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瓊自然資規〔2020〕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我省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助推鄉村產業振興,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範圍
設施農業是綜合應用工程裝備技術、生物技術和環境技術,按照動植物生長發育所要求的最佳環境,進行動植物生產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
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等用地;規模化養殖的畜禽舍(含給排水設施、種禽場內孵化房、奶牛場內擠奶間)、引種隔離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規模化水產養殖池、工廠化養殖池(車間)、進排水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等水產養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場、菌種與菌包(菌棒、培養料)生產及培育、出菇場所(鋼架結構PC板房)等食用菌生產用地;育種育苗場所;場區內寬度在8米以內的生產道路用地。
(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
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為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服務的附屬或配套設施用地。
1.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規模化農業種植和工廠化作物栽培後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作物種植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作物種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糞池、配肥池設施用地;種植生產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產品分級處理場所(含烘乾晾曬、分揀包裝);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產品保鮮儲藏冷庫、農資和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須的設施用地(包括糧食晾曬場、糧食育秧烘乾設施、糧食臨時存放場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主要包括養殖生產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物疫病防控等設施用地;飼(草)料存儲、加工與配製等設施用地;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肥料加工設施用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環保設施,漁業機械、漁用飼料等臨時倉儲用地;農產品清洗轉運、冷藏存儲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市縣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屬於經營性的糧食存儲和加工、屠宰和肉類加工、農機農資存放和維修等場所;農產品加工、倉儲和銷售等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農業園、農莊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展銷、大型停車場以及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生產設施用地規模。
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不得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變相圈佔土地。
養殖設施可建設多層建築,但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建築層數控制在六層以下。
(二)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
1.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作物栽培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農業種植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種植面積不超過500畝(含)的,按不超過種植面積3%確定,最多不超過10畝;種植面積500畝-1000畝(含)的,用地面積不超過15畝;種植面積1000畝-1500畝(含)的,用地面積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1500畝-2000畝(含)的,用地面積不超過25畝;種植面積在2000畝以上的,用地面積不超過30畝。
2.畜禽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規模化養豬、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控制在20%以內),面積不超過30畝。採取多層建築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45畝;工廠化水產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面積不超過15畝。採取多層建築從事規模水產養殖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30畝。
作物種植與畜禽水產養殖結合的設施農業項目,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按作物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規模分開單獨核算。
三、優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一)科學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市縣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設施農業項目建設方案,在保護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嚴禁在生態紅線和畜禽、水產養殖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場。設施農業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礦廢棄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
(二)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及時納入土地年度變更;不再使用的,應恢復原用途。允許佔用Ⅲ、Ⅳ級林地建設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和作物種植附屬(配套)設施,不需辦理林地徵(佔)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林地佔補平衡,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地類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規落實佔補平衡。
(三)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
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需進行補劃,同時通過耕作層剝離利用、架空、預製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作物種植、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
(四)簡化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程序。
設施農業項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動工建設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報經本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未經同意,用地不予備案,項目不得動工建設。補劃後,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更新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四、規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一)籤訂協議。
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籤訂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籤訂流轉協議。屬於國有土地的,經營者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籤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規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期限應在用地協議中明確,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出讓合同等確定的期限。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如需繼續使用,必須重新辦理續期手續。
(二)用地備案。
用地協議籤訂後10個工作日內,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備案時應提交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見附件1)、設施農業項目建設方案、用地協議(見附件2)、勘測定界圖(包含矢量數據,大地2000坐標系)、經營者營業執照(個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供同意使用意見書、涉及佔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提供採伐許可文件、設施農業用地復墾承諾書(見附件3)等相關資料。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申請備案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予以督促糾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匯總本地區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填寫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每月底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匯交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匯交的備案信息後及時核驗,並按要求將項目名稱、地點、用途、類型、土地使用年限等項目概況信息,以及項目用地規模、地塊坐標、使用農用地和耕地面積等用地信息在監管系統上圖入庫。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服務和監管
(一)主動服務,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保障。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及標準的宣傳解釋和指導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和建設監管;監督經營者對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恢復原用途,落實復墾責任,並將經營者對土地復墾的承諾納入個人誠信體系進行監管。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工作,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和土地年度變更。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標準指導,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審查和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地塊的耕地質量等級認定。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是否破壞耕作層進行認定,負責土地復墾驗收。
(二)強化監管,確保依法依規使用土地。鄉鎮人民政府應不定期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檢查、巡查,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以及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和其他非農經營的,要及時制止,責令設施經營者限期糾正,並及時上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和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省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和業務指導工作。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三)做好銜接,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本通知施行前已備案建成的設施農業項目按原備案內容進行管理,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完善匯總備案信息並上圖入庫;屬於擴大用地規模或到期後繼續使用的,應按本通知規定重新進行備案。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設施農業項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設施農業用地,但尚未備案的須在2020年9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規定完成備案手續,規範用地行為。
各市縣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若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