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會計司今日發布《關於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解讀明確,政府補助有總額法和淨額法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財政部於2017年5月修訂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為便於理解,財政部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其他收益」科目、等問題做出解讀。
解讀明確,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政府補助準則不對「日常活動」進行界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徵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解讀指出,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總額法和淨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一次或分次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帳面價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淨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帳面價值或者所補償成本費用等的扣減。
企業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判斷某一類政府補助業務應當採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通常情況下,對同類或類似政府補助業務只能選用一種方法,同時,企業對該業務應當一貫地運用該方法,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對某些補助只能採用一種方法,例如,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即徵即退只能採用總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解讀明確,企業選擇總額法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的,應增設「6117 其他收益」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對於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如果企業先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再確認所購建的長期資產,總額法下應當在開始對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淨額法下應當在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預定用途時將遞延收益衝減資產帳面價值。如果相關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後企業再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總額法下應當在相關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淨額法下應當在取得補助時衝減相關資產的帳面價值,並按照衝減後的帳面價值和相關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國庫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庫〔2014〕175號)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對於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通過動支預備費或調整當年預算解決,不得對外借款。對於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應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對象應限於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不含企業),不得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且應僅限於臨時性資金周轉或者為應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的臨時急需墊款。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解讀明確,根據上述規定,政府原則上不對企業借款,相應不存在政府對企業債務豁免的情況,故將原政府補助準則(2006年制定發布)中準則適用範圍的有關規定予以刪除,即刪除了「債務豁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主要指當日仍存在尚未分攤計入損益的與政府補助有關的遞延收益。因採用未來適用法,企業不需調整2016年12月31日有關科目的期末餘額,在編制2017年年報時也不需調整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補助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主要指在這一期間內新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和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補助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應當視同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以確保在2017年度對政府補助業務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保持一致。
解讀指出,政府補助準則發布後,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相關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等)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原標題:財政部解讀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 明確適用範圍
責任編輯: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