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走就走」的旅行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的情況還是要提前規劃、提前預訂、提前繳費的。但俗話說得好,「計劃不如變化快」,身邊總會有些突如其來的事情,那麼退團的事情,還能退費嗎?又能如何將「損失」降到最低?讓真實案例和專業律師來告訴你。
案例1 遊客退團,要扣多少?
市民吳先生,去年到某出境遊旅行社報名參加香港體驗一天遊,團費109元/人,出團日期是7月13日。當天,吳先生因有事未能參加,故要求該旅行社退還團費,但該旅行社表示根據旅遊合同約定,只能退回20元。吳先生認為不合理。
處理結果:
經查,市民吳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但旅行社也是根據旅遊合同「遊客退團或旅行社取消行程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為遊客安排本次旅遊已支出的費用),並按以下標準支付違約金:出發前14天(以自然日計算,下同)以上,團費總額5%;出發前13至8天,團費總額10%;出發前7至1天,團費總額15%;出發當天,團費總額20%。」約定辦理退款的,沒有不合理。只是客人對旅行社要扣客人違約付業務損失費不理解,經與客人解釋,客人表示理解。
專業律師點評:
該案例扣除已產生的業務損失費的處理符合《旅遊法》第65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給旅遊者。但是,由於吳先生行使的是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吳先生在承擔業務損失費後還要支付違約金,是否符合《旅遊法》第65條的規定,目前各方認識不一致。
案例2 旅行社無法成團,算不算違約?
謝小姐2人於去年3月26日報名參加某旅行社4月1日至6日出團的「峨眉山樂山6天遊」,交齊團費6128元,籤訂了旅遊合同。
報名後的第4天,即3月30日下午3點左右旅行社電話通知謝小姐表示該團人數不足不能成團,全額退團款。客人認為沒有提前兩天通知,只退款,不支付違約金不合理。
處理結果:
旅遊合同中有明確的退團處理辦法:1、(1)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的,旅行社提前7天(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遊客,遊客既不同意轉團又不同意延期出團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可以解除合同並向遊客退還已收的全部團費;行程開始前6日到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如報名時間在出發前4日以內(含出發當天),通知取消行程的,應支付團費3%的違約金(提前通知另行約定除外)。同時,在旅遊合同最後還附有格式列印內容:「九、補充約定:1 .如該團出發人數不足無法成團,我社提前2天(不含當天)通知客人,客人可選擇改期或改線路或團費餘額,不作任何賠償。」
經旅行社與客人雙方自行協商,旅行社全額退還團費給遊客。
專業律師點評:
首先,本案就應當全額退還團費是沒有爭議的,但旅遊合同條款就旅行社應支付的違約金前後不一致,根據《合同法》和《旅遊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應當採用不利於旅行社的條款,即旅行社應支付違約金。第二,「補充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旅遊法》第63條款的規定,旅行社在不能滿足「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條件的前提下自我免責,因此該免責條款無效。第三,至於「如報名時間在出發前4日以內(含出發當天),通知取消行程的應支付團費3%的違約金」的約定,由於《旅遊法》並無對具體的違約金比例作出規定,只要旅遊者認可,也未嘗不可。
採寫:南都記者 肖陽
本欄目由廣東旅遊局特約刊登