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戶外運動在中國可謂方興未艾。因為戶外運動,不僅可以鍛鍊身體,可以最大可能性釋放壓力,還能欣賞到平時旅遊的方式看不到的美景。在戶外活動也可以結識一幫有共同興趣的愛好者,除了同一次活動中相互幫助、胡吹海侃之後,還可以相約下一次、下幾次的結伴同遊,再也不用擔心沒有人和你一起玩了。只要有好的風景線路,有人隨便吆喝一聲,就可以找到一大群跟隨的人。
另外,戶外活動都是極其提倡AA制(自己承擔屬於自己那一份)。不但所有相關費用是AA制,所產生的相應的風險責任也是AA制。這對於絕大部分驢友來說,根本就不成問題。每次跟某個領隊(牽頭人)出去玩,玩得很開心,沒過幾天又頻繁諮詢「下次什麼時候去哪裡玩?」 當然,因為絕大多數的戶外活動都有「老驢」(有經驗的、穩重老道的戶外愛好者)做好精心策劃、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所以這一直看似歡樂無限且風平浪靜的戶外運動現象底下的,所隱藏的風險被很多人忽略,其中包括普通隊員和領隊,也包括老驢和新驢,還有驢友們的家屬。
有些經驗不足、做事不夠細心的驢友,在看到別人帶隊去野外玩得很嗨,於是自己也拉一幫人去玩,甚至去到自己完全不熟悉的線路(區域)。而且在對天氣變化、當地地形地質狀態等完全未知的情況,貿然前行。野外的條件本身就無法與成熟的旅遊景區相比較,而且戶外運動有太多的不確定性,當你預判不足盲目前進,風險就隨時可能發生。而當傷害發生之後,這個牽頭的人到底要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因此有了非常大的爭議。
正方:牽頭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主要論據如下:
1. 戶外活動本來就是AA制,這是整個戶外行業公認的規則。費用AA,風險AA。你不認可這個規則可以不參加,參加了就說明你認可這個規則。
2. 戶外牽頭人自己做攻略、做準備。為這個臨時的團隊做了那麼多的辛苦工作,也沒收你們一分錢。平平安安的時候大家一起嗨,出了事就要他賠償,說得過去嗎?如果每個牽頭人或領隊都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後誰還組織活動啊?
3. 根據法律原則,成年人自願和他們共同出遊,理應自己對風險有足夠的預判,能對因此產生的損害負責。
反方:領隊(牽頭人)需要負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1. 人是你帶出去了,你就有責任把人家安全、完好地帶回來。事故發生了當然和領隊脫不了干係。
2. 領隊沒有事先把所有的風險及風險等級講清講透,導致參加的隊員有誤判。
3. 出了事故之後,領隊沒有及時搶救,沒有給傷員止血,沒給他做人工呼吸,沒有背他下山
一時間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理更長。而且,即使驢友他本人也認可AA制規則,願意自己承擔一切,但當面對巨大的傷痛和巨額醫療費用的時候,這個AA的信念也許很快就被替換。再者,驢友認可規則,並不代表其家屬也認可。尤其是當人都已經死亡的時候,作為領隊你怎麼去跟他的家屬講理、辯解?
既然對於這個責任劃分有這麼大的爭議,就肯定會導致很多戶外事故損失與費用承擔無法協商一致,最終還是要走司法這條路。那麼,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最近全國的幾個典型法院判例,也許能說明一二。
判例一:領隊完全免責,駁回原告的全部請求。
2017年7月21日鄭州驢友「戈壁青石」在網站發帖「金秋北疆」自助遊。鄭州驢友「傷心」李某報名參加。8月15日驢友「傷心」不慎跌落懸崖,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屬狀告至法院要求其它15名隊員各種賠償共計26萬元。金水區法院審理認為:戶外活動中存在的風險是所有參與者都知道的,但仍然願意參加,說明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而且該次戶外活動為自助式活動,所有費用由各隊員AA制分攤,不屬於經營活動,沒有盈利性質。這種自由組織、自願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的活動中,不存在誰管理誰,誰對誰負責的問題。
判例二:領隊和其它隊員無過錯,但需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2006年廣西南寧13名驢友野外露營,半夜遇山洪暴發,一名女孩被衝走不幸身亡。家屬要求其它隊員賠償3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領隊賠償16萬多元,其它隊員連帶賠償4萬8千多元。領隊及驢友上訴。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並認為相約野外探險活動中突遇山洪導致女孩死亡,屬於不可抗力情形。其它隊員當時也盡了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12名隊員共同對死者父母經濟上補償2萬5千元。
判例三:領隊和隊員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11名驢友相約戶外爬山活動,其中一人摔下懸崖死亡。家屬將同行的10名驢友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總損失59萬多的一半(將近30萬元)。被告不服上訴到宜昌市中院。二審終審判決10名驢友根據擔責不同分別賠償1萬5千元到11萬元不等。二審法院認為,死者為有戶外經驗的人,理應知曉戶外風險,因對危險沒有合理預判而自身存在過失,應該減輕其它隊員(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因踩落石塊下滑導致死者失手的驢友陳鳴承擔11萬元賠償。其它同行隊員對於爬山崖通過的風險未充分考慮,存在一定過錯,判賠分別1萬5到3萬元不等。
雖然沒有人希望事故發生,但如果事故已經發生了,就必然要面對賠償的問題。從近幾年全國各地的判例中,基本按本文第一個判例,判領隊和隊員無責的還是佔多數。但也有不少判例判決領隊和隊員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這裡除了每一次戶外活動的具體情況不同以外,導致各地判決差異這麼大的原因,是中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立法來規範針對AA制戶外活動的風險管控與風險分擔,法院也大多數是援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甚至合同法的條款來作為判決依據。
因此,結合戶外活動公平、法律責任承擔等原理,戶外活動領隊(牽頭人)應當作好以下工作:
活動前儘可能多了解當地地形地貌,活動期間可能的天氣變化,包括所經過的河流上遊地區的天氣情況。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地質災害、天氣風險、體力或疾病發作風險)有充分了解。活動報名前,把所有可能的風險以文字的形式詳細告每一位隊員。並申明所有風險由參與者各自承擔,不接受者拒絕入群、入隊。篩選體質、體力、經驗者適合本次活動的隊員參加。並提出相關強制裝備的要求。不滿足要求者,拒絕其加入。活動進行期間,不斷地審視周圍風險的變化並審慎判斷風險級別。如果有無法預知的風險,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避開和補救。當事故發生之時,領隊及所有隊員在確保自己案例的前提下,應盡最大努力對傷者實施必要的救助。而作為同行的驢友隊員(或者是被邀請者),也應當對活動地點所存在的風險有充分的預判。行進過程中保護自己,一切按照戶外活動的安全規則來走,不給團隊添麻煩,發生了問題不抱怨,一起共同去面對,就是對團隊最大的貢獻,也是對辛苦的領隊最大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