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17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緝一決字〔2018〕0191號】。
當事人: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劉穎昕
地址: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大三社區富士康觀瀾科技園B區
2018年9月13日,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持530120180015945501報關單,以進料對口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鍵盤等貨物一批,捆綁5100460608962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出境載貨清單,由粵ZGR31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出境。9月14日經查,該單第1-5項貨物申報為鍵盤,實際為鍵盤面板;第6-7項貨物申報為鍵盤半成品,實際為鍵盤背板。申報不實,被查獲。
以上行為有《案件、線索移交表》、《皇崗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營業執照》、《公司申請報告》、《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公路艙單》、《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1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