會計確認成本費用、收入利得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差異,其作用相當於筆者曾提出的「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科目。
「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除核算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外,主要用來核算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解讀:從會計制度上明確了分年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40%部分通過本科目核算。13個月後,應自本科目結轉至「進項稅額」專欄。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內容不變。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只適用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來核算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部分,新納入試點納稅人無需設置此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專欄設置發生較大變化。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內增設兩個專欄:「銷項稅額抵減」和「簡易計稅」,取消兩個專欄:「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被「銷項稅額抵減」替代)、「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取消原因不明)。
至此,「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屬專欄數量不變,仍為十個,前五個專欄餘額在借方,後五個專欄餘額在貸方,塗黃為變化科目:
新變化兩個專欄的核算內容如下:
「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解讀:替代原制度中的「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主要用於差額計稅項目,如房地產企業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按規定可以抵扣土地價款的,通過此科目核算。
「簡易計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解讀: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通過本專欄核算,不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如建築業企業針對老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應計提的應納稅額通過此科目核算。由於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和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得互抵,因此本專欄必須單獨核算,不得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其他專欄相混,月末本專欄直接應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以上各專欄均為一般納稅人所使用,包括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情況一:
所有進項業務,如果購進(建)前,即可明確本業務不屬於可抵扣範圍的,如貸款服務、餐飲服務等,應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核算,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進項業務,以及一般納稅人發生進項業務未取得,且無法取得扣稅憑證的,按此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情況二:
情況一之外的進項業務,購進(建)時,由於稅會時間差異,尚未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未取得扣稅憑證、已取得但尚未認證、已取得但未經稅務機關認證通過,根據稅法規定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情況三:
不動產以外的進項業務,取得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的,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情況四:
購進不動產或發生不動產在建工程時,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應將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將以後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將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自「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情況五:
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的,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代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時,按代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解讀:
扣繳義務會計核算三步走:
第一步,購買時價稅分離,分別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借方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方。
第二步,解繳稅款時,將所繳稅款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
第三步,取得完稅憑證後,將「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通過上述處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方餘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餘額+「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借方餘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借方餘額反映納稅人當期代扣代繳增值稅,可抵扣納稅人應納稅額。
發生納稅義務時:無論是正常銷售還是視同銷售,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納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納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未發生納稅義務:由於會計核算需要進行價稅分離時,也就是《規定》所稱會計收入或利得確認時點先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規定》指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應當按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帳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問題與解讀:
僅規定了發生成本費用即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處理,且只規定了一般計稅方法,對於簡易計稅方法允許差額,以及成本費用隨銷售額比例扣減的情形未做規定。
建議: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支付分包款項取得合規憑證之前,差額部分對應的應納稅額,通過「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或「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取得合規憑證後,自上述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借方,實現差額徵稅。
房地產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取得土地價款時按照全額計入土地成本,銷售時按規定計算可自銷售額中扣減的部分,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扣減)」科目,同時抵減「主營業務成本」。
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時:應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含待認證和待抵扣進項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等科目轉出,計入有關資產或費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三類資產,改變用途用於允許抵扣時:應當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調整相關資產帳面價值,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三類資產經上述調整後,應按調整後的帳面價值在剩餘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等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僅指增加值超過原值50%情形)時:應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於轉用當期轉至「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第13個月後允許正常抵扣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規定》原文:月度終了,企業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對於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對於當月多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問題:
只考慮了應交增值稅科目的結轉,未考慮預繳增值稅科目的結轉,而且「簡易計稅」專欄必須單獨結轉至「未交增值稅」。
建議分三步走:
第一步,首先將「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借方餘額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保證企業已預繳稅款現金流出可在未交增值稅科目內抵扣企業未交稅款。
第二步,其次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餘額(借方或貸方),單獨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保證簡易計稅多交增值稅不抵扣一般計稅未交增值稅。
第三步,最後通過分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餘額及其成因,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除「簡易計稅」專欄外的剩餘9個專欄合計餘額要麼結為零,要麼只剩留抵進項稅額。
具體方法:
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方如有餘額,應將餘額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結轉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月末餘額為零。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如有餘額,不存在已交稅金時,差額反映的是留抵稅額,不需要進行結轉處理;存在已交稅金時,要分析本月借方餘額產生的原因,將多交的增值稅通過「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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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來源:計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