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改革意在深遠
張敬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保持了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但創新之處不少。
具體而言,《徵求意見稿》對外購應稅消費品的10項抵扣政策進行明確,涉及捲菸、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檔化妝品等,對於抵扣憑證管理也做出了相應規定。從現在消費稅15個稅目來看,繳稅的產品主要是影響人類健康及生態環境的產品、奢侈品、不可再生資源、高汙染高能耗產品。不難看出,抑制這類產品消費並籌集財政收入,從而引導消費升級,依然是消費稅的根本目的。
《徵求意見稿》也明確了相關商品的稅目稅率表。如白酒在生產(進口)環節徵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在零售環節按5%徵稅;乘用車按照汽缸容量,按1%至40%不等的稅率徵收。上述商品,是消費者最為關切的,尤其乘用車——無論進口車還是國產車,此番《徵求意見稿》不僅讓消費者明白了車價構成,也給消費者進行了一次稅負啟蒙。
當然,隨著國內外市場形勢的變化,消費稅也在改革。大規模減稅降費後,中央和地方收入都相應減少,尤其是影響到了地方收入。消費稅是中央稅,為了緩解因為減稅降費給地方帶來的壓力,消費稅亟須從中央稅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享。10月份,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要求後移消費稅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就此而言,《徵求意見稿》在法治方面的更新為消費稅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簡言之,消費稅改革具有平衡中央和地方財權和事權的重要意義。
消費稅改革不僅平衡了央地財權,而且助力消費升級,可謂意在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